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理文崇左总部经济全产业链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2〕226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
崇左理文纸浆制品有限公司:
《理文崇左总部经济全产业链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103-451400-04-05-853364)。选址位于广西崇左市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内,总占地面积约1241亩。项目以海外商品木片、国内竹林基地及周边采购木片、竹片、板皮为原料,采用硫酸盐法和无元素氯漂白工艺,建设1条年产30万吨漂白化学浆生产线;以自制漂白化学浆和外购漂白针叶木浆为原料,建设年产40万吨(8条年产5万吨)卫生纸原纸生产线;建设年产40万吨卫生纸后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总浆纸产能达到110万吨/年(30万吨浆+40万吨卫生纸原纸+40万吨卫生纸后加工)。其中,30万吨漂白化学浆全部自用到本项目卫生纸车间生产卫生纸原纸,不外售。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筛选间、制浆工段(含蒸煮车间、洗选漂车间及预留的湿浆生产线)、造纸工段(卫生纸车间、卫生纸后加工车间)、碱回收车间(1600吨固形物/天碱炉一台,配套一台40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二氧化氯制备车间、制氧站、一台120吨/小时生物质锅炉配套一台2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项目废水排放依托濑湍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环评及其排污口已于2022年5月10日取得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崇环审〔2022〕11号),设计处理规模为25000立方米/天)处理,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10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947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63%。
项目于2021年3月取得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证明。项目符合《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的相关环保要求,符合《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崇政规〔2021〕2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的通知》(崇政办规〔2021〕5号)要求,符合《广西农林生物质发电“十四五”及中长期建设规划(2021-2030)》、《崇左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理文崇左总部经济全产业链基地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碱回收炉废气
项目配套建设一台处理能力为1600吨/天固形物碱回收炉,其废气经双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固态高分子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150米多管集束烟囱(DA001-1)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总还原硫(以硫化氢计)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应要求。
2. 石灰窑废气
项目碱回收工段配置1座处理能力为300吨/天石灰窑进行白泥回收,以天然气为燃料,废气经单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固态高分子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0米多管集束烟囱(DA001-2)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分别达到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要求。
3. 生物质锅炉烟气
项目配套建设1台120吨/小时生物质锅炉,燃料主要为项目产生的树皮木屑、浆渣,濑湍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产生的污泥,以及外购生物质。烟气经SNCR+SDS干法脱硫+一级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喷射系统+二级布袋除尘+中温SCR脱硝+空预器后经一根150米多管集束烟囱(DA001-3)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执行;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
4. 化学浆生产线和碱回收系统产生的高浓度不凝气(CNCG)、低浓度不凝气(DNCG)和汽提气(SOG甲醇提取)等臭气,经臭气收集系统收集处理,高浓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送碱回收炉燃烧,低浓臭气经收集后作为碱炉二次风入炉燃烧。事故状态下臭气送入臭气焚烧炉进行焚烧,通过碱回收炉烟囱(DA001-1)排放。落实臭气应急处理措施。
5. 项目漂白废气经碱洗塔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排气筒(DA002)外排,废气污染物氯气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要求。
6. 石灰仓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排气筒(DA003)外排,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要求。
7. 二氧化氯制备车间产生的电解槽尾气经1套碱洗塔处理、2台盐酸炉尾气分别经各自1套软化水洗涤塔处理、槽罐尾气经1套碱洗塔处理后,分别通过4根25米排气筒(DA004、DA005、DA006、DA007)外排,电解槽尾气废气污染物中的氯气、盐酸炉尾气和槽罐尾气中的氯气和氯化氢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限值要求。
8. 项目设置3个灰库,配套设置除灰系统。其中1#、2#灰库储存普通飞灰,3#灰库储存含活性炭飞灰,产生的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两根15米排气筒(DA008、DA009)外排。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要求。
9. 项目设置4个卫生纸车间,分别配备2条卫生纸原纸生产线,每条生产线设置2根排气筒。卫生纸原纸生产线起皱刮刀、复卷分切过程产生的纤维粉尘经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从16根排气筒(DA010-025)外排,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要求。
10.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料片堆场设抑尘墙,筛选间设置木屑收集除尘系统减少粉尘排放,生物质堆棚设置抑尘墙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厂界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要求,氯气、氯化氢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相应要求,硫化氢、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相应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生产废水通过分级处理、按质回用,形成车间内部和车间之间的两级循环回用模式,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实施用水指标考核管理制度。
2. 黑液
通过碱回收系统回收碱及浓缩后燃烧。
3. 综合废水
项目综合废水主要为备料工段竹片洗涤废水及料场露天淋滤液、化学浆车间洗选漂废水、二氧化氯制备车间废水、制氧站废水、化学浆蒸发车间废水、碱炉排污水、汽机冷却塔排污水、化水车间排污水、锅炉排水、浆厂密封水、卫生纸车间造纸白水、生活污水等。项目综合废水在经厂内收集达到纳管协议的水质要求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废水量≤25000立方米/天,化学需氧量≤150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800毫克/升,氨氮≤12毫克/升,总氮≤20毫克/升,总磷≤10毫克/升,六价铬≤0.5毫克/升,可吸附有机卤素≤10毫克/升。在化学浆车间排口,可吸附有机卤素≤12毫克/升,二噁英≤30pg TEQ/升)后,通过管道输送至濑湍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处理,处理后尾水的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六价铬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要求,氨氮≤3毫克/升,总氮≤10毫克/升后排放至客兰河。
4. 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针对化学浆车间排放口进行可吸入卤化物、二噁英等因子的定期例行监测,并配合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排污口下游1200米客兰河断面、排污口下游1500米客兰河断面(汇入左江汇合口)、位于左江上的客兰河汇入左江汇合口下游10700米渠旧镇渡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水域边界处环境质量定期跟踪监测。
5. 初期雨水
经厂区西侧中部料片堆场内初期雨水池(容积3000立方米)收集,达到纳管协议的水质要求后,依托濑湍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处理。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竹/木屑、浆渣/节子送至送生物质锅炉作燃料;白泥送石灰窑煅烧后循环利用;绿泥送生物质锅炉焚烧处置;石灰渣部分送生物质锅炉用作脱硫剂,剩余部分外售至水泥厂和砖厂综合利用;生物质锅炉灰渣和普通飞灰送水泥厂、砖厂综合利用;废分子筛和废树脂由厂家回收利用;盐泥、废聚酯网、废干网、废毛布等外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储油罐残渣、废机油、废催化剂、生物质锅炉含活性炭飞灰、含铬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3. 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479.83吨/年,二氧化硫196.42吨/年,颗粒物93.88吨/年,硫化氢1.7549吨/年,氯化氢28.9412吨/年,一氧化碳131.38吨/年,汞及其化合物0.0032吨/年,镉及其化合物0.0327吨/年,铊及其化合物0.00002吨/年,锑及其化合物0.00316吨/年,砷及其化合物0.0035吨/年,铅及其化合物0.3381吨/年,铬及其化合物0.3912吨/年,钴及其化合物0.0029吨/年,铜及其化合物0.0326吨/年,锰及其化合物0.1387吨/年,镍及其化合物0.359吨/年,二噁英0.1085克/年,氯气0.5669吨/年。
五、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蒸煮车间的边界外扩500米,二氧化氯车间边界外扩100米包络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在项目依托的濑湍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未投入运行及濑湍镇革新屯取水口未取消并将取水管道接入市政供水管网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七、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城市工业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请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城市工业区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一、请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二、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三、鉴于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和二噁英对生物体会产生毒性累积影响,且项目下游分布有相关饮用水源,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运营后三至五年内重点针对上述有毒有害物质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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