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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天然气支线管网项目贺州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富川段、昭平段和信都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27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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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然气支线管网项目贺州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富川段、昭平段和信都段)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000-57-02-014782)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钟山县、平桂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及梧州市蒙山县。项目新建信都分输站、富川分输站、昭平分输站各1座,新建阀室2座。新建DN273输气管道71.1千米,包括富川段、昭平段、信都段三部分:富川段长度39.6千米,设计压力4.0MPa,设计输气量0.2×108立方米/年;昭平段长度29.3千米,设计压力4.0MPa,设计输气量0.3×108立方米/年;信都段长度2.2千米,设计压力6.3MPa,设计输气量0.65×108立方米/年。项目总投资298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891.88万元。
(二)选址、选线合理性。
项目符合《广西县县通天然气工程规划》《广西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9-2025年)》要求,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均已书面同意工程选址选线。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上,管线线路走向总体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进一步优化管线路由和敷设形式,优先避绕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绕的,尽量采取无害化方式穿越,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占用。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内新增施工营地、泥浆池、弃土场等临时工程,不得向敏感区排污倾废。优先利用既有道路和设施,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对表土采取分层开挖、单独堆放、回填利用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利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构建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制定弃渣综合利用方案,不能利用的弃渣运至指定区域,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加强生态环保宣传,严禁施工人员捕杀鸟类等野生动物和擅自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境。加强施工区域的生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安排或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涉及林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未获得主管同意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结合详勘资料,进一步论证管线穿越富川江及其上游支流白沙河的方案,地质环境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地下无害化穿越等方式通过,尽量避免在地表建设永久穿越设施。开挖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对河流的影响。禁止在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排污倾废。应设置足够容积的泥浆池,并采取防渗措施。妥善收集处置施工期及运营期各类污(废)水,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废)水得到有效处置。站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设施所在区域应采取防渗措施。
(三)大气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施工期扬尘控制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超压放空气体采用放空立管方式排放,采区措施减少非正常工况造成的大气污染。优化各分输站平面布置和设备选型,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站场厂界噪声达标,对放空高噪声等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对施工废料采取分类回收处理措施,弃土弃渣用于回填或场地平整,废弃泥浆满足相关要求后进行覆土复耕。清管废渣和分离器检修废物交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障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贺州市、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贺州市、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