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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钟山至昭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393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钟山至昭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11-18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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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钟山至昭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贺州至巴马公路(钟山至昭平段)(项目代码:2017-450000-54-01-010176)位于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和桂林市平乐县境内公路主线长53.940千米,莲塘连接线长14.247千米,走马连接线长0.72千米,均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原项目20159月取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5158号)后,路线长度、设计车速、路基宽度和服务区选址等均发生变化,路线变更导致新增敏感点42处;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公路全线设置桥梁8136.6/31座;隧道4528/6座;设置互通立交5处、分离式立交5处、服务区1处(本次评价范围不含其中的加油站)、收费站4处及养护工区1处(与管理中心、隧道管理站合建)。工程总占地面积563.7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466.68公顷、临时占地97.07公顷;挖方总量1402.35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355.92万立方米,借方186.15万平方米,弃方232.58万立方米。工程设置临时堆土场13处、弃渣场42处和施工生产生活区6处。项目总投资569743.35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53.6万元。项目于201611月底开工,20199月底全部建成通车,目前处于试运营阶段。

(三)选址、选线合理性

项目符合《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公路用地预审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上,公路线路走向总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桂林市、贺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公路1.33公里路段(K31+590~K32+000K4+700~LK5+000K22+740~K22+910LK2+798~LK3+120LK5+620~LK5+750)穿越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属于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项目的建设不会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运营期管理要求

(一)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期已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未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已加强施工管理和对施工人员宣传教育,随意砍伐林木和捕杀沿线受保护野生动物事件发生

2.项目占地范围内的17丛金毛狗已采用就近移栽保护措施。

3.项目全线设置桥梁31座、隧道6座、涵洞168道,通过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作为动物通道,降低公路的阻隔影响。隧道出入口已做好掩饰和绿化,并设置阻止性动物诱导栅栏,防止野生动物进入隧道。

4.隧道弃土已运输至附近的弃渣场堆放。工程设置的42处弃渣场已堆渣完毕,并设置了挡墙、排水、绿化等措施,但部分堆土坡面存在裸露现象,尽快进行植被恢复

5.项目13处取土场已取土完毕,取土坡面基本完成削坡分级并设置拦挡、排水、绿化等措施,但部分取土台面和坡面存在裸露现象,尽快进行植被恢复6处大型施工营地均未破除复垦,尽快进行复垦。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生产废水已设置隔油沉淀池处理,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已设置临时化粪池处理,用于周边林地、农地肥育;隧道废水已设置沉淀池处理,泥浆定时清运,上清液外排。

2.施工期涉水桥墩均采用围堰施工,桥梁施工区、临河路段施工区及隧道进出口周边均设置了临时截排水沟,出水口处设置临时沉淀池,排水经沉淀后方排入周边排水系统根据施工期监测季报,施工期对昭平县现状水源取水口、昭平桂江大桥桥位处水质监测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类和III类标准要求。

3.工程施工区均不在走马镇新坪组暗山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马走镇庙牙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昭平县城水源地现状取水口的汇水区范围内施工期采取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临时用地等措施,工程施工对水源保护区和取水口水质影响较小。

4.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和养护工区污水均采用地埋式污水生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服务区污水排入珊瑚河,莲塘收费站污水用于周边农用地农灌,其他3处收费站和养护工区污水排入思勤江。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已通过设置围挡、定时洒水降尘、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物料加湿和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等措施有效降低扬尘影响。

2.施工期拌和设备均配备有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

3.服务区内餐饮油烟已安装油烟过滤器处理,烟气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标准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在临近村庄路段采取设置围挡、禁止夜间施工等措施有效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

2.对营运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13处村庄敏感点采取安装铝合金玻璃隔声等措施共计安装160平方米。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施工期永久弃渣232.58万立方米已运至弃渣场堆放。

2.运营期沿线服务、管理设施人员生活垃圾经站内垃圾桶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服务区汽车维修站产生的少量废油单独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品处置单位妥善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规划布局,主线公路中心线外376米范围内的区域、莲塘连接线中心线外17米范围内的区域、走马连接线中心线外45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宜新建集中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噪声敏感建筑,如若建设,建筑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桂林市平乐生态环境局、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桂林市平乐生态环境局、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1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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