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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武宣县风沿矿区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3〕4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武宣县风沿矿区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批复

2023-03-03 09: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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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武宣县甘禄龙伴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武宣县甘禄龙伴矿业有限公司武宣县风沿矿区铅锌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广西武宣县甘禄龙伴矿业有限公司武宣县风沿矿区铅锌矿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201-450000-04-01-788409位于武宣县东乡镇风沿村,矿区原“武宣县河马乡企业经理部风沿铅锌矿”、“武宣县河马甘禄铅锌矿场”、两矿区间的空白区(空白区一)及原武宣县河马甘禄铅锌矿场矿区外南面空白区(空白区二)整合而成。两个矿山分别于2008年、2012年正式停产至今均未办理环评及入河排污口论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项目规模。

矿区面积为0.41平方千米,设计开采标高为+240.15+35.15(含5井底水仓)。采用露天+地下开采方式,露天开采标高为+240.15+150,地下开采标高为+177+35.15(含5井底水仓),其中Ⅰ①号矿体为+177+80(含5井底水仓),Ⅰ②号矿体为+135+35.15(含5井底水仓)。设计开采矿种为铅锌矿,采矿规模为16/。总服务年限10年,其中建设期1.4年,生产期8.6年(露采期2.7年,地采期5.9年)。项目不设选矿厂,不设尾矿库。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8.5万元

项目拟矿区12号拐点南面约180米的阴江左岸设置1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0′12.71″,北纬23°39′28.53″类型为工业污水排污口,入河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使用管道入河。项目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后,由30米管道排入阴江,设计最大废水排放量为1084.82立方米/天。项目排污口位于阴江,属于阴江武宣保留区(一级水功能区),起始断面为阴江源头,终止断面为与黔江汇合口,全长约36.1千米,水质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三)现存环境问题。

1.现有工程开采以及周边民采形成2个较大的露天采空区,采空区深度较大、边坡较陡,未进行复垦,地表裸露未复绿现有工程未设置规范废石场,废渣无序堆放形成三处废渣堆;露天采区采坑涌水、地下开采矿井涌水等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工业场地未建设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未经处理依地势直接外排;未设事故应急池;临时堆矿场未搭设挡雨棚以避免淋溶水产生;原选矿厂、尾矿库场地尚未进行复垦。

2. 矿区范围外土壤监测点铅、锌、镉含量均有不同程度高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筛选值标准,但均低于管制值标准。超风险筛选值主要原因是该区域农用地位于矿区成矿带范围内,受成矿影响土壤中重金属背景值偏高所致。

(四)选址合理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在落实环评提出环保措施基础上,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来宾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已出具项目符合“三区三线”要求证明文件。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清运原选矿厂废渣,利用剥离的废石和表土回填露天采空区三处废渣堆场进行覆土复垦,在堆渣场周边修建截排水沟,防止雨水冲刷采取种植乔木和撒播草籽等方式,露天采空区、废渣堆场及原选矿厂、尾矿库场地复垦为旱地或林地。

2.项目投产前,完成对周边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含量监测,如发现超标,应采取经济补偿、农艺调控及替代种植等措施进行防治。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及道路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围旱地、林草地用于施肥。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和旱地施肥。

2.露天开采产生的采坑涌水、废石场淋滤水、回填区废石淋滤水通过管道泵至废水处理站处理;地下开采产生的矿井涌水经斜井井口抽出地表后,设置管道收集至废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三级沉淀池+石灰乳+絮凝沉淀+浓缩沉淀+中和调节+砂滤”工艺,出水水质中悬浮物、硫化物、总铜应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总锡、总锑、总铊应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总铅、总锌、总镉、总汞、总砷、总铬、总镍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处理达标的废水优先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通过排污管引至风沿河排放。

3.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修建1座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240立方米)。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优先用于工业场地、矿区道路洒水降尘,剩余部分泵至废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后外排。

4.为防范废水事故排放,在废水处理站旁设置有效容积15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矿井涌水沉淀池发生事故停运情况时将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矿井涌水沉淀池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抽回沉淀池进行处理。

5.入河排污口设置1套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因子包括含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铅、锌、砷、镉等指标,监测系统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排污口上下游的合理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巷道口、沉淀池、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工业场地的临时废石堆场、临时堆矿场、事故应急池等实施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柴油储灌区防渗结构渗透系数≦1×10-10厘米/秒,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相关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6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2.初期雨水池、生活污水处理化粪池等实施一般防渗,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等于1.5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工业场地内其他配套设施、矿部办公生活区等采取水泥硬化防渗。

3.依据矿区地下水流向及污染物扩散情况,将矿区下游BSK01BSK02钻孔、废石场下游BSK03钻孔作为地下水监控井,定期开展监测,监测因子包括pH值、总硬度、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汞、镉、六价铬、铅、砷、锌、铜、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建立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运营期对矿区内及周边土壤环境、排污口下游农用地等土壤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监测频率为5/年。针对本底值较高的土壤,建设单位告知周边的种植户不宜种植食用农产品,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减少污染物从土壤向作物的转移,保障农产品安全。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采取覆盖及洒水降尘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减少装卸粉尘产生量。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村庄,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2.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基建期剥离的废土石用于回填矿区北面水坑及周边的民采采坑,以及用于原有选矿厂、尾矿库的覆土复垦;后续剥离的表土回填现有采空区(CK1CK2)、后续开采形成的采空区及用于复垦等。露采时期的废石优先用于回填采空区或修建工业场地等,剩余部分堆放至废石场内;地采时期废石不出窿,直接回填井下采空区。

2.废石临时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设置挡雨顶棚、周边设截/排水沟,采用防渗地面。

3.运营期对污水处理站污泥进行危废鉴别,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将其与矿石一起外售;如属于危险废物,则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东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点。

4.废机油暂存于新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120014302200~次日600期间运输矿石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闭矿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等需持续运营至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投产后,洞涌矿段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1千克/年,铅10千克/年,锌160千克/年,砷1千克/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应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武宣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武宣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项目投入生产满三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如发现因本项目开采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应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开采的环境可行性重新进行评估论证,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2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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