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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市盛发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属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市盛发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属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2-15 13: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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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梧州市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属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位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占地面积26640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2条生产线,分别为1条多金属废料回收生产线、1条废矿物油及油泥生产线。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二期各处置危险废物15.6万吨/年、废杂铜0.75万吨/年,全厂建成后可实现32.7万吨/年的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其中危险废物31.2万吨/年、废杂铜1.5万吨/年),一期、二期各生产冰铜500吨/年、阳极铜21078吨/年、燃料油4658.22吨/年,副产溴化钠60吨/年、氯化钠47吨/年。

项目拟处置9个大类危险废物,包括:HW49其他废物(废线路板(100000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42000吨)、HW22含铜废物(38000吨)、HW46含镍废物(18000吨)、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26000吨)、HW50废催化剂(6000吨)等含铜废物23万吨,HW08废矿物油6.8万吨,HW02医药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中的废活性炭(6000吨)、HW49其他废物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2000吨)、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炭精6000吨)等1.4万吨,以及废杂铜1.5万吨,具体情况详见表2。HW08废矿物油不包括液体废矿物油和高含水油泥,炭精来源于铝冶炼企业大修渣和炭渣中的低氟含炭危废(氟含量≤1.5%,氯含量<0.001%)。

项目拟新建火法粗炼车间、火法精炼车间、碳化车间等主体工程和公辅、储运、环保设施,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132000万元,环保投资95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7.2%。

项目于2021年7月获得了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的核准,核准项目代码为2107-450408-04-01-889529。

项目符合《梧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梧州市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属回收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外购危险废物储存管理措施。

项目外购的危险废物原料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分区贮存和管理,相关暂存库均需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火法粗炼、精炼车间。

(1)火法粗炼、精炼车间设为密闭厂房,回转烘干窑、逆流焙烧炉、富氧侧吹炉、精炼炉和烟化炉均在进、出料口设置密闭集气罩进行负压操作收集废气。

(2)回转烘干窑废气、逆流焙烧烟气分别经“骤冷+活性炭喷射+高效布袋除尘+二级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雾”处理;富氧侧吹熔炼烟气经“余热锅炉+SNCR脱硝+骤冷+活性炭喷射+高效布袋除尘+二级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雾”处理;精炼炉炉膛烟气经“SNCR脱硝+骤冷+活性炭喷射+高效布袋除尘+二级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雾”处理;回转烘干窑废气、逆流焙烧烟气、富氧侧吹熔炼烟气和精炼炉炉膛烟气共用一套“二级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雾”,合并后全部汇入1根60米高排气筒(1#)排放。

(3)回转烘干窑环境集烟、逆流焙烧炉环境集烟、富氧熔融炉环境集烟和精炼炉环境集烟经各自的“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合并后全部汇入1根60米高排气筒(2#)排放。

(4)烟化炉废气经“高效布袋除尘+三级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处理,烟化炉环境集烟经“高效布袋除尘”处理,合并后全部汇入1根50米高排气筒(3#)排放。

上述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20)。

2. 废线路板破碎车间。

废线路板破碎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经“高效布袋除尘”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4#)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

3. 碳化车间。

(1)碳化车间设为密闭厂房。废矿物油和油泥生产线碳化炉烟气经“二次燃烧+两段SNCR脱硝+骤冷+活性炭喷射+高效布袋除尘+三级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雾”处理,废矿物油和油泥生产线碳化炉环境集烟经“高效布袋除尘”处理,合并后全部汇入1根50米高排气筒(5#)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铬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氢、二噁英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20)。

(2)废线路板预处理碳化炉烟气经“二次燃烧+两段SNCR脱硝+骤冷+活性炭喷射+高效布袋除尘+三级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雾”处理,废线路板预处理碳化炉环境集烟经“高效布袋除尘”处理,合并后全部汇入1根50米高排气筒(6#)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氢、二噁英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

4. 危废原料仓库。

(1)有机危废仓库暂存废气经“两级水吸收塔+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7#)排放;(2)无机危废仓库(一)暂存废气经“两级水吸收塔+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8#)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氨和硫化氢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 中心化验室。

中心化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9#)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和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 无机危废搅拌场。

无机危废搅拌场配料废气经“沉降仓+布袋除尘”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10#)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

7.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车间采取雾炮或喷雾抑尘机组喷雾抑尘、原料辅料贮仓及预处理厂房设边墙排风机排风、有机危险废物仓库大门设有空气幕等措施。项目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和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要求;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项目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分类分质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清水循环利用,污水深度处理。项目全厂污水处理站在一期一次性建成。

2. 生产废水。

全厂酸性废气处理废水、化验室废水经“石灰+铁盐-石灰+铁盐+电絮凝”预处理,含油废水经“隔油+二级气浮+氧化中和+化学沉淀”预处理,与一般生产废水(包括各设备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软水制备定期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进入废水深度处理站,采用“调节+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浓水回用于冲渣补水,淡水回用于脱硫等系统补水,不外排。

3.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东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园区内东区污水处理厂,采用“物化+厌氧-缺氧-好氧生物脱氮除磷的活性污泥法”工艺处理后,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进入梧州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园区污水深度净化工程进一步处理,污水深度净化工程处理工艺采用人工快渗+人工湿地工艺,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质标准后基本供园区企业作为中水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古凤河。

4. 初期雨水。

项目设置合理的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暂存于初期雨水池,再送处理规模1700立方米/天的初期雨水处理站,采用“重金属螯合剂捕集+pH调节+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软水制备废滤膜及废过滤介质返回碳化;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回转窑烟尘、逆流焙烧烟尘、精炼炉烟尘、废矿物油和油泥炭化炉烟尘、废水深度处理站污泥、废水深度处理废滤膜及废过滤介质、碳化渣返回富氧熔炼;废机油返回碳化;富氧熔融烟尘、烟化炉烟尘、废碱液、废布袋、废包装袋、洗车场泥沙委托有危废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3. 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精炼炉渣、富氧熔炼渣、烟气脱硫石膏、烟化炉渣的属性鉴定。富氧熔炼渣送烟化炉处置,精炼炉渣直接返回富氧熔炼。烟气脱硫石膏、烟化炉渣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 落实上述危险废物在厂内部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的环保要求,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一期工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11.0407吨/年、二氧化硫48.8679吨/年、氮氧化物32.8378吨/年、铅及其化合物0.3022吨/年、镉及其化合物0.0268吨/年、砷及其化合物0.0193吨/年、铬及其化合物0.0025吨/年、锡及其化合物1.0427吨/年、锑及其化合物0.0531吨/年、氟化物0.7026吨/年、氯化氢18.4671吨/年、二噁英0.1761克毒性当量/年、氨19.8598吨/年、非甲烷总烃37.4417吨/年、硫化氢0.0860吨/年。

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排放废气中颗粒物22.0814吨/年、二氧化硫97.7358吨/年、氮氧化物65.6756吨/年、铅及其化合物0.6043吨/年、镉及其化合物0.0537吨/年、砷及其化合物0.0385吨/年、铬及其化合物0.0050吨/年、锡及其化合物2.0855吨/年、锑及其化合物0.1062吨/年、氟化物1.4053吨/年、氯化氢36.9342吨/年、二噁英0.3521克毒性当量/年、氨19.9631吨/年、非甲烷总烃37.4417吨/年、硫化氢0.0860吨/年。

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为7.314万吨/年。

四、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95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应配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项目及园区周边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农作物及人群健康的跟踪监测。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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