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环江县洞吉铅锌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38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环江县洞吉铅锌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11-30 10:3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广西环江县洞吉铅锌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000-09-02-054989)位于河池市环江县驯乐乡顺宁村,由原环江县驯乐洞吉铅锌矿区、原环江上朝镇平治村洞才铁矿及其新增一个外围空白区合并组成,矿区面积1.3271平方公里。因项目区域存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水土流失明显、土壤及河流底泥受到污染等问题,洞吉铅锌矿停产至今。201010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作出暂缓审批该洞吉铅锌矿环评文件的决定(桂环函〔20101175号),并要求地方政府开展区域生态环境整治。201812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区域环境整治工程进行验收,并印发《环江县洞吉铅锌矿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通过验收的意见》(环政函〔2018280号)。

(二)项目规模。

洞吉铅锌矿矿区面积1.3271平方公里,开采标高:洞吉矿段+500+450米、洞才矿段+764+673米,服务年限为9年,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产品为铅锌矿石,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5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1.原环江县驯乐洞吉铅锌矿区已建成的PD1PD3位于本项目矿区范围外,本项目不再使用。现状PD1PD3均无矿井涌水流出,PD1已封堵。

2.原环江县驯乐洞吉铅锌矿区PD3工业场地内办公生活区、辅助用房以及原环江上朝镇平治村洞才铁矿区内办公生活区尚未拆除,本项目不再使用。

3.拉更氧化锌矿尾矿库位于原环江县驯乐洞吉铅锌矿区北面约200米,区域环境整治期间已对该尾矿库大部分进行覆土绿化,但有少部分(约200平方米)遗漏。

4.洞吉矿段南面、北面存在历史遗留农田污染地块,砷、镉、锌超《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低于风险管制值。目前,建设单位已与农田污染地块的权属人拉更屯签订租地协议,拟轮种与食用农产品无关的作物。同时对尾矿库整治过程遗漏的少部分(约200平方米)堆渣进行覆土绿化,并完善截/排水沟建设,避免整治区地表径流进入周边农田。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江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广西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规划(2017修订版)》要求。在开展区域环境整治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基础上,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施工期对洞吉铅锌矿区PD3进行封堵,拆除PD3工业场地内办公生活区、辅助用房以及原环江上朝镇平治村洞才铁矿区内办公生活区尚,并进行生态恢复。

3.施工期对拉更氧化锌矿尾矿库进行覆土绿化,并完善截/排水沟建设,避免整治区地表径流进入周边农田。洞吉矿段南面、北面受污染农田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单位应对受污染农田的权属人拉更屯签订租地协议进行补偿。

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定期对矿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确保及时、准确、真实掌握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5.优化开采方式,优先开采洞吉矿段,在洞吉矿段通过竣工验收且矿区环境质量达标后,再依次开发下一矿段。

6.项目投产满两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同时开展运矿道路沿线两侧居民人群健康调查。如因本项目开采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人群健康问题,应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开采的环境可行性重新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论证结果采取下一步措施。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地下采场设置井下水仓,矿井涌水由平硐排出,排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三级沉淀池+絮凝沉淀+砂滤处理工艺,生产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等七种重金属污染物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锑、锡、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较严要求后,优先用于井下及地面洒水降尘,剩余部分排入洞才河。

2.2个入河排污口分别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对pH值、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镉、铬、铅、砷、锌等污染物进行检测,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营期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管理。

3.在各污水处理站下游分别设置1个事故应急池,容积分别为300立方米、180立方米、70立方米,在污水处理站发生事故停运情况下将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污水处理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抽回站内进行处理。

4.工业广场进行雨污分流,沿山边设截排水沟,各工业广场分别设置一座初期雨水收集池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后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工业场地、临时废石场、堆矿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池、事故应急池等进行重点防渗,防渗结构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等于6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2.工业场地内其他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运输道路等,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等于1.5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3.在工业场地上游和洞才河方向(矿区西南侧下游)分别设置SK2SK3SK5SK6监测井,作为项目地下水监控点。对地下水水质及水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采取覆盖及洒水降尘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减少装卸粉尘产生量。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村庄,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2.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洞吉矿段前端掘进100米产生的废石量(约110吨)出窿后暂存于1#废石临时堆场,后用于场地平整或矿山道路修建,不外排。洞才矿区巷道掘进废石出窿后暂存于2#3#废石临时堆场,用于工业场地平整或道路矿山道路修建。

2.运营期洞吉矿段井下废石回填采空区,不出窿;洞才矿段运营期产生的废石出窿量约为3500吨,暂存于2#3#废石临时堆场,用于工业场地及矿山道路修整。本项目工业场地及矿山道路总面积约12500平方米,面积较大,出窿废石可完全综合利用。废石临时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设挡雨棚,周边设截/排水沟,地面硬化防渗。

3.运营期对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危废鉴别,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将其与矿石一起外售至选矿厂进行洗选回收铅、锌;如属于危险废物,则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驯乐乡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处理。

4.废机油暂存于新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规定进行建设管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生态保护措施。

1.对拉更氧化锌矿尾矿库进行覆土绿化,并完善截/排水沟建设,避免整治区地表径流进入周边农田。封闭、拆除不再使用的坑口、窿道口及废气生产生活区,并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对工业场地或矿区范围内边坡较陡的区域的观察,如发现边坡不稳定,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风险时,应采取压实等护坡措施。

2.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等需持续运营至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八)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投产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铅46千克/,镉1.05千克/,砷0.88千克/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130

(此件公开发布)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