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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0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锆业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锆钛稀有金属复合资源综合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3〕20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锆业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锆钛稀有金属复合资源综合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6-06 11: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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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锆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锆业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锆钛稀有金属复合资源综合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10-450702-04-01-479264]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广西锆业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锆钛稀有金属复合资源综合加工项目位于钦州市进口资源加工区(金窝工业园),占地面积为9.59公顷,属新建项目。项目利用非洲、澳大利亚等海外锆钛毛矿为原料,采用磁选-重选-电选的物理选矿工艺,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分选锆钛矿60万吨,年产钛精矿37.1万吨,含钛磁铁矿1.91万吨,锆英砂4.21万吨,红金石3.2万吨,独居石1.08万吨,石榴石10.8万吨。

项目总投资10.21亿元,环保投资0.18亿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76%。

二、项目用地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及钦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三、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重点工作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采取除尘抑尘措施,确保气载流出物中铀钍排放量达《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的浓度限值,周围环境氡浓度满足《中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全国城市空气中氡平均浓度变化范围值,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天然贯穿辐射水平调查报告》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范围值;

(三)做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防护措施,确保项目地下水放射性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的浓度限值;

(四)落实钛矿、弱磁矿等的储存和管理措施,满足《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1114-2020)有关要求;

(五)做好各项运输风险防护措施,原料及产品的运输须满足《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相关要求;

(六)固体废物满足《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27742-2011)天然性放射性核素的活动浓度小于1 Bq/g后,可不进行辐射防护监管。

五、按《报告书》中的监测方案做好环境监测工作,按要求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按规定公开监测信息。

六、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七、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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