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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423号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12-12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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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交平昭投资有限公司

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2-048511位于桂林市平乐县、贺州市昭平县境内为新建项目。公路主线长53.264千米,珠子洲互通连接线长3.9千米,桥亭互通连接线长1.5千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公路全线设置桥梁20700.5/61座,涵洞42道,其中特大桥780/1座,大桥19786.5/58座,中桥134/2座;设置隧道9555.4/3座,其中特长隧道9050.4/2座,中隧道505/1座;4处互通式立交,其中枢纽互通2处,一般互通式2U型转弯1处;设置天桥6座、通道10服务设施包括桥亭服务区1处、文竹停车区1处(与U型转弯合建)、匝道收费站2处、隧道管理站1处、养护工区1处、管理中心1处(与隧道管理站、养护工区合建),新增共计5处站区。工程新增永久占地312.0公顷,路基挖方698.9立方米、填方266.6立方米;路基防护工程342206立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811043平方米。工程总投资91.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632.398万元计划工期4年。

(三)选址、选线合理性

项目符合《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桂林市、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工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6.6578公顷,该项目属于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高速公路项目,符合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183号文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工程已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450000202100004)。

(四)环境敏感目标

1. 拟建公路桩号K41+610~K49+270长约7.66千米路段穿越昭平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贺州市人民政府复函同意项目路线穿越。

2. 拟建公路桩号K51+946~K52+064118米路段以桂花河大桥(中心桩号K51+956)形式跨越广西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桥墩位于湿地公园范围以外

3. 拟建公路K45+800路段距离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珠江流域桂江贺州桂花站450米,拟建的文竹停车区排污口位于桂花站上游5千米。

4.拟建公路占用生态红线面积91.7257公顷,其中占用平乐县生态红线面积29.6746公顷,占用昭平县生态红线面积62.0511公顷;桂林市、贺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已出具公路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方案的意见。

5. 公路路线避让广西狮子山国家森林公园,与公园最近距离约20米。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宣传教育,规范施工行为,禁止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采取任何方式猎杀野生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工程沿线野生动物的惊扰。

2. 桂江国家湿地公园、狮子山国家森林公园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设施及公路附属设施;跨越湿地公园桥梁建设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跨越湿地公园路段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处理池及警示牌,采用加强式防撞护栏设计,防止机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桥上发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3. 狮子山隧道施工过程中关注地表状况,防止水土流失和塌陷严格控制施工红线,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选定的弃渣场、施工生产区等进行施工布设,减少植被破坏

4. 临近学校、居民点、湿地公园及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5.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

6.施工期对位于占地范围内的重点保护植物和古树优先进行路线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在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移栽。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的保护类植物和古树,采取挂牌、设置围栏等措施进行原地保护。

7.施工结束后,弃渣场、临时表土堆土场、施工便道应复垦或恢复植被,施工生产生活区应拆除建构筑物,并进行复垦或恢复植被。

8. 项目拟设1处施工生产生活区位于昭平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重新选址。

9. 后续设计阶段应优化选线,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公益林;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占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 优化线路设计方案,避免或减少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长度。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加强施工期桂江特大桥及伴行路段环境管理,桥梁施工区、临河路段施工区应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出水口处设置临时沉淀池,排水经沉淀后方可接入周边排水系统。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2. 在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两端和桥梁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限速牌,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采取设置防撞护栏、路面及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警示标志牌、设置应急物资库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3. 路基施工等应避免破坏沿线村屯输水管线及设备;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与相关村委进行协商,对所要破坏的相关输水设备或管线等进行改移改建,在不影响村民饮用水的情况下方可开工建设。

4. 优化涵洞设计,确保公路两侧农灌系统连接顺畅;根据地形条件分别采取设涵、倒吸虹、渡槽或采取改沟、改渠等措施恢复农灌沟渠原有功能,降低项目对沿线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

5. 设置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并配套建设蓄水池,用于储存雨季无法用于农灌的废水。服务区厨房污水、生活污水、洗车(修车)废水必须分别经过隔油池、化粪池、洗车污水隔油沉淀池局部处理后,方可进入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同时满足《公路服务区污水再生利用 第1部分:水质》(JT/T645.1-2016)中绿化标准后可回用于场区绿化;外排进入有农灌功能沟渠的,还应处理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要求,并在污水处理设施调试运行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禁止将污水排入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水域。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

2.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执行工地扬尘“六个百分百”标准,做到工地周边围挡、密目安全网、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

3. 设置有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储料场的施工生产生活区,下风向300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装置,拌和站周边洒水降尘。

4. 服务区、管理站等采用清洁能源,不设燃煤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5. 隧道出入口附近有居民点分布的,应将隧道排风方向设置在远离居民点一侧。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与环境敏感点距离在300米范围内的施工区,应避免在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合理选择施工便道,尽量避免穿越集中居民区或临近学校等敏感建筑。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受影响的居民,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

2. 拌合站周围200米范围内有村庄分布的,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轻拌合站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3. 运营中期预测声环境超标的16处敏感点采取“单独设置声屏障,设置声屏障+铝合金门窗”共2种声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单独安装声屏障10处,设置声屏障+铝合金门窗6处。声屏障长5320,投资1596万元;工程预留200万元噪声防护费用,对营运中期的超标敏感点增设,加长声屏障等降噪措施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 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管理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主线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的建筑,应布置于距公路平乐东互通~珠子洲互通段、珠子洲互通~桥亭互通段、桥亭互通~念田互通段367.0米、365.3米和364.6外的区域,且建筑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桂林市平乐生态环境局、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桂林市平乐生态环境局、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2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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