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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藤县生华选矿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40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藤县生华选矿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7-15 15: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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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生华矿业有限公司:

《藤县生华选矿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7—450422—07—02—556390)位于梧州市藤县大黎镇黎田村野仙屯西侧山坡,原名藤县大黎泰兴选矿厂,2013年5月改为现名。2011年3月原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2012年藤县人民政府要求该项目在完善环保手续之前停止建设及生产活动;2016年11月建设单位向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备案,因项目所在的大黎矿区存在废水未经妥善处理、矿区废石处理不到位、尾矿库不能及时闭库、部分区域土壤受到污染、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推进慢等问题,备案未通过,并明确待区域环境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且通过有关部门达标验收后,可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大黎矿区一期整治工程2019年12月通过由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验收,目前二期整治工程正在进行。2021年10月,整合多家矿企后的广西藤县大黎矿区古兰、新兴旺、力发铅锌矿项目取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评批复(桂环审〔2021〕324号),大黎镇整合后的两家选矿厂(藤县生华选矿厂、藤县荔桂选矿厂,均处于停产状态)均配套、服务于大黎矿区生产;根据藤县人民政府协调结果,原则同意先行启动藤县生华选矿厂建设。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技改后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原矿300吨(9.0万吨/年),配套处理广西藤县大黎矿区古兰、新兴旺、力发铅锌矿项目(开采规模为12万吨/年)产出的铅锌原矿。选矿使用浮选工艺,采用“一次粗选三次扫选三次精选”方式,增加选硫工序,工艺流程改进为:破碎—球磨—分级—浮选铅—浮选锌—浮选硫—精矿浓缩/压滤脱水—产品,产品为铅精矿2043吨/年、锌精矿1881吨/年、硫精矿4140吨/年。项目总投资1418.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9.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29%。项目施工期6个月,服务年限8.8年。目前场地土地租用协议至2028年4月,到期后建设单位拟与出租方继续签订租用协议。

(三)选址合理性。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及《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实结果,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四)现存环境问题。

1.选矿工艺不完善,无选硫工序,原矿中有用元素回收率低,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导致尾砂含硫量较高、重金属有害物质含量较多。

2.破碎设备未配套建设除尘设施,破碎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选矿厂内其他无组织排放源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3.选矿厂厂区未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未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沉淀池。

4.根据监测结果,尾矿库渗滤液pH值、锌、悬浮物等指标超《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及其修改单标准限值。尾矿库渗滤液超标排入下游小溪,最终汇入大黎河。根据监测结果,尾矿库下游小溪pH值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5.根据毒性浸出试验结果,选矿尾砂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有尾矿库未设置防渗层及地下水导排系统,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8599—2020)Ⅱ类场建设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环境问题。

1.改进现有工程浮选工艺,通过增加选硫工序,精矿自然脱水改进为精矿浓密池浓缩、压滤脱水,增加尾砂浓密池浓缩、压滤脱水工序等,以提高原矿有用元素回收率,减少尾砂含硫量和重金属有害物质。

2.破碎车间改造为封闭式,设置集气罩、1台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破碎粉尘,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原矿堆场地面硬化、设挡雨棚,周边设截排水沟。选矿厂厂区内其他无组织排放源设置洒水降尘设施。

3.在选矿厂厂区内建设一座初期雨水收集沉淀池,容积350立方米。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选矿生产,不外排。

4.尾砂处理由湿排改为干堆,将现有尾矿库改造为干堆场,干堆场渗滤液经收集后泵入高位水池,回用于选矿生产,不外排。建设一座容积为1800立方米的选矿废水沉淀处理池,选矿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选矿生产,不外排。

5.将现有尾矿库改造为干堆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8599—2020)Ⅱ类场要求建设,在利用现有初期坝基础上,建设排渗设施、地下水导排系统、防渗层、排洪设施、应急坝(拦截坝)、副坝、回水抽排系统,周边设截排水沟等。

6.尾矿库现状堆存的8000立方米尾砂分三个区域依次挖出,运往本项目选矿厂重新选别,产出的尾砂堆放至干堆场。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生产废水经过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2.运营期选矿废水经选矿废水沉淀处理池投加石灰乳、絮凝剂,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全部回用于选矿生产,不外排。在浮硫车间东南面新建一个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240立方米(可收集约5小时事故废水量),用于选矿废水沉淀处理池发生废水事故排放时应急储存废水,待选矿废水沉淀处理池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抽回处理。

3.将现有的渗滤液收集池拆除,在应急坝(拦渣坝)下游新建一座渗滤液收集池,容积300立方米,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防渗,厚度1.5毫米。渗滤液经收集后泵入高位水池回用于选矿生产,不外排。在干堆场渗滤液收集池下游新建一个事故应急池,容积为200立方米,用于渗滤液收集池发生渗滤液泄漏事故时应急储存渗滤液。应急池渗滤液泵入高位水池,回用于选矿生产,不外排。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厂区实行分区防渗,硫酸储罐区、浓密池、选矿废水沉淀处理池、渗滤液收集池、干堆场、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实施重点防渗。应急池池底和池壁均采用水泥砂浆抹面,并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防渗,厚度1.5毫米,渗透系数K≤1×10-7厘米/秒;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应为等效黏土防渗层≥6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原矿堆场、选矿车间及配套设施等实施一般防渗,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1.5米,渗透系数K≤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进行建设,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其他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等采取水泥硬化防渗。

2.根据地下水流向及污染物扩散情况,分别将选矿厂南面钻孔SK01、干堆场下游钻孔ZK05、干堆场下游钻孔SK03、浅井QJ01、山泉水S34、干堆场地下水导排管出口作为地下水监控井,监测因子为:地下水水位、pH值、总硬度、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汞、镉、六价铬、铅、砷、锌、铜、铊、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铊、锑、总硬度、氯离子、硫酸根离子、钾离子、钠离子、钙离子、镁离子、碳酸氢根离子、硝酸根。监测频率为半年一次,连续监测两天,每天采样一次,出现超标等问题及时解决。

3.建立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运营期对选矿厂及干堆场东南面200米的旱地、水田、林地土壤环境进行跟踪监测,表层土壤1次/年;深层土壤1次/3年。配合地方政府实施开展运矿道路沿线人群健康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区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原矿堆场、尾矿临时干堆场采取搭建雨棚、设喷雾洒水装置、四周设挡墙等抑尘措施;对其他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及围挡,避免扬尘产生。

2.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采取加强道路硬化和养护、路面定期洒水及清扫、限制车速、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扬尘;运输车辆途经村庄时应减速行驶。

3.破碎车间粉尘使用集气罩收集(设计收集效率90%),经覆膜布袋式除尘器(设计处理效率99.5%)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标准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五)声环境保护措施。

1.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在12:00—14:30和22:00—次日6:00期间进行物料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基建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用于平整场地及修筑厂区道路;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大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处置。

2.选矿产生的尾砂经浓缩压滤后全部堆放至干堆场。干堆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Ⅱ类场标准要求建设,对库底设计采用防渗土工布膜全面铺盖防渗,采用两布一膜,膜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复合土工材料防渗层。

3.选矿废水沉淀处理池、干堆场渗滤液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池污泥清淤后直接返回选矿生产流程,不设暂存间暂存,不外排。

4.原矿破碎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覆膜布袋除尘器收尘处理,本项目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属于危险废物。粉尘主要成分为原矿,直接返回选矿生产流程,不设暂存间暂存,不外排。

5.项目机械设备维修产生废机油采用带盖的密闭专用危废桶暂时储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 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运营期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铅30千克/年、镉0.1千克/年,砷2.2千克/年,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为32.3千克/年,该项目重金属排放指标计划从梧州金升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金属减排量中调剂。

四、根据测算结果,厂界外各污染物均无超标区,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五、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七、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梧州市、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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