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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环江县坡林铅锌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443号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环江县坡林铅锌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批复

2022-12-30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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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坡林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环江县坡林铅锌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广西环江县坡林铅锌矿技改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206-450000-07-02-973375)位于河池市环江县川山镇。原项目于20013月取得采矿权证,项目200812月底停产至今;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环评及入河排污口论证手续。

(二)项目规模

矿区面积为0.284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407+303米,开采矿种为铅矿、锌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服务年限为9年(含基建整改期0.5年)。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9万元。

项目拟设置1个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8°07′56″,北纬25°05′32″类型为工业污水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岸边排放,年排放量为2.42万立方米。入河排污口论证范围为社村河(古宾河)环江保留区,起于黔、桂省界下游10千米,终止断面为社村河(古宾河)入大环江口,河段长36千米

(三)现存环境问题

1.现有工程未建设矿井涌水处理设施;现有PD375工业场地未建设初期雨水池和截排水沟,初期雨水未经处理依地势直接外排。

2.部分土壤监测点铅、镉、锌、砷含量超《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及风险管制值要求。根据土壤背景值调查和历年区域土壤监测结果,上述监测点超风险筛选值、管制值原因主要是受成矿带影响,区域土壤中重金属背景值较高所致。

(四)选址合理性

在落实环评提出环保措施基础上,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河池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目前河池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编制《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编制机关(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已书面同意将该矿区纳入规划。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及道路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围旱地、林草地用于施肥。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和旱地施肥。

2.运营期设置井下水仓,矿井涌水通过机械排水方式排至矿井涌水处理设施,经处理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20立方米/天回用于矿区生产,其余部分通过2.4千米排污管引至古宾河排放。

3.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及初期雨水池(容积30立方米)。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优先用于工业场地、厂区道路洒水降尘,剩余部分泵至矿井涌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后外排。

4.为防范废水事故排放,PD375硐口东面20米设置容积为15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矿井涌水沉淀池发生事故停运情况时将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矿井涌水沉淀池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抽回沉淀池进行处理。

5.入河排污口设置1套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因子包括含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铅、锌、砷、镉等指标,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巷道口、沉淀池、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工业场地的临时废石堆场、临时堆矿场、事故应急池等实施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防渗结构渗透系数≦1×10-10厘米/秒,危废物储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相关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6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2.工业场地内其他配套设施、矿部办公生活区、运输道路等,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3.在现有工业场地ZK1、矿区东面钻孔ZK2(矿区下游)、后寨三泉水S10(矿区下游)、才连山泉水S20(矿区下游)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控井,监测因子包括pH值、铜、砷、镉、铅、锌、汞、六价铬、硫化物,每年监测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对评价范围内及矿石运输线路周边农用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进行背景调查,如所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应由建设单位出资,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实现受污染农用地地块安全利用。

5.项目投产前,对矿石运输线路两侧的才连等村屯开展人群健康调查,重点调查儿童健康状况,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整改。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采取覆盖及洒水降尘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减少装卸粉尘产生量。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村庄,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2.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产生的废石方交由周边居民铺路、建筑等综合利用。矿石、废石临时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设置挡雨顶棚、周边设截/排水沟,采用防渗地面。

2.运营期部分废石(约20%)提升地面交由周边居民铺路、建筑等综合利用,其余废石不出窿就近回填井下采空区。对污水处理污泥进行危废鉴别,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将其与矿石一起外售;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废机油暂存于新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规定进行建设。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120014302200~次日600期间运输矿石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闭矿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等需持续运营至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三、项目投产后,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镉0.046千克/年,铅2.4千克/年,砷0.22千克/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应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项目投产满三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如发现因本项目开采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应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开采的环境可行性重新进行评估论证,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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