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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评问题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367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7日 |
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来文材料,你公司拟从芙蓉华尾矿库钨矿尾砂中进行再选矿,同时对牛塘冲干堆场进行扩容。从项目工艺、产品以及环境影响角度出发,本项目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七、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中“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类别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本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