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凤凰路—银海大道综合交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397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1日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请予明确凤凰路—银海大道综合交通工程环评文件等级的请示》(南环报〔2021〕3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来文材料,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换乘、站台、站厅、集散等地下主体工程,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本项目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第“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中“131城市道路”的“城市桥梁、隧道”类别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本项目审批权限为市级行政审批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