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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藤县新材料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29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9日 |
广西梧州建晖热电有限公司:
《藤县新材料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020-450000-44-02-064290)。选址位于广西梧州市藤县新材料产业园内,东面和南面紧邻广西建晖纸业有限公司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00.57亩。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2台590吨/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80兆瓦和50兆瓦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各1台;二期建设2台590吨/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台80兆瓦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总装机规模290兆瓦。项目锅炉以内蒙古烟煤(石炭煤)为燃料,两期工程设计年耗煤量2560000吨/年,折合年耗标煤量1568561.9吨/年;燃煤经水运至园区码头后,通过输煤皮带直接运至项目贮煤场(皮带建成前通过汽车运输燃煤)。项目服务范围为藤县新材料产业园区入园企业,两期建成后年供电量1858280兆瓦时,年供热量30620150吉焦。项目依托的码头、输煤管廊工程,另行开展环评。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项目依托工程为广西建晖纸业有限公司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供水设施、梧州市藤县新材料产业园固废处理中心、梧州市桂东生态环保基地、梧州市藤县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园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工程总投资393426万元,环保投资54689.2万元,占总投资的13.9%。
2021年12月25日和2022年1月6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别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藤县新材料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桂发改环资〔2021〕12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藤县新材料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2〕14号)。
项目符合《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等产业政策。
项目符合《藤县新材料产业园调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符合《藤县新材料产业园热电联产规划》(2020-2035)要求,符合梧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藤县新材料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锅炉烟气。
项目4台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器+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一根120米高集束烟囱(4台锅炉共用,内含1-1#、1-2#、2-1#、2-2#四根独立内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氨浓度执行《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中对SNCR氨逃逸控制浓度限值。
2. 转运站、碎煤机房、煤仓、渣库、灰库等物料运输、转运、储存等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粉尘。
(1)项目一期新建0#~2#转运站各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1-9#)、29米高排气筒(1-10#)、15米高排气筒(1-11#)排放;碎煤机房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经1根45米高排气筒(1-8#)排放;新建6座煤仓,每3座煤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煤仓除尘尾气分别经2根35米高排气筒(1-3#、1-4#)排放;新建2座灰库,1座渣库,每座灰库、渣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灰库除尘尾气分别经2根27米高排气筒(1-5#、1-6#)排放,渣库除尘尾气经1根27米高排气筒(1-7#)排放。
(2)项目二期新建6座煤仓,每3座煤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煤仓除尘尾气分别经2根35米高排气筒(2-3#、2-4#)排放;新建2座灰库,1座渣库,每座灰库、渣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灰库除尘尾气分别经2根27米高排气筒(2-5#、2-6#)排放,渣库除尘尾气经1根27米高排气筒(2-7#)排放。
上述工序粉尘排放浓度和速率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的要求。
2.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汽车卸煤装置周边设置防风抑尘网并设置干雾抑尘装置,煤场采取全封闭式煤场,并采用远程射雾器控制室内煤尘。厂界颗粒物浓度、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 生产废水。
(1)反渗透浓水。
反渗透浓水部分送至“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净水站,部分送至项目复用水池回用。不外排。
(2)锅炉排污水。
锅炉排污水回用至循环水系统,不外排。
(3)输煤系统冲洗废水。
输煤系统冲洗废水送项目设置的含煤废水处理站,采用电子絮凝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不外排。
(4)酸碱废水及过滤器反洗排水。
酸碱废水及过滤器反洗排水部分回用用于煤场喷洒,剩余部分经过酸碱中和池中和后外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5)脱硫废水。
脱硫废水经收集后进入脱硫废水处理装置,采用中和-沉降-絮凝-澄清处理工艺,处理达到《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后与其他外排生产废水混合后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6)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
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排入复用水池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浇洒道路与绿化、脱硫系统用水及圆形煤场喷洒等,剩余部分外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7)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8)脱硫废水、生活污水与酸碱废水及过滤器反洗排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的不回用生产部分排污水合并经园区污水管道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采用“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系统+3C-BACT系统+DMBR系统+锰砂过滤器+紫外线消毒”处理,使尾水水质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排入北流河。“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建成运营前,项目不得投产。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锅炉飞灰、锅炉炉渣、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煤场沉淀池沉渣入炉掺烧;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由厂家上门更换回收;煤泥送锅炉掺烧;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废布袋、脱硫废水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一期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272.201吨/年、氮氧化物383.063吨/年、颗粒物72.266吨/年、汞及其化合物0.077吨/年、氨68.06吨/年。全厂建成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544.403吨/年、氮氧化物766.126吨/年、颗粒物143.447吨/年、非甲烷总烃2.880吨/年、汞及其化合物0.153吨/年、氨136.12吨/年。
一期建成后碳排放总量为2256098.59吨二氧化碳/年;两期建成后碳排放总量为4512197.18吨二氧化碳/年。
项目一期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5.599吨/年,氨氮0.169吨/年;二期建成后全厂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35.04吨/年,氨氮0.281吨/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藤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藤县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藤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