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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鑫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铅酸蓄电池富氧侧吹熔炼及烟气综合治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3〕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鑫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铅酸蓄电池富氧侧吹熔炼及烟气综合治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2-24 09: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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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废铅酸蓄电池富氧侧吹熔炼及烟气综合治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广西鑫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锋环保公司)位于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区20177月,广西鑫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20万吨废铅酸蓄电池综合利用项目(即现有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桂环审〔2017157号),后因经营需要,项目经营和实施主体变更为鑫锋环保公司

现有工程主要产品为电解精铅72512/年、合金铅53612/年、再生聚丙烯(PP)和ABS树脂颗粒14234/年,副产品硫酸铵15072/年、稀硫酸30194/年。现有工程分两期建设,每期建设规模均为年处理10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已取得排污许可证(2019年首次申领、2022年续领)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0年首次申领、20216月和20226月到期续领)。二期工程已建成拆解车间废铅酸电池破碎分选工段主要建构筑物及设备、粗铅熔炼车间竖炉设备及环保设施。

(二)项目概况

废铅酸蓄电池富氧侧吹熔炼及烟气综合治理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属于技改(项目代码:2203-451209-89-02-214386,建设后全厂处理规模保持不变项目24平方米的竖炉改为一台8.4平方米的富氧侧吹炉,使用火法冶炼工艺来完成粗铅熔炼工序,取消原有铅膏预脱硫工序、碳酸铵蒸发结晶工序、杂盐净化蒸发结晶工序,8台处理板栅的精炼炉(原44备)由1台处理能力为240吨板栅/天的低温熔炼炉代替,粗铅熔炼烟气处理措施新增SNCR脱硝装置及离子液制酸脱硫系统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增加至1200立方米/天。原料来源不变粗铅熔炼燃料及还原剂改为水洗无烟颗粒煤,技改后产品方案为电解精铅72512/年,合金铅(铅钙合金95%、铅锑合金5%53612/年,再生聚丙烯(PP)和ABS树脂颗粒14234/年,稀硫酸(浓度17.5%30194/年,分析纯(AR级)硫酸23000/年(以100%H2SO4计)项目未涉及的现有工程二期建设内容将与项目内容一起建设。

项目总投资13000万元,环保投资6090万元,占总投资的46.85%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与《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中鼓励类条款相符,20223月取得河池市工业园区备案。项目符合《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总体规划修编(2019-2035)》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及河池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鑫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铅酸蓄电池富氧侧吹熔炼及烟气综合治理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粗铅熔炼烟

粗铅熔炼烟气经SNCR脱硝+余热锅炉+急冷塔+表面冷却器+布袋除尘+“一转一吸”制酸+离子液脱硫+石灰法脱硫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50米高烟囱(DA002)排放。其中离子液脱硫及制酸车间烟气净化采用“一级高效洗涤器+填料塔+冷却塔+一级静电除雾器+二级静电除雾器”的封闭酸洗净化工艺

2.粗铅熔炼车间环境集烟废气

粗铅熔炼车间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3.合金铅低温熔炼废

合金铅低温熔炼废经布袋除尘+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4.外壳塑料处理车间废气

外壳塑壳处理车间的熔融造粒废气经微波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全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制酸废水先经制酸废水预处理装置采用石灰中和处理,经絮凝沉淀过滤后,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破碎分选废水、超滤膜浓缩液、酸雾吸收废水、塑料清洗废水、车间工人洗浴洗衣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粗铅熔炼冷却水废水、余热锅炉废水、制氧冷却废水、烟气脱硫废水等生产废水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水经“氢氧化钠中和+三级混凝+斜板沉淀+砂滤+活性炭过滤”工艺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全部回用于生产

2.生活污水

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汇入园区管网,进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龙江河。

3.期雨水

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极柱、废塑料送至废旧回收公司;水淬渣外售给建材生产企业废滤膜、废分子筛返回厂家回收再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库依托现有工程,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重质塑料阳极泥废紫外灯管废催化剂长期循环下砷含量大于4%净化滤饼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收尘灰废耐火材料精炼渣废活性炭污泥(污酸中和渣)废布袋含铅废旧劳保用品等返回粗铅熔炼工序;砷含量不大于4%净化滤饼送至富氧侧吹炉;脱硫石膏待项目运行后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危险废物性质鉴别后按鉴别结果依据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执行,未明确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存于危废暂存库

3.危废暂存利用现有工程危废暂存库对各危废暂存位置进行重新分区划分,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要求开展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和处置工作,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十)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主要排放口(DA002DA003DA004DA005)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主管部门联网上传数据。

2.加强现有工程车间无组织排放措施,定期对车间内进行洒水降尘,同时增加物料溢出板,防止中间物料堆存溢出。

3.根据本次提出的监测计划,完善地下水监控井的设置。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验收管理。

三、项目建成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5.375/年,二氧化硫18.4722/年,氮氧化物20.9217/年,硫酸雾0.3244/年,铅及其化合物0.4317/年,锡及其化合物0.0054/年,锑及其化合物0.0011/年,砷及其化合物0.0045/年,镉0.0015/年,铬及其化合物0.0030/年,非甲烷总烃0.0675/年,二噁英3.58×10-12/年。

四、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0。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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