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有色和力矿业有限公司苍梧县宝山铜锌矿采选项目(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276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
广西有色和力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有色和力矿业有限公司苍梧县宝山铜锌矿采选项目(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204-450000-04-01-440193)位于苍梧县岭脚镇六妙村,与宝山铜锌矿直线距离约1.5千米。广西有色和力矿业有限公司苍梧县宝山铜锌矿扩采项目于2016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6〕68号),2023年11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原矿直接外售效益低,采矿工程目前停产。拟建项目为宝山铜锌矿扩采项目配套的选矿工程,选矿工程建成投产后,采矿部分恢复生产。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项目主要建设破碎筛分车间、选矿车间以及配套的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建设规模为选别宝山铜锌矿原矿石30万吨/年,采用浮选工艺,主要工艺流程为:三段一闭路破碎→一段闭路磨矿→优先浮选→精矿、尾矿两段脱水→尾矿干堆→选矿废水处理回用,产品为铜精矿10565吨/年,锌精矿1584吨/年。选矿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产,不外排。选矿产生的尾矿经压滤后堆放在临时干堆场,最终全部作为建筑材料配料外售进行资源化利用。项目总投资7551.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67%。项目建设期约1年,生产服务期约14.4年(采矿工程生产服务期约14.4年)。
(三)选址合理性。
拟建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及《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要求;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广西有色和力矿业有限公司苍梧县宝山铜锌矿采选项目(选矿项目)用地“三区三线”符合性的意见》,项目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四)现存环境问题。
1.原选矿厂配套尾矿库堆存有约6.8万立方米尾矿,建设单位拟对尾矿库尾矿进行回采并外售作为建筑材料配料以资源化利用,目前资源化利用项目已获得环评批复(梧(苍梧)环管字)〔2024〕3号)。
2.厂区内东面土壤砷监测值超《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低于第二类用地管制值;废水总排口下游土壤、6#地下水监测井周边土壤、7#地下水监测井周边土壤砷监测值超《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管制值。目前建设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后项目用地土壤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管制值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生产废水经过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2.运营期选矿废水处理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标准限值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表2标准限值的最严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选矿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3000立方米/天,采用“絮凝沉淀+自然降解”处理工艺,自然降解池容积为12000立方米。
3.尾矿干堆渗滤液产生量为5立方米/天,进入选矿废水处理站处理。
4.选矿废水处理站附近设置2个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合计1200立方米(可收集10小时事故废水量)。在废水处理站发生事故停运情况时将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废水处理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抽回废水处理站处理。
5.厂区内设置2个初期雨水沉淀池,一个位于原矿临时堆场边,容积为150立方米;一个位于厂区最低处,容积为850立方米。厂区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于选矿生产,不外排。
(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厂区实行分区防渗,原矿堆场、尾矿临时干堆场、柴油储罐、硝酸储罐、选矿废水处理站各类水池、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实施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应为等效黏土防渗层≥6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2.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实施一般防渗,防渗结构应为等效黏土防渗层≥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厂区其他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等采取水泥硬化防渗。
3.根据地下水流向及污染物扩散情况,将厂区上游SK1、下游SK5、SK7、SK8(六妙小学井水)作为地下水监控井,监测因子为地下水水位、pH值、耗氧量、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铜、铅、锌、镉、六价铬、砷、汞、铁、锰、铊、锡、总硬度、氯离子、硫酸根离子、钾离子、钠离子、钙离子、镁离子、碳酸氢根离子、硝酸根,每半年监测一次,每次连续监测两天,出现超标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4.建立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运营期对四另屯的农田土壤(拟建选矿厂下游,距厂区约900米)、拟建选矿厂选矿废水处理站下游10米的土壤环境进行跟踪监测,表层土壤1次/年;深层土壤1次/3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因洪水期六妙河水可能反补六妙小学机井,选矿厂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在六妙小学北东侧冲沟内建设一个机井(出水量应大于1立方米/小时)作为六妙小学备用水源,保障六妙小学饮用水安全。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区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原矿堆场、尾矿临时干堆场采取搭建雨棚、设喷雾洒水装置、四周设挡墙等抑尘措施;对其他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及围挡,避免扬尘产生。
2.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采取加强道路硬化和养护、路面定期洒水及清扫、限制车速、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扬尘;运输车辆途经村庄时应减速行驶。
3.破碎筛分车间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设计收集效率90%)及布袋除尘器处理(设计处理效率98%),处理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标准限值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标准限值的最严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运营期项目区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四)声环境保护措施。
1.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在12:00~14:30和22:00~次日6:00期间进行物料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基建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用于平整场地及修筑厂区道路;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岭脚镇生活垃圾收集点处置。
2.运营期选矿产生的尾矿浓缩脱水后堆存于尾矿临时干堆场(可堆放约30天共3万吨尾矿),最终外售给有合法环保手续、具有接纳能力的水泥厂、混凝土搅拌站、免烧砖厂等企业,作为建筑材料配料资源使用。尾矿临时干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尾矿临时干堆场容量接近满负荷时,选矿厂应立即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待尾矿外运腾出库容后方可恢复生产,避免尾矿因无处堆放而污染环境。。
3.初期雨水沉淀池污泥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尾矿一起外售资源化利用。运营期对选矿废水处理站污泥进行危废鉴别,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将其与尾矿一起外售;如属于危险废物,应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原矿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尘处理,直接返回选矿生产工序。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采用带盖的密闭专用危废桶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建设。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运营期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铅6.9千克/年,镉0.4千克/年,砷11.8千克/年,合计排放总量为19.1千克/年。
四、根据测算结果,厂界外各污染物均无超标区,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五、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七、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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