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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Ⅱ级航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Ⅱ级航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1-27 09:4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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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级航道工程建设指挥部

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级航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200-55-01-030950位于柳州市境内,属改扩建工程。原项目于20115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1100号)后,原环评批复中的红花枢纽至石龙三江口段另行立项、另行办理环评手续(桂环审〔2021218号),新圩至红花枢纽段沿用“柳江柳州至石龙三江口Ⅱ级航道工程”项目名称。新圩至红花枢纽段实际建设内容较原环评批复阶段新增了4处整治点,新增疏浚工程量0.94万立方米、炸礁工程量1.65万立方米,其中有3处疏浚点位于柳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工程量。

航道工程起点位于起点位于柳州新圩,终点位于红花枢纽,航道整治里程71.6千米,按内河Ⅱ级航道标准建设,双向航道,通航2000吨级内河船舶,全线通航保证率为98%;全线设计航道尺度(水深×宽度×弯曲半径)为3.5×80×55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炸礁工程、疏浚工程、航道养护基地工程、航标工程、信息工程等;全线整治主要碍航滩险4处,其中1处滩险需进行疏浚及炸礁整治、3处滩险仅需疏浚整治,疏浚工程量约0.94万立方米,炸礁工程量约1.65万立方米;设置水下抛泥区1处;配套建设航道养护基地1处,占地面积1.20公顷,建筑面积6450平方米以及工作船码头1处,长度100.5米;全线不设置锚地及锚泊服务区,按照通航等级配套建设示位标等助航设施,以及信息工程。工程总投资11647.33万元,后续环保投资295.33万元,占总投资的2.54%;未建工作船码头预计工期6个月。

工程航道疏浚、炸礁工程、航标工程于20157月动工建设,201512月完工;航道养护基地工程的站房于201712月动工建设,201812月完工;工作船码头及配套的信息工程尚未动工。根据调查,2015年主体工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按原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未造成环境污染问题,未发生环保投诉事件,柳江各例行监测断面水质稳定且保持良好。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珠江水运发展规划纲要》(2017年)、《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上,项目建设总体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1. 工程在柳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存在3处疏浚点,20219月柳州市人民政府复函同意项目建设。

2. 航道穿越柳南区太阳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建设内容。

3. 评价江段分布有鱼类“三场”共计6处,包括4处产卵场、1处鱼类索饵场、1处越冬场,在1处鱼类产卵场及1处索饵场内存在疏浚整治工程。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生态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生态保护措施

1. 按《水生生物调查及影响评价报告》有关要求落实人工增殖放流补偿措施,工程水生生态补偿和保护总投资8.49万元

2. 航道沿线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鱼类“三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严禁设置抛投区域。弃渣场及临时占地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区域,不得占用保护类动植物和重要生境;选址距离周边居民区、学校等应在200米以上。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三场”河段排放水污染物。施工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按《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有关要求分别收集并排入所在港域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接收设施,或自行处理达标后在航行中排放。陆域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生活污水设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林堆肥;陆域航道养护基地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水下弃渣场、临时堆土场、施工营地、临时施工场地等临时占地。

3. 运营期过往船舶污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相关要求处理,不得在河道内随意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陆域施工区散装物料堆放应加盖遮布,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干燥大风天气应增加洒水次数;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运送土方的车辆加盖遮蔽篷布。

2. 选用符合排放标准的施工船舶、施工机械;要及时进行保养,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因机械保养不当而导致的尾气排放量增大,禁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机械设备。运营期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船舶环境准入条件。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航道疏浚、炸礁等整治作业产生的残渣、碎石等,集中收集后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或运至指定区域抛投。施工及营运期船舶生活垃圾靠岸后交由港区统一接收,连同陆域生活垃圾交由所在地的环卫部门转运处理。

)噪声及振动环境保护措施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周围环境对噪声的敏感时间,减少夜间施工量;尽量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在施工场界设置简易围挡。做好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使施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持低噪声运行。运营期加强船舶鸣笛管理。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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