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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龙胜—峒中口岸公路(宜州至上林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25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龙胜—峒中口岸公路(宜州至上林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4-17 14: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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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铁宜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龙胜—峒中口岸公路(宜州至上林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102-450000-04-01-492933)位于河池市宜州区、来宾市忻城县和南宁市上林县,属新建项目。主线全长112.788千米,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20千米/小时,路基宽26.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福龙连接线、古蓬连接线分别长0.85千米、2.40千米,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12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公路全线设置桥梁17537米/49座,其中复杂大桥846米/1座,特大桥5590米/4座,大桥10909米/29座,中小桥1038米/15座,桥梁占比15.55%;设置隧道9548米/10座,其中长隧道5468米/3座,中隧道3267米/4座,短隧道813米/3座,隧道占比8.22%;桥隧比23.63%;涵洞225道,通道305道;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0处,其中枢纽互通式立交4处,一般互通式立交6处,设管理分中心1处、服务区2处、停车区3处、养护工区2处、桥隧管理站1处、匝道收费站6处、路政交警基地设2处(与养护工区合建)。

工程总占地1087.0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91.25 公顷,临时占地195.84 公顷。施工过程中共产生挖方3627.33万立方米,填方2940.39万立方米,综合利用方166.71万立方米,弃方520.23万立方米。全线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24处,弃渣场26处,临时堆土场23处。项目总投资167.8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621.18万元,占总投资的0.51%;计划工期三年。

(三)选址合理性。

拟建公路选线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穿越红水河流域岩溶山地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位于南宁市、来宾市、河池市)、广西忻城乐滩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位于来宾市)及忻城县境内永久基本农田;该项目属于《国家公路网规划》《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广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中规划项目,符合穿越上述环境敏感区域规定;沿线自然资源部门均已认定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目前项目已获得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敏感目标。

1.拟建公路以红水河大桥(中心桩号K67+633)跨越广西忻城乐滩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育区(与广西忻城乐滩自治区重要湿地范围重叠),其中大桥北侧桥墩永久占用湿地公园保育区,南侧桥墩位于湿地公园范围外;自治区林业局已复函同意线路穿越。

2.线路穿越宜州区庆远镇拉孔水库、宜州区福龙乡同意村立新、忻城县城关镇加仁村大桑呇、忻城县红渡镇思吉村思吉屯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上林县塘红乡南岩水库饮用水水源标准保护区;沿线人民政府均已复函同意线路穿越。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运营期管理要求。

(一)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将临时用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及森林公园范围内。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2.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导流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3.下一步设计应优化线路走向,优先避让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植物及古树名木,在路线避让技术或环境影响不可行的情况下方可考虑就近移栽保护。对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并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4.临近及穿越广西忻城乐滩国家湿地公园、广西宜州庆远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及学校、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等措施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5.两栖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造成惊扰。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拟建公路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跨河桥梁应优化选址,跨河大桥选择合理的跨越形式,减少水中桥墩数量,减少水下施工量。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应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桩基钻孔灌注施工中,护壁泥浆采用循环利用方式,不外排;产生的废浆清运至废浆干化池,沉淀后的废渣运至弃渣场填埋。

2.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污水外排农灌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3.加强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土石方及时清运、避免施工机械漏油、桥梁桩基泥浆循环不外排等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占地以及服务区、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4.路基施工等应避免破坏沿线村屯输水管线及设备,如施工活动无法避让输水管线或设备时,应与受影响的村委进行协商,对受到破坏的相关输水设备或管线等进行改移改建,在不影响村民饮水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一步开工建设。

5.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等站区分别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排入有农灌功能水体的,应同时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后外排。禁止将污水排入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水域。宜州南停车区上下行各建设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的蓄水池,用于储存雨季无法用于农灌的尾水。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采取围挡以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施工期拌和站采用集中场站拌和方式,沥青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300米;骨料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200米。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

3.距离居民点较近的隧道施工应采用湿式作业,减少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产生量。运营期将隧道排风方向设置在远离居民点一侧。

4.服务区、管理站等采用清洁能源,不设燃煤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较近的路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及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敏感点,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

2.隧道洞口周边分布有居民点的,施工图阶段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优化施工方案,优先采取非爆破工艺,如盾构法或掘进机法等,如确需爆破应采取微差爆破、控制一次爆破炸药量等措施,禁止夜间进行爆破。

3.对运营中期预测超标的42处声环境敏感点设置声屏障11689米,投资3507.6万元;对板豆等18处居民点换装隔声窗4880平方米,投资732万元。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运营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及运营管理。

(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起点—宜州东枢纽段(K0+000~K0+230)公路中心线622米、宜州东枢纽—宜州南互通段(K0+230~K8+355)公路中心线701米、宜州南互通石别枢纽段(K8+355~K22+220)公路中心线676米、石别枢纽段—福龙互通段(K22+220~K42+860)公路中心线558米、福龙互通—忻城北互通段(K42+860~K55+000)公路中心线551米、忻城北互通—忻城枢纽段(K55+000~K62+130)公路中心线501米、忻城枢纽—红渡互通段(K62+130~K65+770)公路中心线572米、红渡互通—古蓬枢纽段(K65+770~K79+150)公路中心线615米、古蓬枢纽—古蓬互通段(K79+150~K81+200)公路中心线601米、古蓬互通—塘红互通段(K81+200~K100+900)公路中心线592米、塘红互通—终点段(K100+900~K112+788)公路中心线642米、福龙连接线公路中心线29米、古蓬连接线公路中心线24米范围内不宜新建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噪声敏感建筑,如若建设,建筑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运营期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上林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忻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上林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忻城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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