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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贵港港中心港区大岭高岭头作业区1号至4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5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贵港港中心港区大岭高岭头作业区1号至4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11-20 10:4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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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

《贵港港中心港区大岭高岭头作业区1号至4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211-450000-04-01-748419)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华润水泥码头下游的郁江左岸,中心地理坐标:109.569823050°,22.936287268°。

(二)技术参数和工程量。

工程拟新建4个3000吨级泊位,包括1个3000吨级多用途泊位(1号泊位)和3个3000吨级通用泊位(2号~4号泊位)。设计年吞吐量685万吨,其中散货645万吨,件杂货10万吨,集装箱3万TEU(折合30万吨)。运输的货种包括矿建材料(骨料)、水泥原材料(水泥熟料和石灰石)、粮食、木材及其制品、集装箱等,不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港区陆域建设1个散货堆场(骨料),面积18738平方米;1个件杂货堆场(木材及其制品),面积为983平方米;1个集装箱堆场(木材制品),面积11155平方米。

港区陆域总占地面积49169平方米,停泊水域使用水域面积约13511平方米,回旋水域使用水域面积约48267平方米,岸线总长423米。工程无炸礁施工,工程水域疏浚及护岸开挖范围为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局部区域,港池疏浚土方量共13286.45立方米,护岸水下开挖量25564.7立方米,护岸水上开挖量24463.26立方米,合计总开挖量为63314.41立方米,其中5953.2立方米回填于港区陆域,弃方57361.21立方米经干化后运至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水泥生产厂区作为生产原料。工程总投资22278.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74.08万元;计划工期24个月。

(三)规划符合性。

工程属于《贵港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项目,符合《珠江—西江经济带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广西郁江干流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贵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已获得自治区水利厅批复(桂水审批〔2024〕87号)。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水下施工应避开4~7月瓦塘鱼类产卵场繁殖季节,优先选择在枯水季节施工,并避免与“贵港港中心港区大岭高岭头作业区9号至11号泊位工程”同时进行水下施工。在疏浚作业前2—3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施工前进行宣传教育,发现珍稀濒危水生保护动物后应在当地渔业部门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2.工程水下岸坡开挖和港池疏浚采用抓斗式挖泥船开挖,产生的土石方通过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现有码头上岸运至港区临时干化场,干化后交由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及有毒有害物质应收集上岸处理,施工物料应远离水体堆放,各类材料应设置遮雨设施,并在物料场周围挖明沟、沉沙井和防护墙等。油漆、防腐剂等有害化学品严禁露天堆放,避免物料被暴雨冲入施工河段。施工期间禁止向水体排污倾废;施工结束时,及时做好沿岸的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3.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公开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及落实情况。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并预留增殖放流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方案实施前应征询渔业主管部门意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船舶压载水管理工作,预防生物入侵。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场地周边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及沉淀池,严禁向水域直接排放废水、固体废物及抛弃有毒有害物质。港池疏浚应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必要时应在施工水域附近设置防污帘,减轻悬浮泥沙对河流生态的不利影响。桩基钻孔泥浆及时清理上岸并使用沉沙池沉淀;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格检查施工机械和船只,防止油料泄漏;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港区后方华润水泥厂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水泥生产。

2.营运期散货车辆冲洗废水、码头面冲洗废水、码头面初期雨水、散货堆场径流雨水进入散货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设施工”标准后回用于港区绿化及散货堆场、码头面、道路等抑尘用水,不外排。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接收上岸至暂存油罐,并通过管道接入9号至11号泊位工程含油污水处理站,依托该处理站处理油污水,然后再依托后方钙基新材料项目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后,回用于该项目厂区生产、抑尘用水,不外排。港区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依托港区后方华润水泥厂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后回用于水泥生产,不外排。

3.每个泊位、引桥及后方陆域沿岸设置排水沟;设置1个容积为66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和1个315立方米的污水收集池,一套处理能力为75立方米/小时的散货污水处理站。码头面初期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至初期雨水池,再进入自建的散货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期雨水通过切换阀排入郁江。运营期生活污水(包括港区生活污水、到港船舶生活污水)依托港区后方华润水泥厂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4.设置船舶生活污水通岸接口,到港船舶生活污水经船舶生活污水通岸接口接收后输送至华润水泥厂内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接收上岸至暂存油罐,并通过管道接入9号至11号泊位工程含油污水处理站,依托该污水处理站处理油污水,然后再依托后方钙基新材料项目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该项目厂区生产、抑尘用水,不外排。

5.码头前沿预留坡度,坡向后方陆域;码头前沿及岸线两翼设置挡水围堰,防止初期雨水从码头前沿直接排入郁江。运营期间应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督管理,禁止船舶污染物直接入河。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通过采取购买预拌混凝土、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的影响;露天材料、临时堆场进行覆盖以减少扬尘产生。做好地面清洁,对运输车辆及时清洗,以及运输时采用篷布遮盖,降低交通运输扬尘的影响;采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尾气排放,降低施工机械废气对环境的影响。

2.运营期对卸料仓进行封闭及洒水降尘;在散货堆场东、西、北面设置防风抑尘网(高度约8米,总长度约370米)。装船作业时采用洒水降尘、密闭皮带机、喷淋抑尘设施、装船机配备袋式除尘装置,六级风速及以上恶劣天气下禁止船舶的装卸作业;购置移动式雾炮机降尘等,减少扬尘产生。进出港车辆限速并冲洗,规范道路路面硬化、及时清扫及洒水措施。

3.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运营期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护岸水下开挖土和疏浚土通过现有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码头上岸,运至港区临时干化场,干化后交由港区后方华润水泥厂综合利用;护岸水上开挖弃土采取汽运方式运至港区后方华润水泥厂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施工期建筑垃圾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如混凝土碎块)运至指定的消纳场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2.运营期船舶生活垃圾、港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散落的固体废物全部清扫回收;散货污水处理站沉渣及布袋收集粉尘交由华润水泥厂回收利用。

3.机械养护产生的废润滑油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与含油抹布一起依托港区后方华润水泥厂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船舶舱底油污水依托贵港港中心港区大岭高岭头作业区9号至11号泊位工程含油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油依托钙基新材料项目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根据施工材料的运输目的地选取适宜的运输路线,经过居民点时减速慢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6:00)和中午(12:00—14:00)进行施工作业;高噪声设备施工时应实施封闭或半封闭隔声降噪。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厂界处应设置实心围挡作为隔声屏障,减少噪声对居民区的影响。

2.在厂界周边设置绿化带,选择吸声性能较好的植物种进行隔音降噪。加强船舶航运噪声管理,在岸侧居民密集的航段禁止使用汽笛,合理使用其他噪声污染小的声响装置,降低鸣笛噪声。货物运输选取适宜的运输路线,路过居民点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营运期东、西、北面厂界噪声贡献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南面厂界噪声贡献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围油栏、收油机、油拖网、吸油材料、围油栏布放艇等应急物资和应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一旦发生船舶溢油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在事故船舶下游布设围油栏拦截油团、收油机收油等应急措施,并同时上报贵港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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