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蒙山县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油麻冲铅锌矿开采项目(延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3〕93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8日 |
蒙山县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蒙山县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油麻冲铅锌矿开采项目(延续)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油麻冲铅锌矿(项目代码:2204-450000-07-02-221202)位于梧州市蒙山县陈塘镇油麻冲一带,中心地理坐标(2000坐标系):东经110°55′39″,北纬23°53′47″。原项目于2004年获得环评批复(蒙环管字〔2004〕6、7、8号),2006年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蒙环保字〔2006〕21、22、24号)。因采矿证到期延续,以及项目生产规模为由4万吨/年扩大至7.8万吨/年,需重新报批环评。
(二)项目规模
矿区范围由20个拐点圈定,面积为2.5074平方公里,开采标高+645米~-50米,开采矿种为锌矿、铅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7.8万吨/年。项目总服务年限9.9年,其中建设期0.6年,生产期9.3年,不设置选矿厂、尾矿库。项目设计沿用现有工程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现有窿口28个,保留18个,封堵10个,废水依托油麻冲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总投资2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148万元。
(三)现存环境问题
1.根据环评期间监测结果,SK9(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上游)监测点铁含量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是采样点局部富含硫铁矿导致。SK7(新设计Ⅱ类废石场场地内上游)、SK8(新设计Ⅱ类废石场拦渣坝后)、SK9监测点锰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是采样点地层本身含较高锰质成分导致。
2.旧垌拾1号窿西北面历史民采区已覆土区域内部分地块植被未生长覆盖;文离1号窿、文离2号窿、文离3号窿已覆土区域内部分地块边坡植被恢复效果较差。华新1号窿、宏发窿、山根窿原有废石场覆土后表面裸露未绿化,文离11号窿已覆土区域内部分地块边坡植被恢复效果较差。
3.华新1号窿、新垌拾1号窿、垌拾2号窿、长冲0号窿、长冲1号窿、文离7号窿、文离10号窿未建设废石临时堆场,下游未设置淋滤水收集池,工业场地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长冲1号、0号窿及宏发窿、山根窿原有废石场覆土绿化后下游未设淋滤水收集池。
4.部分矿井涌水收集管网管道老旧破损,存在渗漏、污染周边环境现象。
(四)选址合理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梧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在落实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基础上,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梧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已出具项目符合“三区三线”要求证明文件。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区域环境整治工作,对土壤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农用地进行经济补偿,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方式预防重金属污染。
2.规范建设I类、Ⅱ类废石临时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并搭建雨棚;各拦渣坝下游修建淋溶水池,收集后送矿区废水处理厂处理;修建雨水沟和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工业场地、厂区道路洒水降尘及绿化。
3.对所有管道进行排查,更换、修缮有问题管道,加强巡视力度,杜绝管道污水渗漏现象发生。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及道路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围旱地、林草地用于施肥。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和旱地施肥。
2.矿井涌水通过中段平巷排水沟自流排到盲斜井底部水仓,再通过水泵抽出地表;4号矿体、45号矿体各窿道矿坑排水经内部巷道、管道收集至垌拾二号窿污水收集池,32号矿体各窿道矿坑排水经内部巷道、管道收集至文离11号窿污水收集池,两个收集池的矿井涌水通过管道排入油麻冲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油麻冲废水处理厂采用“碱+硫化法+砂滤罐”处理工艺,废水经处理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后排入油麻冲小溪,最终汇入湄江。
3.各矿段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及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优先用于工业场地、厂区道路洒水降尘,剩余部分泵至矿井废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后外排。在废石场拦渣坝下游建设2个容积分别为100立方米的淋滤水收集池,淋滤水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油麻冲废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油麻冲小溪。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巷道口、沉淀池、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临时废石堆场、临时堆矿场、事故应急池等实施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防渗结构渗透系数≦1×10-10厘米/秒,危废物储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相关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6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2.工业场地内其他配套设施、矿部办公生活区、运输道路等,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3.依据矿区地下水流向及污染物扩散情况,在垌拾2号窿下游SK1、污水处理厂下游SK5、矿区上游SK3、垌拾3号窿下游SK4、文离11号窿下游SK5、新设计Ⅱ类废石场上游钻孔SK7、新设计Ⅱ类废石场拦渣坝后钻孔SK8共设置7口地下水监控井,定期对地下水水位及水质开展监测,监测因子包括pH值、耗氧量、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铜、铅、锌、镉、六价铬、砷、汞、铁、锰、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对运矿道路沿线两侧的高山、大坪、黄屋等村屯开展居民人群健康调查,重点关注矿石扬尘中铅、锌等重金属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整改。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采取覆盖及洒水降尘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减少装卸粉尘产生量。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村庄,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2.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产生的废石用于平整工业场地、外售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运营期巷道掘进过程产生的I类废石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各窿口工业场地均设置I类临时堆场,堆场地面水泥硬化,采用三面围挡并搭建挡雨棚,I类废石经短暂临时堆存后外售。
2.在各窿口工业场地均设置Ⅱ类临时堆场,Ⅱ类废石经短暂临时堆存后,运至废石场堆存。沿脉开采或穿脉开采的Ⅱ类废石。废石场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Ⅱ类场要求进行建设,严格按设计要求建设拦渣坝,底部及坝体防渗,周边建设截排水沟,并设置淋滤水收集池,废石场淋滤水经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油麻冲废水处理厂处理。
3.收集池底泥主要以矿石、废石粉末为主,经鉴定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运至Ⅱ类废石场堆存处理。
4.废油采用带盖的密闭专用危废桶收集暂存于机修车间内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3)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12:00~14:30和22:00~次日6:00期间运输矿石,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闭矿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等需持续运营至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八)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应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梧州市蒙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梧州市、梧州市蒙山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项目投入生产满三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如发现因本项目开采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应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开采的环境可行性重新进行评估论证,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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