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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技改项目填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49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技改项目填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10-16 15:5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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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海洋局:

你单位报送的《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技改项目填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技改项目填海工程(项目代码:2307-450704-04-01-268116)位于钦州市南部的广西大榄坪综合物流加工区,滨海大道以南,八大街以北,大榄坪四号路以东,三墩公路以西。项目填海造陆面积6.6374公顷,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中的“其它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中的“建设填海造地”。该项目属于广西钦州大榄坪综合物流加工区区域建设用海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项目之一,工程用海范围内已开展填海,但未达到标高,工程后续回填土方拟采用平陆运河航道疏浚土石方回填,需全部回填至标高达+5.3米后即全部完成填海。本次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为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技改项目涉及的填海工程,对已填海部分进行回顾性评价和继续回填加高部分的环境影响评价,填海后期的地基处理和项目运行不作为本次评价内容。

(二)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根据国家关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工程可继续填海。

项目符合《钦州港总体规划(203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钦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建设不占用海洋生态红线区、海洋保护区、不占用农渔业区和旅游娱乐区等海洋环境敏感功能区,距离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约8.1千米处,距离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约14.61千米处,因距离海洋环境敏感功能区较远,因此项目对海洋环境敏感目标影响可接受。项目周边200米范围内主要是园区其他企业,无常驻居民,大气和噪声影响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等进行填海。

二、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措施。项目建设需做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一是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并将具体方案报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按照《广西钦州大榄坪综合物流加工区区域用海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生态修复报告》严格落实,包括受损海洋生态修复与整治、受损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填海形成陆域后需建设生态景观、建设生态化岸线等。

(二)严格落实海洋水质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清洗废水等的处置,施工废水依托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直接排放。工程施工期机械设备及车辆清洗废水,需在施工场地车辆进、出口设置沉淀池,施工时在设备维修区设置临时隔油池,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机械、车辆冲洗产生的含油污水收集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随意排放。施工作业产生的垃圾,与施工生活垃圾一起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接收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所有施工车辆要求安装顶盖,避免物料撒落引起二次扬尘污染,车辆驶出施工场界前敲打车轮和打扫、冲洗车轮,避免车轮带泥上路。施工单位需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设备及运输车辆,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并保持汽车的外身清洁,使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使用低硫油品、安装尾气处理设施等,减轻施工机械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声施工设备,日常应注意对施工设备的维修保养;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将高噪声设备尽量安排在远离噪声敏感点的区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尽量避免夜间施工。为减轻运输噪声对道路两侧居民的影响,项目施工期间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在距敏感点较近的路段应严格限制车速、禁止鸣笛、规范施工时间。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需做好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确保不污染环境。各类施工废料及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六)填海形成陆域后项目引进需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引进的项目需符合《北部湾港总体规划(2021—2035)》要求,积极引导和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海洋绿色产业和我区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项目落地,严格限制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工程位于广西钦州大榄坪综合物流加工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填海范围内,区域填海吹填施工期未产生因施工导致的船舶溢油和临时围堰垮塌的事故。项目继续施工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主要环境风险为物料陆域运输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本项目区域可能受风暴潮的影响。建设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针对物料陆域运输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海洋自然灾害事故,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事故的影响降至最低,工程建设的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三、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工程填海需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投资资金。工程填海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及其他相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按规定对工程填海施工、验收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未实施填海的,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报批。填海工程规模、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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