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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贵港港中心港区东山作业区5号至7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33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贵港港中心港区东山作业区5号至7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5-30 08: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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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东山港港务有限公司:

《贵港港中心港区东山作业区5号至7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204-450000-04-01-740651)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东山村附近郁江左岸,中心坐标为:109.714930°E,23.103318°N,属新建项目。

(二)技术参数和工程量。

工程建设规模为新建3个3000吨级通用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为525万吨(其中散货390万吨,件杂货135万吨),设计年吞吐量为420万吨(其中散货300万吨,件杂货120万吨)。运输的货种包括散货(碎石)、件杂货(粮食(袋)、钢材、木材),不涉及危险品、化学品。工程总用地面积15.0785公顷,主要分为堆场生产区、码头生产区,码头使用港口岸线322.5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港池开挖、码头水工、护岸工程、水域陆域形成、道路堆场、装卸工艺设备及安装、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供电照明、助导航通信工程、给排水及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程陆上开挖土石方18.57万立方米,水下开挖土石方12.61万立方米,土石方总开挖量为31.18万立方米,总填方为22.42万立方米,剩余弃方8.76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32958.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4.31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62%;计划工期18个月。

(三)规划符合性。

工程符合《贵港港总体规划(2035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工程涉及港北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港南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共2个重点管控类单元,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工程于2023年5月25日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与选址意见书,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水下施工应避开3—6月的鱼类繁殖季节和幼鱼保护期,尽量选择在枯水季节进行。在疏浚作业前2—3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施工前进行宣传教育,发现珍稀濒危水生保护动物后应在当地渔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2.港池疏浚产生的弃方运至后方陆域干化处理,禁止随意抛弃入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抛入拟建项目所在河段;施工物料应远离水体堆放,各类材料应设置遮雨设施,并在物料场周围挖明沟、沉沙井和防护墙等。油漆、防腐剂等有害化学品严禁露天堆放,避免物料被暴雨冲入施工河段。施工船舶施工期间产生的含油废水严禁排入水体;施工结束时,及时做好沿岸的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3.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公开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及落实情况。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并预留增殖放流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方案实施前应征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船舶压载水管理工作,预防生物入侵。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场地周边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及沉淀池,严禁向水域直接排放废水、固体废物及抛弃有毒有害物质。港池疏浚应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必要时应在施工水域附近设置防污帘,减轻悬浮泥沙对河流生态的不利影响。桩基钻孔泥浆及时清理上岸并使用沉沙池沉淀;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格检查施工机械和船只,防止油料泄漏;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农灌。

2.运营期生活污水经港区污水管道收集及港区生活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使用运输车运至贵港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市政管网建成后,生活污水纳入配套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设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到港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上岸后接入港区生活污水处理站,经预处理后使用运输车运至贵港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设置容积为10立方米的含油污水临时储罐,舱底含油污水经码头前沿接收设施接收上岸后,置于临时储罐中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4.码头前沿预留坡度,坡向后方陆域;码头前沿及岸线两翼设置挡水围堰,防止初期雨水从码头前沿直接排入郁江。运营期间应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督管理,禁止船舶污染物直接入河。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间在施工作业区设置围挡,物料、渣土堆放区进行遮盖,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降尘。港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池,用于运输车辆冲洗,同时做好地面清洁。车辆运输过程使用蓬布遮盖,避免物料运输过程中洒落产生二次扬尘。采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并加强维修保养,施工完成后施工场地及时清理干净。

2.堆场上风向设置防风抑尘网;堆场四周及皮带受料口设置喷淋降尘装置;皮带机设置全封闭防尘罩,在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自动喷淋。运营期对进出港区的道路路面进行硬化,对运输车辆采取限速、冲洗、严禁超载以及道路定时清扫洒水的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3.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运营期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后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废渣土、混凝土碎块等由施工单位运至市政指定消纳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陆域土石方调配至贵港西江产业园进行回填利用。港池疏浚产生的土石方上岸干化后运至防洪堆货场进行场地回填,回填后进行植被恢复。

2.运营期到港船舶生活垃圾经码头接收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装卸作业洒落的固体废物清扫后直接回收至后方堆场或仓库;项目营运期码头工作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散货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后外售综合利用。

3.运营期隔油池浮油、废润滑油及含油抹布用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根据施工材料的运输目的地选取适宜的运输路线,经过居民点时减速慢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6:00)和中午(12:00—14:00)进行施工作业;高噪声设备施工时应实施封闭或半封闭隔声降噪。

2.在厂界周边设置绿化带,选择吸声性能较好的植物种类进行隔音降噪。加强船舶航运噪声管理,在岸侧居民密集的航段禁止使用汽笛,合理使用其他噪声污染小的声响装置,降低鸣笛噪声。货物运输选取适宜的运输路线,路过居民点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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