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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博白县金粤银矿有限公司金山银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27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博白县金粤银矿有限公司金山银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08-09 09: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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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县金粤银矿有限公司:

广西博白县金粤银矿有限公司金山银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项目(项目代码:2112-450000-04-05-614980位于玉林市博白县英桥镇金山村党充屯一带,该矿山最早于1976年由博白县国营矿产公司进行开采,由于历史原因,至今无环评手续。

(二)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矿区面积0.4396平方公里,采用浅孔留矿采矿法,生产规模3.6万吨/年,开采深度81米至350米(含5米井底水仓)主要产品为银原矿石,服务年限为10年(含基建整改期0.5年)。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74万元

(三)选址合理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博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施工期优先建设新工业场地的污水处理设施,井下施工前对井下积水进行抽排、处理,回用的废水应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外排废水应处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

2.施工期完成现有废石场和工业场地覆土绿化、恢复植被整改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矿井涌水采用“化学沉淀+砂滤+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后,优先用于矿山生产用水及机制砂加工项目的生产补充水;剩余废水再通过砂滤和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深度处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后通过管道排入平山溪。

2.工业场地设置截排水沟和1个初期雨水池(容积为6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全部用于井口工业场地及运输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

3.生活污水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农田灌溉。

4.矿井涌水污水处理站下游设置容积不小于311立方米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发生事故停运时将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污水处理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抽回站内进行处理。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实行分区防渗,污水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矿石/废石转运场等实施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防渗结构渗透系数1×10-10厘米/秒,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项目矿/废石转运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设置挡雨顶棚、三面围挡、周边设截/排水沟,采用防渗地面。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等于6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2.初期雨水池、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实施一般防渗,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等于1.5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工业场地内其他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等采取水泥硬化防渗。

3.运营期在新建工业场地ZK01、新建工业场地下游ZK02、翻车塘民井MJ03(矿区下游)、现有工业场地取水井MJ04(矿区下游)、六环民井MJ05(矿区下游)、下六环民井MJ06(矿区下游)设置6个地下水监测点,对地下水水质及水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制定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运营期每年对矿区土壤环境进行1次跟踪监测,监测结果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采取覆盖及洒水降尘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减少装卸粉尘产生量。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村庄,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2.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产生的土石方用于场地平整、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或由机制砂加工项目综合利用。基建期表土优先用于原废石场的复垦用土。

2.运营期对污水处理污泥进行危废鉴别,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将其与矿石一起外售;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采矿废石不出窿直接回填井下采空区。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驯乐乡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处理。

3.废机油暂存于新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规定进行建设管理。

闭矿期污染防治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等需持续运营至污水处理站进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投产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锌36.2千克/年,镉0.15千克/年,锰3.36千克/年,铅0.33千克/年,砷0.37千克/年,铊0.0037千克/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玉林市、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8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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