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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光达新材料产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399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光达新材料产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11-22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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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泰鸿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广西光达新材料产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105-450721-04-01-482379)位于灵山县工业区武利工业园,属新建项目。项目设计总处理规模6.7万吨/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100/天焚烧生产线及烟气处理系统、1座蚀刻液处理车间、1座物化车间(包括1套含氰废液处理系统、废酸碱和表面处理废液处理系统、乳化液和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和1座刚性填埋场(库容1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约15年);设计处理能力为处置危险废物6.7万吨/年,其中焚烧处理3.3万吨/年,物化处理0.4万吨/年,蚀刻液处理0.5万吨/年(处理酸性、碱性蚀刻废液各0.25万吨/年),刚性填埋2.5万吨/年(库容10万立方米);一期工程拟于20246月建成投产。二期扩容建设刚性填埋场西侧2#填埋区,库容约为10万立方米;二期工程具体建设时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拟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涉及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20含铍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8含碲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等38大类中部分危废。具有易爆性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焚烧处置医疗废物、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液态废物不得填埋。

(二)选址合理性

项目符合钦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灵山县工业区总体规划(20212035)》及其规划环评相关要求。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出具的《关于广西光达新材料产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置项目场址区断裂勘查及活动性鉴定专项研究报告评审结果的函》,场址内未发现地质断层及断裂带

(三)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环评测算结果,防护距离内分布有1户散户。项目西侧110米为木旧村,西侧318米为尧屋村,西侧555米为细村,东北侧623米为新塘村,东北侧865米为学龙垌村;木旧村已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搬迁计划。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焚烧预处理车间、物化车间、蚀刻车间、甲类废物暂存库丙类废物暂存库均采用封闭车间,设置除臭风管,通过保持微负压收集车间废气。物料装卸车间大门设置空气幕防止臭气外泄;物化车间、蚀刻液处理车间微负压抽出的气体送入车间净化系统;焚烧车间破碎区、储坑及炉前配伍区设置独立的微负压空间,有害气体经抽送风送至焚烧系统焚烧。

2.焚烧预处理车间及焚烧车间料坑、破碎间、卸料大厅废气采用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后,经125米高排气筒排放。

3.焚烧车间回转窑焚烧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干法反应(活性炭+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烟气加热”工艺处理,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要求后通过150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4.物化车间废气采用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氯化氢、氰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后,经125米高排气筒排放。

5.蚀刻液处理车间废气采用酸洗+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后,经125米高排气筒排放。

6.1#2#丙类废物暂存库车间废气采用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氯化氢、氟化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后,分别经125米高排气筒排放。

7.甲类废物暂存库废气采用化学洗涤+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氰化氢、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后,经125米高排气筒排放。

8.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氰化氢、氟化物、甲苯、二甲苯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控制要求。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湿法喷淋塔废水、物化处理系统酸碱中和废水、填埋场渗滤液、实验室废水、除臭系统废水等高盐生产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三效蒸发预处理设施出水口总铬、总镍、总镉、总铅、总汞、总银、总砷、总铜、总锌、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总氰化物等污染物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往生产废水总排口。

2.项目物化处理系统乳化废水、蚀刻液车间废水、冲洗废水等其他生产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气浮+还原+中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总铬、总镍、总镉、总铅、总汞、总银、总砷等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后排往生产废水总排口。

3.建设容积不小于75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还原+中和+絮凝沉淀+砂滤”工艺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后回用。

4.项目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入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综合废水处理系统。项目软水系统浓水回用于水封刮板出渣机,余热锅炉排水作为补充水进入焚烧系统脱酸碱洗池,不外排。

5.项目生产废水总排口总铬、总镍、总镉、总铅、总汞、总银、总砷等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要求,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总氰化物等污染物处理达到广西光达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精细化工废水处理单元进水水质标准后进入广西光达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刚性填埋场、焚烧车间及预处理车间、储料坑、物化车间、蚀刻液处理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甲类废物暂存库、1#丙类废物暂存库和2#丙类废物暂存库)、废液罐区、厂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及处理系统、事故应急池等。刚性填埋库区应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相关要求建设,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应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K≤1×10-7厘米/秒的等效防渗性能或参照GB18598执行。

2.除臭设备、洗车间、维修间、地磅区、冷却塔、给水泵房及给水池为一般防渗区,防渗设计参照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K≤1×10-7厘米/秒。简单防渗区包括生产辅助楼、综合楼,采用一般地面硬化。

3.设置6个地下水观测井,由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填埋运营期每月进行监测一次,全部封场后每季度一次。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定时清运送至厂内相应车间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后处理。固体废物装卸车间、各类暂存库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建设,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应急防护设施等。危险废物在卸车间停留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隔离间断。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理制度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主动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运行管理措施

1.配合园区管委会完成项目防护距离内1户散户搬迁工作,以及配合伯劳镇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木旧村集中供水改造工作,散户搬迁及供水改造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配合灵山县人民政府加快项目周边较近敏感点木旧村、尧屋村等村屯搬迁工作。运营期加强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监测计划对周边村屯空气、地下水、土壤进行跟踪监测。

2.项目投入运营前,应开展项目周边农产品本底值监测项目投入运营后,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及农产品协同监测,项目西侧农田应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方式,避免项目重金属污染物对人群健康造成影响。

3.对拟接收废物进行抽样检测,或查验产废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入场要求的,方可与产废企业签定合同,办理转运手续。接收的危险废物入场前应进一步进行复验,不符合入场要求的危险废物直接退回至产废企业。

4.填埋库区在刚性填埋库内增加中间隔墙,将填埋库划分为若干填埋单元,使不同填埋物料分区填埋,不相容危险废物分类填埋。对填埋库区的填埋单元进行编号分类,进入库区的危险废物需填写填埋记录,并记录在电子档案内,明确填埋物料在填埋库中所处的位置,实现填埋物料的可追溯管理。

)刚性填埋场封场要求

1.根据《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的技术要求,做好填埋场运行期及封场后的环境管理。填埋场封场后,除绿化和场区开挖回取废物进行利用外,禁止在原场地进行开发用作其他用途。

2.封场后应持续对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3.填埋场在封场后至到达设计寿命期的期间内应进行长期维护。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填埋场后续运行计划进行修订以及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封场至设计寿命期,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三年一次;设计寿命期后,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一年一次。同时,填埋场应制定到达设计寿命期后的填埋废物的处置方案,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启用处置方案。

三、项目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为9.994/年、二氧化硫为38.808/年、氮氧化物为93.1392/年,氟化物2.0066/年、氯化氢20.5179/年,重金属汞、镉、砷、铅、铬排放量分别为0.0053/年、0.0121/年、0.0106/年、0.1663/年、0.2112/年,二噁英类排放总量为63.756毫克当量/年、硫化氢排放量0.0437/年、氨排放量0.9475/年、非甲烷总烃排放量1.5131/年、甲苯排放量0.6961/年、二甲苯排放量0.0591/年、氰化物0.00083/年、硫酸雾0.0036/年。

项目排入广西光达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废水量为52042.42/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21.336/年、氨氮0.830/年、总镉0.041千克/年、总砷0.036千克/年、总铬0.317千克/年、总铅0.106千克/年、总镍0.516千克/年、总汞0.0040千克/年;直接排入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量为2970/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1.188/年、氨氮0.104/年。

四、项目防护距离为东厂界外220米,南厂界外290米,西厂界外87米,北厂界外87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和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排污许可证、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入运行5年内,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1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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