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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玉林市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42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玉林市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12-31 15:3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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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玉林市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107-450000-04-01-817916)。选址位于玉林市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内。项目拟建设211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及122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建设23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60兆瓦,同时建设脱硫、脱硝、除尘、供热管网等配套设施。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11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及13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二期建设1110/小时、122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及13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建成后全厂年发电量432000兆瓦时,年供电量375166兆瓦时,年供热量704.72万吉焦/年。项目供热范围为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的用热企业,校核煤种消耗量46.81万吨/年,设计煤种消耗量44.31万吨/年,标准煤消耗量33.40万吨/年。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项目依托工程为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泥能源化建设项目

项目工程总投资78049.01元,环保投资2860.5元,占总投资的3.67%

20211022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林市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1947号)。

项目选址、供热热源、供热规模等均符合《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0)》《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热电联产规划(2021-2035)》以及《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5)》要求,符合《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和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符合玉林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玉林市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锅炉烟气。

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SN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除雾器工艺处理后由烟道引至1100米高的烟囱(1#)排放(3台锅炉共用)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应达到《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氯化氢、二噁英、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等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等排放标准要求氨的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2. 输煤及破煤系统粉尘、灰库粉尘、渣库粉尘、炉前煤仓粉尘、石灰石粉仓粉尘。

(1)项目2输煤系统4个投料口共设置4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415米高排气筒(2#~5#)排放

(2)破碎楼设置2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220米高排气筒(6#~7#)排放

(3)项目3台锅炉共用2个灰库(全封闭),每个灰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220米高排气筒(8#~9#)排放;项目3台锅炉共用2个渣库(全封闭),每个渣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220米高排气筒(10#~11#)排放

(4)炉前煤仓设置3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334米高的排气筒(12#~14#)排放;项目配套1个石灰石粉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经120米高的排气筒(15#)排放。

上述工序粉尘排放浓度和速率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的要求。

3. 污泥恶臭气体

项目掺混污泥不在厂内储存,项目需掺混污泥时,从污泥能源化项目通过输送机将污泥输送至项目的破碎楼,通过破碎机将其和原煤进行混合。输送入炉均采用密闭廊道,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厂界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4.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卸煤区四周封闭,汽车卸煤时采用水雾喷淋;储煤堆场采取全封闭,内部设置自动喷淋设施。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 生产废水

1化水车间排污水

酸碱废水进入废水中和池调节,再反渗透浓水、反冲洗废水一起进入废水综合池后优先回用于地面冲洗水、输煤栈桥冲洗用水、煤场增湿、喷洒抑尘等,剩余部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2锅炉排污水

锅炉排污水收集进入废水综合池后优先回用于地面冲洗水、输煤栈桥冲洗用水、煤场增湿、喷洒抑尘等,剩余部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后,排至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3脱硫废水

脱硫废水进入脱硫废水处理站加入石灰石浆液进行中和,再加入有机硫、絮凝剂和助凝剂,进行沉淀、浓缩、澄清后回用于脱硫系统用水。

4循环水系统排污水

循环水排污水收集进入废综合池后优先回用于地面冲洗水、输煤栈桥冲洗用水、煤场增湿、喷洒抑尘等,剩余部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后,排至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5煤泥废水

煤场喷淋降尘、输煤系统的冲洗排水和地面冲洗水经过脱硫废水处理站南面煤水处理站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输煤系统冲洗,不外排。

6含油废水

燃油泵房、汽机房内场地和设备以及油罐车冲洗的含油废水、变压器区的雨水排水等排入厂内隔油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后,排入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7锅炉酸洗废水

锅炉定期清洗时产生的锅炉酸洗废水,在厂内中和池预处理至中性后,进入废水综合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后,排入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3. 初期雨水

储煤场和汽车卸煤区产生初期雨水经场区内雨水管网收集后,汇集至初期雨水池(容积300立方米,位于厂区东南侧卸煤区旁),回用于煤场喷淋降尘和地面冲洗,不外排。

4.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经生活污水管网排入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5. 广西博白新生态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投产。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飞灰炉渣外售水泥厂等作为建材生产原料综合利用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池沉渣入炉掺烧废布袋废滤膜废树脂废活性炭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废油桶隔油池废油渣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分类、分区、包装存放。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脱硫废水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4. 每批次掺烧污泥进厂前必须固行检测,确定为一般危废后的污泥方可入厂,禁止废进污泥进掺混进场。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一期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1.695/年、二氧化硫31.90/年、氢氧化物43.65/年、汞及其化合物0.00349/年、氯化氢2.12/年、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等0.4305/年、镉及其化合物0.9505千克/年、氨4.48/年、二噁英0.05gTEQ/年。全厂建成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52.47/年、二氧化硫127.60/年、氢氧化物174.61/年、汞及其化合物0.01396/年、氯化氢8.48/年、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等1.7234/年、镉及其化合物3.805干克/年、氨17.91/年、二噁英0.19gTEQ/年。

项目一期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58/年、氨氮0.07/年;二期建成后全厂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4.82/年、氨氮0.07/年。

一期碳排放量为229956.09吨二氧化碳/年,二期建成后全厂碳排放量为919824.36吨二氧化碳/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生态环境博、玉林市局白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博、玉林市局白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玉林市生态环境博、玉林市局白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2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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