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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0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平市桥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380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平市桥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11-09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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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桥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桂平市桥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107-450000-04-01-647471)。选址位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园,总占地面积6.5244公顷。

项目拟建213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及222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1备),配套建设218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23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1备),总装机规模66兆瓦。供热范围为龙门工业园区的用热企业。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213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18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二期建设222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1备),配23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1备)。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设计年耗煤量475344吨,标准煤耗消耗量36.28万吨/年,年综合能耗消费量为45642.38标准煤。项目同时兼顾掺烧处理园区造纸产业板块部分一般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沼气(本项目禁止掺烧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即桂平市桥裕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泥、桂平市桥裕纸业有限公司浆渣,污泥及浆渣总掺烧比例控制在燃料量的10%以内;项目在锅炉端设置沼气燃烧系统,用于燃烧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沼气,沼气燃烧量一期为10015立方米/天,二期为24327立方米/天。

项目外排废水依托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即桂平市桥裕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事故应急依托距离约37米的桂平市桥裕纸业有限公司事故应急池(容积7600立方米,已考虑本项目事故应急)

项目工程总投资58096元,环保投资8040元,占总投资的13.84%

项目于2021114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桂发改电力〔2021988号)。

项目符合《桂平市龙门工业区热电联产规划(2021-2035年)》要求,符合《广西桂平市龙门工业区概念性总体规划(2020-2035规划环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符合《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贵政规〔20211号)、《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贵港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的通知》(贵环〔202118号)文件相关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桂平市桥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烟气

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高效干式电除尘+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含除雾器)+高效湿式电除尘系统处理,处理后一期2×130/小时锅炉烟气由180米高烟囱(DA001)排放,二期2×220/小时(11备)锅炉烟气由180米高烟囱(DA002)排放。

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排放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的污染物限值,氨逃逸浓度须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中脱硝系统工艺参数要求。

2.煤仓、破碎楼、输煤系统等粉尘恶臭

项目每台锅炉配置1个钢制煤仓,每个煤仓废气收集后经1“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分别经13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6)排放。

项目建设1个破碎楼,煤破碎粉尘、恶臭经1“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

项目1#转运站、2#转运站各设置1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DA00835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

3.灰库、渣库、石灰石粉仓粉尘

项目一期建设2个灰库(1#灰库、2#灰库)、1个渣库(1#渣库),二期建设2个灰库(3#灰库、4#灰库)、1个渣库(2#渣库、3#渣库),灰库、渣库均配套仓顶布袋除尘器除尘及26米高排气筒(DA010~DA016)。项目设置1个石灰石粉仓,配套仓顶布袋除尘器除尘及15米高排气筒(DA017)。外排废气中粉尘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4.污泥、浆渣暂存间恶臭

项目在干煤棚内西侧设置污泥、浆渣暂存间,暂存间密闭并保持负压,由风机加压后,恶臭经厂区管道送入锅炉鼓风机入口,再送入锅炉燃烧。恶臭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上述外排废气中粉尘的排放浓度和速率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恶臭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5.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干煤棚采取全封闭式结构,并采用喷水抑尘控制室内煤尘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氨氨、硫化氢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1化学水车间废水

全部至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2锅炉定期排污水

锅炉定期排污水进入降温池,降温池中新鲜水一起进入循环水泵站和煤泥沉淀池,不外排

3循环水泵站污水

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进入煤泥沉淀池,不外排。

4脱硫废水

脱硫废水经收集后进入脱硫废水处理装置,采用“中和-沉降-絮凝-清”处理工艺,处理达《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后回用于干煤棚水雾喷洒,不外排。

5湿电除尘排水

湿式电除尘的排水直接进入脱硫塔作为脱硫用水,不外排。

6输煤系统冲洗废水、道路浇洒废水

输煤系统冲洗废水、道路浇洒废水进入煤泥沉淀池,处理后的清水回用于灰库加湿机、输煤系统冲洗及道路浇洒。

(7)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经雨水沟闸板阀截留后进入初期雨水池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不外排。

4.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至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5. 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投产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锅炉炉渣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池产生的煤泥送入锅炉燃烧废滤芯废反渗透膜定期由厂家上门更换回收,不暂存于厂内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锅炉飞灰废布袋脱硫废水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4.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一期工程大气污染物预测排放量为颗粒物17.985/年、二氧化硫55.372/年、氮氧化物88.18/年、汞0.017/年、镉5.27×10-5/年、砷8.58×10-5/年、铅0.001/年、铬8.49×10-5/年、铜0.002/年、镍5.73×10-7/年、锰0.002/年、氨3.264/年、氯化氢0.367/年、二噁英5.49×10-8/年、非甲烷总烃0.54/年。

二期建成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预测排放量为颗粒物34.619/年、二氧化硫104.788/年、氮氧化物164.133/年、汞0.032/年、镉1.65×10-4/年、砷3.39×10-4/年、铅0.003/年、铬2.10×10-4/年、铜0.007/年、镍2.30×10-6/年、锰0.008/年、氨5.113/年、氯化氢1.476/年、二噁英1.02×10-7/年、非甲烷总烃0.54/年。

项目一期工程废水污染物预测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90/年,氨氮0.45/年;二期建成后全厂废水污染物预测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70/年、氨氮0.45/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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