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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广投北海绿色生态铝一期项目(氧化铝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3〕23号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广投北海绿色生态铝一期项目(氧化铝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3-21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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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投临港工业有限公司

广西广投北海绿色生态铝一期项目(氧化铝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20-450500-32-03-039440由氧化铝厂区、赤泥堆场以及赤泥(滤液管、回水管)输送管线等组成。氧化铝厂区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电厂)厂区内,项目总用地面积81.71公顷。占用北海电厂闲置区域及贮灰场部分地块共计67.68公顷其中占用北海电厂贮灰场面积约17公顷,新征北海电厂北面外围区域14.03公顷。赤泥堆场位于北海市合浦县闸口镇乌榄山村附近,位于厂区西北面,直线距离约19千米赤泥输送管线由厂区敷设至赤泥堆场。氧化铝厂区占地面积81.71公顷,赤泥堆场占地面积146.67公顷。

项目氧化铝生产采用低温低碱浓度的拜耳法生产工艺,设2条生产线年产氧化铝200万吨。项目原料铝土矿来源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铝电金海有限公司海外几内亚的铝土矿矿区,铝土矿年用量为616.6万吨(湿),通过海运运输至码头,再从码头通过皮带运输入厂区。项目依托广西投资集团北海发电有限公司建设,氧化铝所需蒸汽由其供应,无需单独建设蒸汽锅炉,焙烧炉燃料采用管道天然气。

氧化铝厂区建设内容包括原矿堆场原矿浆制备车间预脱硅车间溶出及稀释车间赤泥浆液处理区综合过滤区分解分级车间蒸发槽罐区循环母液及液碱区蒸发站氢氧化铝焙烧区工程蒸汽、天然气、压缩空气供应工程铝土矿运输片碱储存及化碱石灰卸灰储存及消化氢氧化铝仓及输送氧化铝仓及包装堆栈综合仓库备品备件库综合维修化学试剂贮存库射源暂存库循环水系统赤泥输送及回水管线等公辅工程,废气治理、废水处理、固废处置、风险防范等环保工程。

赤泥堆场采用干堆工艺,堆场总库容约3200万立方米,可堆存赤泥14.47年,堆场为平地型赤泥堆场,配套建设压滤车间、回水池和回水泵房、监测系统等。赤泥输送管线包含2DN300赤泥输送管、1DN350赤泥滤液管、1DN300赤泥回水管。赤泥输送管中途无需设置加压泵站。

拟建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608679元,环保投资估算为69466.9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41%

拟建项目于20208月获得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项目已通过自治区两高联席会审查项目规划建设内容包括60万吨铝精深加工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要求。

项目氧化铝厂区选址符合《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产业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赤泥堆场选址取得了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合浦县人民政府、北海市合浦生态环境局、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合浦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的初步同意选址的意见。

项目符合《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产业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内容和要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及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重点管控单元清单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广投北海绿色生态铝一期项目(氧化铝部分)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焙烧炉车间烟气

项目23300/天的气态悬浮焙烧炉,均采用管道天然气作为燃料。每台焙烧炉配套1套旋风除尘+SNCRS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装置,烟气经处理后分别经265米高、内径3.0米的烟囱外排(编号分别为DA001DA002)。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物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各车间物料运输、转运颗粒物

1铝土矿由码头卸船后经胶带输送机送至氧化铝厂区铝土矿堆场,设置1处码头接驳铝土矿转运站,转运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高度为39米的DA003排气筒排放。

2原矿卸矿、堆场及输送设置8个转运站将铝土矿转运至原矿浆制备车间,转运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高度为53米、54米、54米、15米、15米、15米、15米、15米的排气筒DA004~DA011排放。

3在铝土矿运输至原矿浆制备车间之前,设置2处破碎站对铝土矿进行破碎,破碎站破碎过程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高度均为30米的DA012DA013排气筒排放。

4原矿浆制备车间堆场卸料设置3套布袋除尘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高度均为15米的DA014~DA016的排气筒排放。

5石灰仓及石灰消化车间设置5套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高度分别为18米、18米、43米、43米、43米、18米的排气筒DA017~DA021的排放。

6氧化铝储运及包装车间设置10套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高度分别为70米、70米、55米、52米、52米、52米、52米、52米、52米、52米的DA022~DA031的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无组织排放粉尘

项目铝土矿堆场设置为封闭式的气膜结构堆场。原料磨车间、石灰卸灰/储存及消化区,采取布袋收尘措施,少量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赤泥堆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氧化铝厂区

1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项目产生的循环水系统废水、泵冷却循环废水等生产废水送至处理规模14400立方米/天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管道混合器一体化处理装置”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厂区处理规模240方米/天的一体化污水站进行处理后,近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若雨天回用于赤泥洗涤,不外排;待园区污水管网接通后排入铁山港工业区污水厂。

4初期雨水

项目厂区初期雨水经115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后,分5天引至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2. 赤泥堆场

赤泥堆场设1座有效容积为38万立方米的回水池,堆场渗滤液和雨水收集后由1DN300的回水管,泵回氧化铝厂区的调节池、回用水池,回用于氧化铝生产;赤泥压滤水由自吸泵,1DN350的赤泥滤液管泵回氧化铝厂区调节池、回用水池,回用于赤泥洗涤,不外排。

(三)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赤泥堆场各项防渗措施,并在其周边建立地下水的水质监控点,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设备消声、隔振和减振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氧化铝厂区厂界和赤泥堆场场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合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

1. 赤泥压滤后堆存于赤泥堆场结巴渣石灰消化渣污水站污泥运至赤泥堆场堆存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和处理厂内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赤泥堆场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对应的要求进行选址及建设。

2.废催化剂、油、废润滑油属危险废物,须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协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项目危、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二氧化硫32.60/年,氮氧化物289.61/年,烟粉尘143.57/年,氨12.48/年。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八、北海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厅和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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