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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3年01月3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丹南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坑马工区井下系统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3〕16号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丹南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坑马工区井下系统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1-31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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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南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南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坑马工区井下系统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项目(项目代码:2205-450000-07-02-533679位于河池市南丹县车河镇拉当,原项目自1991年起进行采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环评手续;20196月矿区发生山洪通过窿口倒灌矿井事件后停产至今。因坑马工区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手续,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环评工作。

(二)项目规模。

矿区由4个拐点圈定,面积0.8892平方千米,开采标高为+350米至100米,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为锡矿,生产规模为13.2万吨/年,采用原有浅孔留矿采矿法和无底柱分段空场采矿法,服务年限为19.4年。主要建设内容有:沿用现有工程2号斜井、3号斜井采矿,改建矿井涌水处理系统,新建抛废系统、充填系统等。项目年工作时间330天,每天3班,每班工作8小时,劳动定员75人。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952.9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1.临时堆矿场未设置截排水沟,雨棚搭建不完善,地面硬化不完全工业场地截排水沟设置不全,未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2.项目区域属于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地区,近年来虽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但项目区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仍存在部分指标出现超标现象。

3. 矿区采空区上方为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30万吨氧压浸出项目厂区厂区内设置由硫磺仓库、硫渣堆存场等,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4. 矿区排污口现状标高为+381.04米,低于车河河20年一遇洪水水位标高381.85),有发生河水倒灌事故风险

(四)选址合理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在落实环评提出环保措施基础上,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河池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已出具项目符合“三区三线”的意见。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临时堆矿场进行整改,面积由1750平方米减550平方米,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完善雨棚搭建和地面硬化建设。完善工业场地截排水沟,新建3#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矿井涌水处理系统处理。建设充填系统,将选矿厂尾砂作为充填原料回填井下采空区,降低地表塌陷风险。将矿区排污口标高提高,确保污水排放口设置在10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上。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或用于工业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矿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初步处理后,送至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2.井下采矿区设置井下水仓收集矿井涌水通过污水泵由3#斜井口提升至地面矿井涌水处理系统处理。设置规模为5000立方米/天矿井涌水处理系统,采用“稳定剂调整—生物制剂配合—水解—絮凝分离”处理工艺,出水水质同时满足《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要求(标准中的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总锑、总铊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后,1100立方米/天回用于充填系统和坑马选矿厂,剩余部分外排至车河河。

3.工业场地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收集至3#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池后排入矿井涌水处理系统处理充填系统初期雨水经截排水沟收集至坑马选矿厂初期雨水池后,进入选厂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充填系统废水随井下矿井涌水提升至地面矿井涌水处理系统处理。

4.为防范废水事故排放,在矿井涌水处理系统北侧、西侧各设置1个事故应急池,容积分别为450立方米(地下式)、1350立方米(地上式),合计1800立方米。在矿井涌水处理系统发生事故停运情况时将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处理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抽回处理系统处理。

5.利用现有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排放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悬浮物、总镉、总砷、总铅、总铜、总锌、氨氮、锡、镍、汞、六价铬、铊等指标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矿井涌水处理系统、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池、临时堆矿场、充填系统、抛废系统车间、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依托选厂)等实施重点防渗防渗层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米,渗透系数K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危废物储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相关要求。

2.工业场地内其他配套设施、办公宿舍楼、运输道路可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的区域进行一般防渗,各区域底部及四周采取水泥硬化防渗,防渗层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K1×10-7厘米/秒。

3.根据矿区周围地下水流向,在矿区上游布设场地ZK1,矿区下游ZK3ZK6钻孔作为跟踪监测孔,运营期对pH值、铊、铅、锌、铜、镉、砷、铬、汞、锑、锡等定期开展监测(每年2次,枯水期、丰水期各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采取覆盖及洒水降尘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减少装卸粉尘产生量。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村庄,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抛废系统和充填系统产生粉尘均采用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2.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巷道掘进废石就近充填井下采空区。井下采矿废石不出地表,用于井下充填采空区;破碎抛废系统产生的废石用于充填系统骨料。

2.运营期对污水处理污泥进行危废鉴别,如不属于危险废物,清掏后的污泥与矿石一起送坑马选矿厂进行选矿处理;如属于危险废物,则交由有资质的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处置中心处置。抛废系统除尘灰与矿石一起送坑马选矿厂进行选矿处理,充填系统除尘灰返回用于充填系统。

3.废机油及含油抹布收集后依托坑马选矿厂危废暂存间储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处置中心处置。

4.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车河镇生活垃圾收集点。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与矿区距离最近的敏感点拉当村散户(位于矿区东南面边界,与3#工业场地距离 130m)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区标准要求。

2.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120014302200~次日600期间运输矿石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闭矿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处理系统需持续运行,直至进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投产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砷29.86千克/年,镉5.06千克/年,汞0.1千克/年,铅40.49千克/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应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项目投入生产满三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如发现因本项目开采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应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开采的环境可行性重新进行评估论证,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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