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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421号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12-09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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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

《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现有工程位于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那阳片区横州市那阳大桥头旁,目前仍继续生产。因城市化发展,该片区已不适合布局大型工业企业。横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关于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实施搬迁改造的公告》,同意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在不新增产能前提下于六景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另行选址建设,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德源公司前身为广西横县榕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榕宁钢厂),榕宁钢厂于2002年建设“广西横县榕宁钢厂30万吨/年异地改扩建工程”(与现有工程为同一建设地点),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热轧带肋钢筋,工程主要设备包括2座30吨炼钢电弧炉、1座40吨精炼炉、1套轧钢生产线,该项目于2002年取得原南宁地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南地环管批字〔2002〕14号),于2006年取得原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核准意见(南环验〔2006〕8号)。

2008年12月,榕宁钢厂对“广西横县榕宁钢厂30万吨/年异地改扩建工程”进行技改,将原2座30吨电弧炉改为2座80吨电弧炉,1座40吨精炼炉技改为1座90吨精炼炉,产能由原30万吨/年增加至160万吨/年,原料为废钢(用量共计165万吨/年),年产160万吨热轧钢材。该项目于2008年取得横县经济贸易局备案(横经贸综字〔2008〕27号),于2011年建成投产,于2018年取得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印发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取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年产160万吨钢材产品项目节能报告书的复函》(桂工信节能函〔2019〕346号)。

(二)搬迁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

本项目性质为搬迁改造,建设地点位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六景产业园景江大道旁郁江边地块,占地面积为746亩,项目代码为2020-450127-31-03-056305,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搬迁现有工程的2台80吨consteel电弧炉和1座90吨 LF精炼炉,搬迁并改造现有工程的1条棒材生产线为φ630连续式棒线材复合生产线;新建3座90吨 LF精炼炉、2套六机六流连铸机、1套八机八流方坯连铸机、1条φ1050连续式型材生产线、1条φ650连续式型材生产线、1条φ550连续式型材生产线、2台60吨/小时饱和蒸汽急冷余热锅炉、2台7.5兆瓦凝汽式汽轮机和2台7.5兆瓦发电机组,配套制氧机、空压站、天然气站、220千伏变电站及环保工程、公辅设施等。本项目炼钢主要原料为废钢,建成后生产规模达到年产钢材160万吨,其中型钢130万吨/年(含大中小型材)、高速线材钢10万吨、优特钢棒材20万吨。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依托拟建的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处理,所需主要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来源在本次评价予以调剂落实。

本项目总投资16亿元,环保投资1.28亿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8%。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根据2020年9月30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产能设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冶金2020013),搬迁的现有80吨电弧炉及其产能不属于新增产能和淘汰类设备。本项目于2020年11月获得南宁市横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备案,于2022年5月7日取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桂工信能源函〔2022〕1007号)。

本项目主体装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相关要求。本项目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一区三园”总体规划》《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六景产业园片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等相关要求相符,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号)《南宁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南环字〔2021〕49号)要求相符。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达到控制指标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要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 ,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落实相关监测、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1.电炉烟气

原料废钢分别在水平加料段利用1#电炉和2#电炉的一次烟气进行预热,预热后的电炉一次烟气分别经各自1套(共2套)“沉降室+余热锅炉急冷装置+覆膜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各自1根(共2根)38米高排气筒(1#、4#)排放。2台电炉的二次烟气分别经各自1套(共2套)“密闭罩+屋顶罩+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各自1根(共2根)42米高排气筒(2#、5#)排放。

2.炼钢线其他废气

1#电炉配备2座精炼炉(1#、2#),2#电炉配备2座精炼炉(3#、4#)。1#、2#精炼炉废气、连铸废气经密闭罩收集后,与其配套的上料系统等车间分散收尘点经各自集气罩收集的废气汇合,汇合后的废气经同一套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3#)排放;3#、4#精炼炉废气、连铸废气经密闭罩收集后,与其配套的上料系统等车间分散收尘点经各自集气罩收集的废气汇合,汇合后的废气经同一套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6#)排放。

3.钢渣处理废气

钢渣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汇入2#电炉的精炼及散装料废气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6#)排放。

4.轧机废气

轧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1套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7#)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氟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炼钢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中的浓度限值,轧钢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净循环水

炼钢及轧钢设备净循环水排污水作为补充水回用浊循环水系统,不外排。炼钢车间、轧钢车间的净环水系统各自独立。

2.浊循环水

炼钢、轧钢浊循环水排污水经“沉淀池+二次化学除油+高速过滤器”处理后,作为厂区道路降尘,不外排。

3.余热锅炉排污水

余热锅炉排污水作为补充水回用浊循环水系统,不外排。

4.化学水站浓水

化学水站浓水作为补充水回用浊循环水系统,不外排。

5.制氧站排水

制氧站排水作为补充水回用浊循环水系统,不外排。

6.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送拟建的六景工业园水质净化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郁江。

7.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经一座45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后,经泵提升至初期雨水处理系统(混凝+絮凝+澄清+膜过滤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钢渣经钢渣处理车间回收其中废钢,剩余尾渣外售综合利用;废钢分选杂质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相关回收公司进行综合利用;氧化铁皮收集后统一外售;废耐火材料、废反渗透膜、废离子树脂、废过滤膜由供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切余料、废轧辊导卫返回炼钢工序;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库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电炉除尘灰、一般排放口除尘灰、废机油、废油桶、废布袋以及废油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对搬迁后的1#电炉(现有工程中1座顶加料的电炉)加装第四孔排烟装置,并在上料一侧加装固定式/移动式导流罩,形成“第四孔排烟+固定/移动导流罩+顶吸罩+布袋除尘器”的治理措施。

2.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尽快落实现有工程各类遗留固废处置,不得违规堆放。

3.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有工程进行相关搬迁和拆除工作,加强搬迁和拆除过程的安全和环境风险管理。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验收管理。

三、依托的六景工业园水质净化厂未投入使用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四、现有工程搬迁后,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现有工程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落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并按规定验收。

五、本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噁英、氟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89.48吨/年、1.31克毒性当量/年、0.21吨/年。

六、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钢渣处理一车间、钢渣处理二车间外50米,炼钢车间外300米包络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一、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二、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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