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公共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405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公共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11-29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南宁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公共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204-450000-04-01-499909)。选址位于南宁市六景工业园,总占地面积191.584

项目拟建332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1备),配套建设35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机(21备),总装机规模100兆瓦。供热范围为六景工业园景州供热分区的用热企业。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32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15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机;二期建设232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1备),配25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机(11备)。本次评价不含厂外供热管网工程、升压站工程、远期依托码头工程、远期依托的厂外燃煤输送皮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设计年耗煤769403.46吨,标准煤耗消耗量539492.87/年,年综合能耗消费量为64351.42标准煤(当量值)。项目燃料为燃煤,不掺烧固体废弃物和其他燃料。

项目外排废水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锅炉烟气排气筒均依托拟建的南宁太阳纸业有限公司525万吨林浆纸一体化技改及配套产业园项目

项目总投资159909.71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17185.97万元,占总投资的10.75%

项目于2022723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桂发改电力〔2022791 号)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六景工业园区热电联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2022-2035年)》要求符合《南宁六景工业园区一区三园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六景产业园片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符合《南宁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南环字〔202149号)及“三区三线”相关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公共热电联产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烟气

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器+湿法脱硫处理,处理后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氨逃逸浓度须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中对SNCR-SCR脱硝系统工艺参数要求。项目两期锅炉烟气通过同一根180米烟囱(DA001)排放。

2.煤仓、破碎楼、输煤系统等粉尘

项目每台锅炉配置2个煤仓(共6个),每台锅炉配置的2个煤仓废气共同收集后各自1(共3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经1(共3根)34米排气筒DA002DA004排放。

项目一期一次性建设1转运站1座破碎楼转运站和破碎楼废气各自收集后分别1(共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分别经12米排气筒(DA00527米排气筒(DA006)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粉尘的排放浓度和速率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3.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共设置2灰库及2渣库,每座灰库及渣库均为密闭结构以及设置仓顶脉冲除尘器;共设置2座干煤棚,采取全封闭式结构,并采用喷水抑尘控制室内煤尘。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氨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1化学水车间废水

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煤场喷洒降尘、道路冲洗,不外排

2锅炉定期排污水及锅炉降温排污水

进入锅炉降温排污池回用于循环水站、脱硫系统补水,不外排。

3脱硫废水

排入脱硫废水处理装置(采用中和-沉降-絮凝-澄清处理工艺),经处理达《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等工序,不外排。

4输煤系统冲洗废水、道路浇洒废水

经煤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本项目输煤系统冲洗,不外排。

5循环水站污水

砂滤过滤处理后回用于拟建的南宁太阳纸业有限公司525林浆纸一体化技改及配套产业园项目包装纸生产车间,不外排。

6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经雨水沟闸板阀截留后进入初期雨水池,达标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不外排。

4.生活污水

依托拟建的南宁太阳纸业有限公司525林浆纸一体化技改及配套产业园项目污水处理处理。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粉煤灰、锅炉炉渣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池产生的煤泥送入锅炉燃烧离子交换树脂定期由厂家上门更换回收,不暂存于厂内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进行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油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脱硫废水污泥和废布袋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危废暂存依托拟建的南宁太阳纸业有限公司525林浆纸一体化技改及配套产业园项目的危废暂存库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4.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一期工程大气污染物预测排放量为二氧化硫94.80/年、氮氧化物135.52/年、颗粒物30.375/年、汞0.03/年、氨2.183/年、非甲烷总烃0.71/

二期工程大气污染物预测排放量为二氧化硫94.80/年、氮氧化物135.52/年、颗粒物30.375/年、汞0.03/年、氨2.17/年、非甲烷总烃0.03/年。

两期建成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预测排放量为二氧化硫189.60/年、氮氧化物271.04/年、颗粒物60.75/年、汞0.06/年、氨4.353/年、非甲烷总烃0.74/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托工程未建成投产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横州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横州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横州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129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微信
    微博
    客户端

    智能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