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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1-05 17:2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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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伊士环保科技(钦州)有限公司

钦州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702-77-02-063283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平山垌村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座刚性填埋场,总占地约为8.615公顷,总库容37.8万方,总体规划建设1512个单元格,每个单元格库容250立方米,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设计规模为2.5万吨/年,服务年限25年。项目分七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设192个单元格,库容4.8万立方米;二、三期与一期相同,分别建设192个单元格,库容4.8万立方米;四期、五期相同,分别建设198个单元格,库容4.95万立方米;六期建设204个单元格,库容5.1万立方米;七期建设336个单元格,库容8.4万立方米。项目主要服务钦州市周边及广西区内各危险废物产废企业。项目近期仅建设一期工程,建设工期为12个月,一期工程服务年限为5.1年。二至七期工程远期建设,具体建设时间待市场情况确定。

拟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主要涉及HW02医药废物、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0含铍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8含碲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0含铊废物、HW36石棉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等21大类中部分危废以及废盐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和液态废物以及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均不得入场。

项目拟建刚性填埋场为地上可视化结构,建设主体工程包括危废填埋库、卸车间、雨棚及吊装机械工程、防渗工程、渗滤液导排工程、生产辅助楼等工程,以及滤液调节池、生产废水池、初期雨水池、生活污水池、事故池等环保工程项目的收运工程、预处理系统、实验室、储运工程(暂存库)和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等均依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危废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9.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814万元,占总投资的2.84%

项目用地不在《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范围内,根据《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钦州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纳入钦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方案的意见》,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承诺将钦州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钦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上,项目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运行管理措施。

1. 对拟接收废物进行抽样检测,或查验产废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入场要求的,方可与产废企业签订合同,办理转运手续。接收的危险废物入场前应进一步进行复验,不符合入场要求的危险废物直接退回至产废企业。

2. 项目危废卸车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应急防护设施等;危险废物在卸车间停留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隔离间断。

3. 填埋库区在刚性填埋库内增加中间隔墙,将填埋库划分为若干填埋单元,使不同填埋物料分区填埋,不相容危险废物分类填埋。对填埋库区的填埋单元进行编号分类,进入库区的危险废物需填写填埋记录,并记录在电子档案内,明确填埋物料在填埋库中所处的位置,实现填埋物料的可追溯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项目暂存、预处理依托危废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B#暂存库(乙类危废暂存库)、预处理车间均为全封闭设计,并配备负压抽风系统,暂存产生的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G2)排放。运营期依托工程外排废气中硫化氢、氨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的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要求。

2. 运营期加强管理,实行规范化操作,减少物料袋装运输、暂存、填埋过程中的暴露;充分利用在危废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的暂存空间,危废进入本填埋场后及时填满单元格、及时封场,未及时填满的单元格应临时覆盖;加强运输管理,运输过程保持封闭状态,严格控制物料在运输过程的暴露。厂界硫化氢、氨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中标准要求。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限值要求。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容积27立方米)收集填埋区渗滤液,通过槽运进入危废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焚烧处置,输送周期约3天转运1次,不外排。

2. 装卸车间地面、道路及车辆冲洗水暂存于项目生产废水池(容积7.4 立方米),槽运至危废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转运周期为每天转运1次。

3.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暂存于本项目生活污水池(容积16立方米),定期槽运至危废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通过生活污水管道与危废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生活污水一起排入钦州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处理,转运周期约10天转运1次。

4. 项目生产作业区域及生产车辆进出道路均采用钢制雨棚遮盖,雨棚顶部雨水有组织收集导排。其他未覆盖雨棚区域卸车间、运输道路产生的初期雨水约14.8立方米/次,经截排水沟收集至初期雨水池(容积18.8立方米),当日运至危废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800立方米)。

(四)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 严格控制拟填埋危险废物含水率,加强填埋作业操作管理,避免危险废物跑、冒、滴、漏,填埋单元设置目视检漏层,通过定期巡视,发现泄漏立即进行处理,从源头预防渗滤液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

2. 按照分区防控要求,严格按照相应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各构筑物及污水收集管线等均应达到相应防渗等级。

3. 制定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于项目场地渗滤液收集池周边和项目北面厂区外100米填埋库下游设置2个土壤跟踪监测点,每3年监测一次。

(五)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滤液调节池、生产废水池、初期雨水池、生活污水池、事故池、渗滤液调节池、刚性填埋库区、渗滤液管道、卸车间等进行重点防渗,防渗技术要求应满足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K≤1×10-7厘米/秒的等效防渗性能或参照GB18598执行;刚性填埋库区应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相关要求建设。洗车台、厂区道路作为一般防渗区,防渗设计参照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K≤1×10-7厘米/秒。其他生产区域采取地面水泥硬化简单防渗。

2. 设置7个地下水观测井,由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填埋运营期每月进行监测一次,全部封场后每季度一次。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七)刚性填埋场封场要求

1. 根据《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的技术要求,刚性填埋单元填满后应及时对该单元进行封场,封场结构应包括1.5毫米以上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及抗渗混凝土。

2. 封场后应持续对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3. 填埋场封场后,除绿化和场区开挖回取废物进行利用外,禁止在原场地进行开发用作其他用途。

4. 填埋场在封场后至到达设计寿命期的期间内应进行长期维护。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填埋场后续运行计划进行修订以及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封场至设计寿命期,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三年一次;设计寿命期后,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一年一次。同时,填埋场应制定到达设计寿命期后的填埋废物的处置方案,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启用处置方案。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理制度。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变更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排污许可证。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排放废气颗粒物0.0025/年、氨气0.0046/年、硫化氢0.001264/年、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0.1506/年。

项目排放排放水中化学需氧量1.482/年,氨氮0.012/年。

四、项目防护距离为填埋库边界、卸车间边界各外延1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应配合钦南区人民政府对九峰村进行饮用水水源替代工作,保障项目周边村屯饮用水安全。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钦南区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钦南区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入运行5年内,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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