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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26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6日 |
广西交通工程建设保障中心:
《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2-063181)位于桂林市永福县和柳州市柳北区、融安县、鹿寨县、柳城县境内,属新建项目。公路主线全长78.968千米,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连接线长度14.37千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拟建公路主线设置特大桥3930.8米/3座,大桥9557米/23座,中、小桥2887.4米/61座,涵洞144道,隧道4436.5米/8座,互通式立交7座(含枢纽互通4座、一般互通3座,其中2座华侨北枢纽互通、东泉—华侨西枢纽互通匝道纳入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工程范围),分离式立交856米/7座,天桥5座;桥板连接线设置大桥903.5米/4座,小桥20.7米/1座,涵洞24道;服务区2处(其中的加油站不在本次评价范围)、收费站4处(含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3处)、管理中心1处(含隧道管理站)、养护工区1处、集中住宿区2处,其中养护工区、1处集中住宿区与匝道收费站合建,另1处集中住宿区与管理中心合建,合计7处站区。
工程总占地面积768.8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628.99公顷,临时占地139.82公顷。工程挖方总量1484.91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378.36万立方米,借方146.22万立方米,弃方208.43万立方米,临时堆土90.69万立方米。拟设置取土场4处,弃渣场10处,施工生产生活区18处,临时堆土场21处。工程总投资125.01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910.68万元;计划工期3年。
(三)选址、选线合理性。
项目符合《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公路终点段穿越《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规划范围,2020年2月柳州市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工程路线方案。工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87.6335公顷,工程属于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高速公路项目,符合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18〕3号文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上,公路线路走向总体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1. 项目以桥梁、隧道形式从广西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边界西侧外通过,最近距离190米。项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范围。
2. 桥板连接线起点西北80米处有融安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松树坡土巡检司墓。
(五)现存环境质量问题。
根据环评期间监测结果,阳山水库监测断面总氮、总磷以及大畔塘水库监测断面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指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超标原因主要是受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影响所致。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施工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设置临时占地。
2.临近学校、居民点、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等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3. 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造成惊扰。
4. 设计方案中1处取土场位于永久占地范围内,路线挖填平衡已考虑取土,不再适宜取土;另3处取土场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1处弃渣场、1处临时堆土场占用基本农田,选址不合理,应重新选址;1处弃渣场、5处施工生产生活区、4处临时堆土场300米范围内有居民区,对周边居民噪声、扬尘影响较大,应重新选址。新址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及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域。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拟建公路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跨河桥梁应优化选址,跨河大桥选择合理的跨越形式,减少水中桥墩数量,减少水下施工量。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钢围堰设置应在河流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应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桩基钻孔灌注施工中,护壁泥浆采用循环方式,不外排;产生的废浆清运至废浆干化池,沉淀后的废渣运至弃渣场填埋。
2. 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污水外排农灌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3. 加强临近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土石方及时清运、避免施工机械漏油、桥梁桩基泥浆循环不外排等环保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占地以及服务区、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4. 路基施工等应避免破坏沿线村屯输水管线及设备,若对输水管线或设备无法避让的,应与相关村委进行协商,对所要破坏的相关输水设备或管线等进行改移改建,在不影响村民饮用水的情况下方可进一步开工建设。穿越兴宾区寺山镇何村水源地准保护区路段施工前要进行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论证保护区内地层承载力,优化桥梁方案,如施工活动影响地下水水质、水位时应采用跨过地下河的桥型方案。
5. 服务区、收费站、管理中心、养护工区、集中住宿区等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同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和《公路服务区污水再生利用 第1部分:水质》(JT/T645.1-2016)中绿化标准)后优先回用于场区绿化,剩余部分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平山服务区上下行线各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292立方米的蓄水池,桥板互通匝道收费站、平山互通匝道收费站(含养护工区、集中住宿区)、走马互通匝道收费站、沙塘枢纽主线收费站、沙塘管理分中心(含隧道管理站、集中住宿区)有效容积不小于12立方米、95立方米、12立方米、12立方米、102立方米的蓄水池,用于储存雨季无法用于农灌的废水。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采取围挡以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篷布。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施工期拌和站采用集中场站拌和方式,沥青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300米;骨料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200米。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
3.服务区、管理站等采用清洁能源,不设燃煤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及管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较近的路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及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敏感点,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
2.对运营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41处声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铝合金玻璃窗等降噪措施,其中设置声屏障39处/10350米。沿线村庄已安装铝合金门窗,投资费用约4140万元。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桥板连接线(桩号LK0+000~LK7+800)段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标准的建筑,应布置于距路中心线22米外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的建筑,应布置于距公路起点~桥板互通、桥板互通~平山互通段、平山互通~华侨北枢纽段、华侨北枢纽~东泉互通段、东泉互通~走马互通段、走马互通~沙塘枢纽段、沙塘枢纽~终点段、桥板连接线(桩号LK7+800~LK9+965)段、桥板连接线(桩号LK9+965~终点段)段中心线343米、409米、359米、419米、387米、378米、239米、28米、35米外的区域,且新建建筑自身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桂林市、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桂林市、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