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3〕492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
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
《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放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8-451202-04-01-171609]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新东路229号。因业务发展需要,医院拟新建放疗中心,在放疗中心一层东南侧后装治疗机房配置一套后装治疗机及配套辐射防护设施,拟使用1枚铱-192密封放射源,设计最大装源量为3.7×1011贝可,属于Ⅲ类密封放射源;在放疗中心一层西侧新建核医学科,配置一台碘-131自动分装仪,使用放射性核素碘-131开展甲状腺摄碘率测量、“甲亢”及“甲癌”治疗,该核医学科属于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产生的电离辐射。
项目属新建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16.7%。
二、《报告表》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因项目运行所致年剂量管理约束值分别为5毫希伏和0.1毫希伏。通过现场监测和模式估算,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因项目运行所致年有效剂量均不会超过《报告表》确定的剂量管理约束值,同时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关于“剂量限值”的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重点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厅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使用地点、技术参数、规模以及辐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场所,必须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按规定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张贴有关标识;
(二)严格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环境安全;
(三)放射性废水按相关标准要求达标排放,固体放射性废物按相关标准要求处理。
(四)指定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配备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五)制定完善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等,建立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台账;
(六)严格按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七)按规定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四、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辐射安全许可。
五、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使用地点、技术参数、规模及辐射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超出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时,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竣工后,你院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医院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八、医院须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九、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该项目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放疗中心建设项目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放疗中心建设项目一览表
放射源 | ||||||||
序号 |
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贝可) |
类别 |
用途 |
使用场所 |
数量 |
备注 | |
1 |
铱-192 |
3.7×1011 |
Ⅲ |
放射治疗 |
放疗中心一层后装治疗机房 |
1 |
新增 |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
序号 |
核素名称 |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贝可) |
年最大 用量 (贝可) |
叠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贝可) |
用途 |
使用场所 |
场所分级 |
贮存场所 |
1 |
碘-131 |
3.70×105 |
9.25×108 |
3.11×109 |
甲状腺摄碘率测量 |
放疗中心一层核医学科 |
乙级 |
按需订购,暂存于放疗中心一层储源室中。 |
2 |
碘-131 |
1.48×108 |
3.70×1011 |
治疗甲亢 | ||||
3 |
碘-131 |
2.96×109 |
1.48×1012 |
治疗甲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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