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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时代汇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镍型动力电池用三元正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43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6日 |
广西时代汇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时代汇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镍型动力电池用三元正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以下简称《区域削减方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位于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白平片区,占地面积931700平方米。项目共分为两个地块,包括西侧的冶炼地块和东侧的三元地块,其中火法熔炼、镍钴锰锂生产线、危废焚烧处置生产线设置于冶炼地块,年产15万吨高镍型动力电池用三元正极材料及MVR区设置于三元地块。项目建成后主产品方案为年产三元正极材料15万吨;副产品方案为年产电池级碳酸锂3339吨,阴极铜2342吨,电池用硫酸锰27471吨,元明粉363452.19吨;硫酸锂3877.5吨;碳酸锌300吨。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火法熔炼生产线:主要包括原料仓及配料厂房、熔炼系统、制酸系统,以外购硫化镍精矿(12.5万吨/年)、高冰镍(1.2万吨/年)为原料,通过富氧侧吹熔池熔炼炉熔炼→底吹炉吹炼→电炉贫化得到高镍锍、富钴镍锍。
镍钴锰锂生产线:主要包括高冰镍生产线、再生料及锂盐生产线、硫酸镍生产线和硫酸钴生产线、硫酸锰生产线、萃取车间一、萃取车间二及配套公辅工程等,其中:①高冰镍生产线以火法熔炼产出的高镍锍、富钴镍锍、外购高冰镍(2.13万吨/年)为原料,通过浸出→净化→萃取等工艺得到硫酸镍溶液,并副产阴极铜;②再生料及锂盐生产线以外购锂电黑粉(1.01万吨/年)为原料,通过热解→浮选→碳化→浸出→净化→萃取等工艺得到硫酸镍钴锰溶液,并副产电池级碳酸锂;③硫酸镍生产线以外购硫化镍料(4.42万吨/年)、粗氢氧化镍(3.95万吨/年)为原料,通过浸出→净化→萃取→蒸发→结晶→反溶等工艺得到硫酸镍溶液;④硫酸钴生产线以外购氢氧化钴(1.14万吨/年)为原料,通过经浸出→净化→萃取等工艺得到硫酸钴溶液;⑤硫酸锰生产线以外购二氧化锰精矿(3.23万吨/年)为原料,通过浸出→净化→蒸发→结晶→反溶等工艺得到硫酸锰溶液,并副产电池用硫酸锰。镍钴锰锂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锌溶液通过除油→沉锌→压滤副产碳酸锌。
危废焚烧处置生产线:主要包括焚烧车间,位于西侧地块(冶炼地块)西南角,布置1条处理能力为2500吨/年的回转窑危险废物焚烧线,焚烧车间包括上料系统、助燃系统、焚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0.8吨/小时)、急冷系统、烟气治理系统等,拟焚烧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HW06、HW08和HW49)及少量可燃烧的一般工业固废约1870.26吨/年,包括镍钴系统三相渣、镍钴系统废有机物、镍钴系统废活性炭、镍钴系统废树脂、废包装材料等。
三元正极材料生产线:主要包括联合厂房一~联合厂房六、锂盐预处理车间及配套公辅工程等,以镍钴锰锂生产线产出的硫酸镍溶液、硫酸钴溶液、硫酸锰溶液、硫酸镍钴锰溶液、外购一水氢氧化锂为原料,通过配液→合成→过滤洗涤→干燥→烧结→破碎→包覆→筛分除铁等工艺得到三元正极材料,产生的前驱体母液、洗液、正极洗液通过MVR、蒸发器副产元明粉和硫酸锂。
项目依托工程为锂电新能源材料一体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4万吨/天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一期项目、锂电新能源材料一体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12万标立方米/小时空分制氧中心项目。
项目工程总投资130.47亿元,环保投资8.56亿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56%。
项目于2020年11月获得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项目代码:2020-450900-39-03-056021。
项目符合《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等相关要求,符合玉林“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玉林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加快深海排污设施建设的承诺函、北海市和玉林市政府提交了加快建设项目A5排污口以满足排放需求的文件。
在落实《报告书》、《区域削减方案》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火法冶炼生产线。
(1)原料仓及配料厂房在各破碎、筛分、转运等产尘点设置密闭集气罩进行负压操作收集废气,物料转运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1-1#)排放。
(2)转运站在装卸点设置密闭集气罩进行负压操作收集废气,物料转运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1-2#)排放。
(3)侧吹熔化炉上料系统的各熔剂仓、上料皮带头部、各料仓下料到定量给料机的受料点均设置密闭集气罩进行负压操作收集废气,物料转运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1-3#)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镍、钴、铅、砷、镉、铬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4)废酸处理站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1-4#)排放。外排废气中硫化氢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5)贫化电炉烟气经“水冷烟道+旋风除尘”处理后送富氧侧吹炉作二次风;富氧侧吹炉烟气、底吹炉烟气经“余热锅炉+电除尘+制酸系统+离子液脱硫”处理;保温炉烟气经“布袋除尘+离子液脱硫”处理;高镍锍无水粒化烟气、熔炼渣和贫化电炉渣无水粒化烟气经“洗涤塔+冷却+离子液脱硫”处理;环境集烟经“布袋除尘+离子液脱硫”处理;其中,富氧侧吹炉烟气和底吹炉烟气共用制酸系统,所有废气共用离子液脱硫;所有废气汇合后通过1根80米高排气筒(1-5#)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镍、铅、砷、镉、铬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2. 镍钴锰锂生产线。
(1)高冰镍浸出车间浸出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根19.5米高排气筒(2-1#)排放。
(2)高冰镍浸出车间加压浸出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2-2#)排放。
(3)铜电积车间电解槽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2-3#)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硫酸雾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4)萃取一车间、萃取二车间废气分别经“除油器+喷淋洗涤塔+重力除雾器+高温催化”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2-4#)和1根25米高排气筒(2-5#)排放。外排废气中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废旧锂电池热解车间热解废气经“二燃室+急冷塔+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3-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再生料锂盐生产车间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3-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7)再生料锂盐生产车间浸出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3-3#)排放。
(8)硫化镍氧压浸出车间浸出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4-1#)排放。
(9)镍钴浸出及净化车间浸出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4-2#)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硫酸雾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10)锰浸出化合及净化车间干燥、浸出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浸出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汇合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5-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2. 危废焚烧处置生产线。
(1)焚烧废气经“余热锅炉+SNCR脱硝+烟气急冷+消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两级湿法脱酸+烟气再热”处理,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6-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二噁英等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2)危废焚烧线暂存库废气正常生产时引入危废焚烧回转窑内处置,回转窑停炉期间危废暂存库暂存废气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6-2#)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硫化氢、氨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 三元前驱体及三元正极生产线。
(1)联合车间废气。前驱体合成废气经“两级酸喷淋”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7-1#)排放;前驱体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雾除尘”处理,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7-2#、7-3#)排放;正极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水雾除尘”处理,一次装料粉尘经“布袋除尘+水雾除尘”处理,汇合后通过1根27米高排气筒(7-4#)排放;正极一次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水雾除尘”处理,通过1根27米高排气筒(7-5#)排放;正极水洗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水雾除尘”处理,二次装料粉尘经“布袋除尘+水雾除尘”处理,汇合后通过1根27米高排气筒(7-6#)排放;二次破碎粉尘及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水雾除尘”处理,通过1根27米高排气筒(7-7#)排放;烧结过程辊道窑使用电加热,烧结废气通过6根16米高排气筒(7-8#~7-13#)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氨、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2)锂盐预处理车间。
锂盐破碎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雾除尘”(颗粒物去除效率95%)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7-14#)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3)三元地块废水预处理车间。
脱氨系统废气经“一级喷淋塔”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7-15#)排放,除重废气经“二级喷淋塔”处理,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7-16#)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4.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冶炼地块厂界二氧化硫、颗粒物污染物浓度执行《铜、镍、钴污染排放标准》(GB25467-2010),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浓度执行《铜、镍、钴污染排放标准》(GB25467-2010)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限值;镉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氨、氯化氢、硫化氢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限值。冶炼地块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限值。三元地块厂界污染物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限值,其中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
2. 生产废水。
(1)冶炼地块火法冶炼生产线废水中污酸收集后先排入废酸处理站经“硫化钠沉淀+中和沉淀”处理后与余热锅炉排污水、脱硫废水、酸雾吸收废水和危废焚烧生产线的湿法喷淋塔废水一起进入火法冶炼生产废水处理站,采用“中和+氧化+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冲渣,不外排。
(2)镍钴锰锂生产线产生的含氯废水、地面冲洗水(冶炼地块+三元地块)、实验室废水(来自三元地块)收集后排入1#预处理系统经“除油+除磷+除重+强氧化”处理后,萃余液收集后排入4#预处理系统经“除油+除磷+除重+强氧化”处理,与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的冶炼地块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化学水站浓水、循环系统排污水,汇合后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再进一步处理。硫酸锌溶液收集后先排入3#预处理系统经“除油+除锌”处理后,与硫酸盐废水一起进入2#预处理系统,采用“除油+除磷+除重”处理后再排入三元地块2#MVR系统处理。
(3)三元地块三元材料生产线中前驱体水洗水收集后先经过膜处理与前驱体母液一起进入5#预处理系统经“脱氨除重”处理后排入1#MVR系统处理,硫酸盐废水预处理后出水收集后排入2#MVR系统,1#MVR系统和2#MVR系统产生的纯水回用于生产。正极水洗废水收集后排入6#预处理系统经“过滤+中和+膜处理”处理后清水回用,浓水通过蒸发器蒸发回收硫酸锂。三元材料生产线循环排污水、纯水站浓水、MVR冷凝后膜处理浓水与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的三元地块生活污水汇合后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项目高浓度的工艺废水及含氨废水采取除油除磷除重+多级膜过滤+脱氨除重+MVR联合工艺预处理,出水中重金属(总镍、总钴、总锰、总锌、总镉等)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车间排放口标准。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的废水,应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尤其是总盐含量不对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工艺系统造成冲击,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减轻对海洋生态系统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其中全盐浓度不高于8500毫克/升、硫酸盐浓度不高于4200毫克/升、氯化物不高于4300毫克/升)通过深海排放管道由铁山港A5排放口排放。
3.项目冶炼地块设置1座8112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经冶炼区域初期雨水处理站(“重金属离子捕捉剂+过滤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三元地块设置1座9118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经一套全自动一体化净水器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MVR区设置1座29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经一套全自动一体化净水器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4.进一步优化项目生产废水的深度处理工艺和回用方案,含盐废水总盐回收率达到90%以上。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深海排放管道及铁山港A5排放口未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投产。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熔炼炉渣、贫化电炉渣、废石英砂送水泥厂综合利用;里层废耐火材料、除磷渣委外综合利用;高冰镍浸出渣、再生料浸出渣、硫酸镍浸出渣、硫酸钴浸出渣、硫酸锰浸出渣、钙镁渣、铁渣、硫酸锰硫化渣、石膏返回火法生产线;破损废弃匣钵由上游厂商回收处理;废布袋(三元材料线)、废活性炭滤心、废RO膜送危废焚烧线处理;布袋收尘返回生产线再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布袋(火法冶炼)、三相渣、废有机物、废布袋(镍钴锰锂线)、废树脂、废活性炭、氢氧化锂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危废焚烧线)、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机油、实验废液及废试剂送危废焚烧线处理;脱氨除重滤渣返回前驱体返溶再利用;镍钴锰锂生产线布袋收尘返回生产线再利用;表层废耐火材料、除重渣返回火法生产线;白烟尘、硫化渣、废催化触媒、炉渣、飞灰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 项目危废、一般固废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化工废盐》(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74号公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53.12吨/年、氮氧化物80.32吨/年、含铅及其化合物0.075吨/年、镉及其化合物0.0153吨/年、砷及其化合物0.0426吨/年、汞及其化合物0.0004吨/年、铬及其化合物0.147吨/年、镍及其化合物2.12吨/年、钴及其化合物0.2098吨/年、锰及其化合物0.2418吨/年。
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560.24吨/年、氨氮30.64吨/年、镍0.2398吨/年、锰0.1139吨/年、钴0.3943吨/年、铜0.1513吨/年、锌0.0750吨/年、砷0.0916吨/年、镉0.018吨/年、铅0.1797吨/年、铬0.1797吨/年。
项目建成后全厂碳排放量为108.82万吨二氧化碳/年。
五、项目生产期,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 989-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在潭莲村对土壤的pH值、砷、镉、铬、铜、铅、汞、镍、锌因子进行跟踪监测。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建设单位应配合玉林市和北海市应定期跟踪监控废水排放海域水质、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境状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排放海域水质、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境状况跟踪监测,根据排污区域及周边海水水质、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境变化情况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确保国家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儒艮自然保护区及滨海湿地生态敏感区良好水质和生境。
附件:1.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深海排污设施建设的承诺函
2.北海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反馈铁山港深海排放工程有关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