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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粗制氢氧化镍钴原料制备高纯电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53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粗制氢氧化镍钴原料制备高纯电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10-30 11:4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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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粗制氢氧化镍钴原料制备高纯电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项目情况。

2023年7月2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纯镍产品(金属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3〕283号),同意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玉林市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白平片区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高纯镍产品(金属量)项目(备案号2212-450900-04-01-846210,以下简称5万吨电镍项目)。

目前项目完成土地平整,并已建设1座电积一车间(镍电积厂房),布置1条2万吨/年电积镍和1条3万吨/年电积镍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成部分于2024年8月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900MA5QD5T25F001V,有效期限:自2024年8月15日至2029年8月14日止。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现有项目基础上重新规划,对5万吨电镍项目原料、规模、生产工艺等建设内容均进行变动。项目更名为粗制氢氧化镍钴原料制备高纯电镍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拟建项目),并于2024年3月重新备案,备案号为2403-450900-04-01-951084。按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拟建项目构成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评。

拟建项目选址仍为5万吨电镍项目所在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85109平方米。项目以华友集团国外项目自产的粗氢氧化镍钴为原料(用量499466.58吨/年),通过“球磨浆化+中和脱硅+常压浸出+除铁铝+中和脱硅+萃取+除油”得到10万吨硫酸镍溶液(镍金属量),再以自产10万吨硫酸镍溶液(镍金属量)和外购2万吨硫酸镍溶液(镍金属量)为原料,采用“电积”得到电积镍板,产品规模为12万吨/年高纯电镍,同时副产96624吨/年氯化钴溶液、39285.42吨/年硫酸钴溶液、356.07吨/年电铜、8963.26吨/年粗制碳酸锌、15151.06吨/年粗碳酸锰、212.26吨/年海绵铜、268196.47吨/年硫酸钠。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磨浸及蒸发车间、萃取一车间、萃取二车间、萃取三车间、除油蒸发车间、电积一车间(镍电积厂房)、电积二车间(电镍车间)等主体工程,酸碱罐区、化学品仓库、副产品库、硫酸镍产品罐区、氯化钴产品罐区等公辅工程,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1558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800万元,占投资额的2.44%。

项目依托工程包括:①蒸汽来源于玉林时代聚能热力能源有限公司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一期项目;②转皂后液、洗硫水、沉镍后液、反锌铝后液依托广西时代汇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元正极项目的三元地块的MVR装置进行收盐;③氧气由玉林时代天蓝气体有限公司锂电新能源材料一体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12万立方米/小时空分制氧中心项目供应;④纯水由广西华友锂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池级锂盐项目,广西巴莫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镍型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10万吨三元前驱体材料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巴莫项目”)供应。⑤项目危险废物依托巴莫项目已建危废暂存间暂存,压缩空气依托巴莫项目空压站供给。⑥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锂电新能源材料一体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4万t/d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项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2024年第1次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暨加强能耗双控厅际联席会议审议。项目能评于2024年9月30日获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桂发改环资〔2024〕699号)。

项目产业定位、用地布局符合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玉林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

根据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项目用地范围位于博白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三区三线”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华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粗制氢氧化镍钴原料制备高纯电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磨浸及蒸发车间废气。

常压浸出和氧压浸出过程产生的硫酸雾经密闭罐体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1#)处理,净化后由1根25米DA001排气筒排放。

2.萃取车间废气。

萃取车间的萃铜废气、萃取含酸有机废气经密闭槽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树脂柱吸附装置(2#)处理,净化后由1根25米DA002排气筒排放。

电铜废气、萃取含酸废气经密闭槽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3#)处理,净化后由1根25米DA003排气筒排放。

3.除油车间废气。

除油车间废气经密闭槽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4#)处理,净化后由1根25米DA004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限值。

4.电积一车间废气。

电积一车间3万吨/年电积镍工段和2万吨/年电积镍工段的电积槽均拟设置酸雾盖,负压抽风。

3万吨/年电积镍工段电积废气、沉镍废气经负压引入2套酸雾吸收塔(5#、6#)处理,净化后分别由1根24米DA005排气筒、1根24米DA006排气筒排放。

电积一车间2万吨/年电积镍工段电积废气、沉镍废气经负压引入3套酸雾吸收塔(7#~9#)处理,净化后分别由1根26米DA007排气筒、1根26米DA008排气筒、1根26米DA009排气筒排放。

5.电积二车间废气。

电积二车间电积槽设置酸雾盖,负压抽风。电积废气、沉镍废气经负压引入4套酸雾吸收塔(10#~13#)处理,净化后分别由4根25米(DA010~DA013)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污水处理站废气。

硫酸镁沉重废气经密闭槽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14#)处理,净化后由1根25米DA014排气筒排放,外排的硫化氢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废气经密闭槽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15#)处理,净化后由1根25米DA015排气筒排放,外排的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7.酸碱库废气。

酸碱库硫酸、盐酸储罐产生的废气经呼吸阀口废气管直接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16#)处理,净化后由1根25米DA016排气筒排放,外排的硫酸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8.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各浸出槽、反应槽、萃取槽等均采用密闭设计、负压收集;电积槽设置有酸雾盖并负压收集废气,硫酸储罐、盐酸储罐设有集气罩收集废气;减少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等污染物排放。项目厂界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污染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严值(硫酸雾0.3毫克/立方米、氯化氢0.05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反铜锰后液(W2)、洗氯水(W4)、镁萃余液(W6)、废气处理系统废水(W9)、地面清洗水(W10)、化验室废水(W11)送至拟建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除磷+除重+pH调节,总规模为11500立方米/天)处理后,与污水处理站回用蒸发冷凝水(W8)、循环系统排污水(W12)合并后,一起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转皂后液(W1)、洗硫水(W5)、沉镍后液(W7)、反锌铝后液(W3)等高盐废水经拟建项目除磷沉锌除重处理后,依托三元正极项目MVR系统进行收盐处理后,冷凝水回用于生产补水,母液返回项目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外排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总氮、氨氮、总磷、铜、钴、锰、锌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和企业与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纳管协议较严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300毫克/升、悬浮物140毫克/升、石油类15毫克/升、总氮40毫克/升、氨氮20毫克/升、总磷2毫克/升、铜0.5毫克/升、钴1毫克/升、锰2毫克/升、锌1.5毫克/升)后一起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铅、砷、镉、铬、镍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要求(铅1毫克/升、砷0.5毫克/升、镉0.1毫克/升)

3.初期雨水。

项目初期雨水经3436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进行收集后,排入拟建项目污水处理站,分3天处理后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5.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的废水,应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尤其是总盐含量不对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工艺系统造成冲击,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减轻对海洋生态系统环境的影响程度;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钴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直接排放标准,全盐浓度不高于8500毫克/升,其中硫酸盐浓度不高于4200毫克/升、氯化物浓度不高于4300毫克/升)后,通过深海排放管道由北海铁山港A5排放口排放。深海排放管道及A5排污口未建成前,拟建项目不得投产。

(三)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并在其周边建立地下水的水质监控点,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备消声、隔振和减振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五)合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

1.属于危险废物的除杂渣、三相渣、废油、废金属纤维和废树脂、废活性炭、废水处理站污泥、废滤布、废矿物油、废油桶、废试剂瓶依托巴莫项目已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2.投产后,尽快对粗二氧化锰进行属性鉴别。若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项目依托的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4.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已建工程整改措施。

对2万吨/年电积镍和3万吨/年电积镍生产线的电解槽集气方式进行整改,设置酸雾盖(罩)并进行负压抽风,减少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整改内容纳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管理。

四、项目建成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硫酸雾37.55吨/年、氯化氢5.10吨/年、非甲烷总烃9.41吨/年、硫化氢0.15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建成投产后,玉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外排废水和锂电基地外排废水全盐量、硫酸盐和氯化物的监督性监测频次,每月至少开展1~2次对项目和锂电基地外排废水盐度各项指标的监督性监测。

建设单位应配合玉林市和北海市定期跟踪监控废水排放海域水质、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境状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排放海域水质、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境状况跟踪监测,根据排污区域及周边海水水质、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境变化情况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确保国家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儒艮自然保护区及滨海湿地生态敏感区良好水质、生境。

十二、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桂环审〔2023〕283号文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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