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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金川公司铜系统工艺数字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62号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金川公司铜系统工艺数字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2-28 15: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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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广西金川公司铜系统工艺数字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现有工程位于防城港经开区企沙工业园内,主要包括40万吨/矿产铜冶炼及配套项目、4/年铼酸铵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1. 40万吨/年矿产铜冶炼及配套项目

40万吨/年矿产铜冶炼及配套项目主要原料为外购铜精矿用量1750000/采用“精矿蒸汽干燥+闪速熔炼+闪速吹炼+回转式阳极炉精炼+电解精炼+“双转双吸”制+炼渣选矿工艺,生产高纯阴极铜380000/年、标准阴极铜20000/年、硫酸(98%1585721/年。

2. 4/年铼酸铵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4/年铼酸铵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原料以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现有污酸原液为原料,采用“沉铼、浸出除砷+酸化+萃取+反萃”工艺,生产铼酸铵(99%4/年。

(二)广西金川公司铜系统工艺数字化升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项目位于金川公司现有工程厂区内的南侧区域,占地面积155000平方米,主要原料为外购铜精矿(含铜率22%),用量1387000/年。本项目采用“富氧侧吹熔炼+多枪顶吹连续吹炼+回转式阳极炉精炼+“双转双吸”制酸+熔炼渣选矿”工艺,生产阳极铜306049/年、硫酸(98%1240145/年。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铜冶炼系列产出高纯阴极铜380000/年、标准阴极铜20000/年、阳极铜306049/年、硫酸(98%2825866/年。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火法冶炼系统、烟气制酸系统、铜渣选矿系统、氧气站及配套公辅系统等,同时对现有40万吨/年矿产铜冶炼及配套项目除尘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扩建现有工程废酸和酸性废水处理站,采用数字化交付,并建成工程数据中心。其他工程内容均依托现有工程。

项目总投资为4918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37万元,占总投资的10.1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报告书》。

项目符合《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防城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该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106-450600-07-01-600287)。项目符合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企沙工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金川公司铜系统工艺数字化升级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有组织排放废气

1富氧侧吹熔炼炉烟气、多枪顶吹吹炼炉烟气经各自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及收尘后,分别进入四电场电收尘器,净化后送制酸系统。制酸系统采用绝热蒸发、稀酸洗涤净化、两转两吸工艺。

两台阳极炉烟气分别经水冷换热器冷却后,混合进入1套金属滤袋收尘器,再经冷却后送至尾气离子液脱硫系统。

环境集烟经洗涤净化后作为制酸空气送制酸系统,而后制酸尾气与经滤袋收尘后的阳极炉烟气一同进入一套离子液脱硫系统和两级电除雾器,经处理后脱硫尾气由180米高烟囱(DA018)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铅、砷、汞、硫酸雾、氟化物的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的排放限值要求,镉、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2)原料仓及配料厂房废气DA016熔剂转运系统废气DA017渣选矿粗碎厂房废气DA020渣选矿中间矿仓给料转运废气DA021分别经脉冲袋式除尘器收尘后通过各自15米高排气筒排放块烟尘输送系统废气DA019脉冲袋式除尘器收尘后通过1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铅、砷、汞的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的排放限值要求,镉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现有40万吨/年矿产铜冶炼及配套项目闪速熔炼吹炼烟气制酸脱硫系统后新增1套两级电除雾设施,废气经处理后由现有135米高烟囱(DA010)排放;双闪系统熔体环集烟气脱硫系统更换1套布袋除尘器、新增1套两级电除雾设施,废气经处理后由现有137米高烟囱(DA015)排放;1#阳极炉烟气新增1套金属滤袋除尘器,铜锍水淬烟气新增1套漩涡除尘器,废气经处理后由现有160米高烟囱(DA013)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铅、砷、汞、硫酸雾、氟化物的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的排放限值要求,镉、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4污酸处理工序废气现有除害塔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现有115米高排气筒(DA022)排放。硫化氢的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

2. 无组织排放废气

原料仓及配料厂房、熔炼主厂房、渣选矿厂房均采取封闭式设计,仅保留物料输送通道,通过厂房内集气罩抽风实现微负压。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铅、砷、汞厂界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镉厂界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一般生产废水(软水制备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冷却循环排污水处理依托现有的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熔炼循环水补充净化及渣粒化烟气净化工艺加水渣缓冷循环水补充水,不外排。

污酸排入现有的污酸处理系统新增处理规模1000立方米/天,新增后全厂合计2176立方米/天),采用“硫化除砷+石灰中和”工艺处理后,与其他酸性废水一起排入现有的酸性废水处理系统(新增处理规模2500立方米/天,新增后全厂合计7500立方米/),采用“一段石灰-铁盐法”工艺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污酸处理的石灰石浆化用水及硫酸车间地面冲洗用水,剩余部分回用于渣缓冷场循环水做补水,不外排。

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管排至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企沙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 初期雨水

项目在制酸区的北侧新建一个1520立方米的硫酸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在熔炼主厂房的西南侧新建一个5880立方米的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硫酸区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现有的污酸污水处理站,其他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现有的生产废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石膏、中和污泥定期交由广西顺裕投资有限公司处置;铜再选尾料外售广西易夏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废分子筛更换时直接返回厂家回收再利用,不暂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尾渣临时堆场、一般固废库等)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2. 属于危险废物的白烟尘硫化砷泥委托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或有资质单位处置;净化污泥委托贵州正丰矿业有限公司或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触媒委托湖北星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滤料定期更换后直接送配料厂房,回用于熔炼炉熔炼废矿物油废含油抹布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白烟尘暂存库硫化砷泥暂存库净化污泥暂存库废触媒暂存库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尽快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准确填报现有DA013排气筒高度补充填报污酸处理工序现有15米高排气筒确保“按证排污”,加强厂区环境管理。

三、项目投产,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烟粉尘228.79/年、二氧化硫1154.08/年、氮氧化物338.45/年、铅2.335971/年、0.010278/年、1.640111/年、0.234685/年、硫酸雾41.29/年、氟化物7.28/年、硫化氢0.0105/年。较项目建设前,增加排放烟粉尘2.79/年、二氧化硫465.65/年、氮氧化物229.68/年、氟化物4.35/年、硫化氢0.0044/减少排放铅、合计0.170502/年、硫酸雾42.114/年。

四、全厂防护距离设置为现有工程电解净液车间外200m、现有工程熔炼车间外800m、现有工程原料仓外300m、现有工程渣选矿车间外400m、本项目原料仓及配料厂房外1200、本项目熔炼主厂房400米、本项目渣选矿厂房100米、本项目成品酸库50米包络区域。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及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疗养院、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应适时开展重金属环境累积影响专项研究及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港口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港口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2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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