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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作业区1号至3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40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作业区1号至3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12-17 16:5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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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作业区1号至3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作业区1号至3号泊位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702-55-02-031440)位于钦州湾内金鼓江口东侧、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作业区内。本工程拟建27万吨级和15万吨级通用泊位,泊位总长757米,设计年通过能力为561万吨散货和177万吨件杂货,货物种类为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煤炭、粮食、钢铁和矿建材料。设计年吞吐量为480万吨散货和150万吨件杂货。建设内容包括码头水工、护岸工程、陆域形成、港池及回旋水域疏浚以及配套工程等。本工程总投资163067.34万元,环保投资8291.44万元,施工期28个月

(二)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影响分析。

工程评价范围内海域敏感目标主要有茅尾海国家海洋公园、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三娘湾海洋保护区、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七十二泾旅游区、鹿耳环至三娘湾旅游娱乐区、规划养殖区、白海豚分布区、海洋牧场和电厂取水口等。环境空气和声环境评价范围内陆域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主要为附近居民区、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钦州港区中学。

根据《报告书》论证:工程施工期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主要为施工悬沙扩散以及炸礁产生冲击波的影响。根据悬浮物扩散模型,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大于10mg/l悬浮物包络线距离白海豚分布区最近约9.45km,对中华白海豚分布区的影响极小;炸礁噪声及机械噪声具有间歇性,且声波在水中的传播随距离的增加成反平方规律衰减,对白海豚的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施工工艺和有效防护措施条件下,可避免或减弱炸礁冲击波、溢油和船舶通行对白海豚的影响。悬浮物浓度增量大于10mg/l距离种质资源保护区北边界最近约18.88km,未进入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且距离较远。施工悬浮物扩散可能对钦州电厂取水口造成影响,应严格落实悬浮泥沙防控措施,减轻悬沙扩散对取水口附近海域水质的影响。在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控措施和风险应急措施后,工程建设及运营不会对红树林、海水养殖等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施工期和运营期在落实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空气和噪声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可以接受。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年)》《钦州港总体规划(2035年)》等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要求。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洋、海事、农业农村部门(渔业)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地形地貌和冲淤环境防护措施。施工船舶应精确定位后再开始挖掘,准确确定需开挖港池的位置,减少疏浚作业中不必要的超深、超宽的疏浚土方量,防止越界开挖。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尽量控制悬浮物产生增量作业的时间,如发现因疏浚施工引起水质变化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短暂停工。加强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跟踪监测,做好施工期、运营期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海洋生物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补偿可采取增殖放流方式进行,并将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需先围堰后回填,回填点尽量远离出水溢流口,在溢流口外围布设双层防污帘,加强施工期间悬浮物跟踪监测;加强对挖泥船疏浚、外抛过程的监管;水下爆破作业应严格控制一次起爆的最大爆破炸药量,采用延迟爆破工艺;施工船舶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运营期需做好雨污水分流,含尘污水收集后排入调节沉淀池,经pH调节预处理后,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工艺,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喷淋、冲洗用水。生活污水分别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输送至大榄坪污水处理厂处理。船舶污水严格按照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进行管理,由码头接收后或由船方自行直接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严禁排海。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设置防尘或围栏防护设施,预制场、搅拌站等临时设施应设置移动式雾炮车,定期喷雾抑尘,作业船舶应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相关要求。堆场设置固定式防风抑尘网,建设固定式钢筋混凝土挡墙,堆垛采用篷布严格苫盖,堆场四周设置固定式炮雾机,定期喷雾抑尘;港区主干道路两侧布置绿化带;码头前沿设置船用岸电接电装置。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船舶垃圾应做好日常的收集、分类与储存工作,严格按照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转运和处置。施工废料、搅拌站废泥浆等固体废物应做好日常的收集、分类与储存工作,建立固体废物产生、外运、处置及最终去向的详细台账。含尘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储存于废弃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接收处理。工程疏浚、炸礁产生的废弃物需办理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后方可运送指定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抛卸。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和船舶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减少船舶鸣笛降低交通噪声禁止船舶夜间鸣笛。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为船舶碰撞造成的燃料油泄漏事故,水上溢油事故风险水平处于中风险区。业主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20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中国海监钦州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及钦州支队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2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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