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S304藤县濛江至平南丹竹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审核)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349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
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S304藤县濛江至平南丹竹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7-450000-54-01-007240)位于梧州市藤县和贵港市平南县境内。原项目于2017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7〕52号)后,超过5年尚未开工建设,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工程量
拟建公路全长31.826千米,其中K0+000~K0+200长200米路段完全利用既有濛江镇市政路,K0+200~K11+500基本沿既有省道S304(四级路)濛江至平南藤县县界段的走廊带布线,其余路段为新建。设计等级为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项目设置桥梁699米/4座,其中大桥612/3座,中桥87 /1座,涵洞2393.65米/117道。工程总占地面积105.7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5.41公顷,临时占地20.30公顷。挖方总量197.74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30.33万立方米,无外借土石方,永久弃渣67.41万立方米,产生弃渣总量为67.41万立方米,堆放于弃渣场;临时堆土14.25万立方米。全线拟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4处,弃渣场3处,临时堆土场5处。项目总投资65931.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71.42万元;计划工期2年。
(三)选址、选线合理性
项目符合《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公路穿越沿线藤县濛江镇、平南县丹竹镇城镇规划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77公顷,以及穿越藤县云开大山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同意将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上,公路线路走向总体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
2.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3.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保护类植物应进行挂牌保护并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4.临近学校、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等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5.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造成惊扰。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拟建公路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跨河桥梁应优化选址,跨河大桥选择合理的跨越形式,减少水中桥墩数量,减少水下施工量。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钢围堰设置应在河流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应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桩基钻孔灌注施工中,护壁泥浆采用循环方式,不外排;产生的废浆清运至废浆干化池,沉淀后的废渣运至弃渣场填埋。
2.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污水外排农灌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3.加强临近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土石方及时清运、避免施工机械漏油、桥梁桩基泥浆循环不外排等环保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占地以及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4.路基施工等应避免破坏沿线村屯输水管线及设备,若对输水管线或设备无法避让的,应与相关村委进行协商,对所要破坏的相关输水设备或管线等进行改移改建,在不影响村民饮用水的情况下方可进一步开工建设。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采取围挡以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施工期拌和站采用集中场站拌和方式,沥青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300米;骨料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200米。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及管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较近的路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及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敏感点,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
2.对运营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保护目标采取设置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共设置1处/隔声窗150立方米,投资费用约22.5万元。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建筑,应布置于桩号K0+000~K1+000、K1+000~K20+280、K20+280~K31+826段中心线27米、27米、44米外的区域。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