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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发电有限公司北海电厂二期(2×660MW)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52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1日 |
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发电有限公司:
《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发电有限公司北海电厂二期(2×660MW)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二期工程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石头埠村。项目厂址在一期工程2×320MW机组工程的基础上向南扩建,厂址用地为原预留用地,总用地面积13.65公顷。
主体工程包括2×2035吨/小时超超临界燃煤直流锅炉、2×660MW抽汽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年利用5500小时;辅助工程包括海水直流冷却系统、接入系统、除灰渣系统、尿素站、圆形煤场及输煤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采用复合塔技术)、SCR烟气脱硝装置(2+1层催化剂)、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210米烟囱、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等。生活污水处理、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处理、含煤废水处理、危废暂存间等均依托一期工程已建设施,二期工程不新建。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二期工程总投资4658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总额为64963.3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95%。
二期工程于2020年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2020-450000-44-02-011380)。2022年1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发电有限公司北海电厂二期(2×660MW)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2〕6号)。
项目建设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关环保要求。符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发〔2021〕8号)。
根据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反馈关于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发电有限公司北海电厂二期(2×660MW)扩建工程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意见的函》(北环函〔2022〕17号),二期工程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及削减量来自北海电厂一期工程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锅炉烟气。
采用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低低温电除尘器)+低温省煤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采用复合塔工艺)、2+1层SCR脱硝工艺处理后,烟气通过210米烟囱排放。出口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汞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要求;烟气黑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标准要求;氨排放达到《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中规定的SCR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2.5毫克/立方米)。
2. 新增转运站、煤仓间、石灰石粉仓、灰库、渣仓等粉尘。
二期工程4个转运站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4根12米高排气筒(1#转运站~4#转运站)排放;2座煤仓间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2根43米高排气筒(1#煤仓间~2#煤仓间)排放;2座石灰石粉仓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2根20米高排气筒(1#石灰石粉仓~2#石灰石粉仓)排放;二期工程2台锅炉共用3个灰库(全封闭),每个灰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3根30米高排气筒(1#灰库~2#灰库)排放;二期工程2台锅炉分别设置1座渣仓(全封闭),每个渣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2根15米高排气筒(1#渣仓~2#渣仓)排放。
上述除尘后外排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和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标准。
3.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含油废水经新建的2×5立方米/小时含油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送至一期工程已建成的复用水池。
2. 含煤废水依托一期工程已建的4×15立方米/小时一体化含煤废水处理设备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水。
3. 脱硫废水采用新建的“低温真空三效蒸发+高温旁路烟气蒸发”处理措施处理,不外排。
4. 化学水处理系统产生的过滤器反洗排水、超滤系统反洗排水、混床再生酸碱废水、反渗透系统排放的浓水等,送至一期工程已建的1×100立方米/小时工业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絮凝、沉淀、中和等工艺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作为脱硫系统工艺用水回用。
5. 温排水依托一期工程已建的温排水排放口采用表面浅层排放方式排入铁山港海湾。
6. 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已建的处理能力为2×5立方米/小时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道路冲洗。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锅炉飞灰、脱硫石膏、锅炉炉渣均送协议单位综合利用;污泥外运处置;废弃反渗透膜、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废铅蓄电池委托有相应危废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废布袋的属性鉴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处置去向;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同步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1. 一期工程已建煤场四周加装防风抑尘网,长1000m,高16.5m。
2. 在装卸操作过程中,尽量降低卸煤落差,保证落差高度不大于1.5m。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禁止6级风以上时作业,对各类防尘、除尘设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设备的使用、养护及维修。
3. 完善煤场周边截排水沟系统。
4. 完善煤场喷洒降尘装置;输煤系统码头段加装旋转喷雾装置;减少扬尘的影响.
5. 按照《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C/T9110-2007),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就项目取排水对海洋生态经济损失进行生态补偿。地点选择在电厂附近不受取、排水影响的海域,放流时间为11月至-翌年6月。增殖放流品种选取铁山港海域较常见且种苗易于繁殖和采购的物种。
以上整改措施须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并纳入环保验收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二期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721.49吨/年、烟粉尘270.59吨/年、氮氧化物1114.14吨/年、汞0.037吨/年。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1064.56吨/年、烟粉尘353.86吨/年、氮氧化物1562.33吨/年、汞0.051吨/年、氨28.05吨/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铁山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铁山港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