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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36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6-18 17: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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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G80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310-450000-04-01-461941)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隆安县和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市境内,属改扩建项目。公路主线全长177.050千米,本次改扩建采用两侧拼接(含单侧拼宽)为主、分离增建为辅方式,将主线由双向四车道扩建为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其中两侧拼宽(含单侧拼宽)段长度158.050千米,占路线全长的89.27%,分离增建路段长度19.0千米,占路线全长的10.73%。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改扩建后主线桥梁全长7980.76米/65座,占路线长度的4.51%,其中,特大桥1364米/3座,大桥4810.35米/21座,中、小桥、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1806.41米/41座,分离式立交桥66座,涵洞399道,通道349道。工程拼宽利用桥梁4790.82米/46座,其中大桥3740.78米/18座,中、小桥934.04米/24座,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116米/4座;拆除重建桥梁756.37米/13座,其中中桥、小桥638.87米/11座,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117.5米/2座;半幅利用半幅新建桥梁1926.07米/4座,其中特大桥1145.5米/2座,大桥780.57米/2座;新建桥梁507.5米/2座,其中特大桥218.5米/1座,大桥289米/1座。另外,完全新建田东右江特大桥555.0米/1座,另计入田东互通工程量。本工程新建及改建互通式立体交叉15处;改扩建后项目设置7处服务区,其中4处为现有服务区原址扩建(建筑全拆新建),另外3处为现有停车区按服务区标准进行原址扩建(建筑全拆新建)。新建监控分中心2处,与坛洛服务区、百色服务区合建。新建收费站11处,除了小林、田阳收费站异地新建之外,其他收费站原址扩建,保留现有房建工程。新建养护工区3处,与平果收费站、田东收费站、百东新区收费站合建。

工程总占地面积2064.2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568.16公顷,临时占地496.10公顷。工程总挖方量2146.65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126.71万立方米),总填方量1918.25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126.71万立方米,借方602.58万立方米,产生弃方711.25万立方米,主要运至弃渣场,综合利用119.73万立方米。全线设置大型施工生产生活区18处,弃渣场49处,表土堆放场21处,取土场22处。项目总投资20385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949.2万元;计划工期4年。

(三)选址合理性。

原项目于2007年12月建成通车,2013年3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环验〔2013〕59号)。本次改扩建拟将主线由双向四车道扩建为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要求。项目与西乡塘区、隆安县、百色市城镇开发边界存在重叠,涉及西乡塘区、隆安县以及百色市境内永久基本农田;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项目涉及占用隆安县右江中下游干流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属于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1.公路穿越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镇流村、南宁市隆安县隆安华侨管理区右江、南宁市隆安县右江规划、南宁市隆安县雁江镇西秀山、平果市田阳区那坡镇地下水、百色市田阳区那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初步划分的平果市新安镇水厂保护范围,南宁市、百色市人民政府均已复函同意线路穿越。

2.项目避让田东县龙须河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用地红线与森林公园边界最近距离约12.3米;百色市林业局已复函同意项目选址。

3.项目占用右江中下游干流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31469公顷,占用植被类型主要为尾叶桉林。通过对林地实施占补平衡,项目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水源涵养功能影响较小。

4.项目在金鸡滩右江大桥(位于右江隆安县城厢镇金鸡滩斑蠖、斑鳜、大眼鳜产卵场内)左侧新建桥墩,占用水域89.1平方米,临时钢栈桥占用水域12.8平方米;在龙须河大桥(位于龙须河口倒刺鲃鱼类产卵场范围内)两侧新建桥墩,占用水域51.855平方米,临时钢栈桥占用水域19.2平方米;在那音大桥(位于那音河口鱼类产卵场范围内)两侧新建桥墩,占用水域153.74平方米。在采取合理安排工期、泥浆干化处理等措施后,项目建设对产卵场影响较小。

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运营期管理要求。

(一)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将临时场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森林公园范围内。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2.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鱼类产卵场河段水下施工应避开3—6月的鱼类繁殖季节和幼鱼保护期,尽量选择在枯水季节进行。水下施工前2—3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施工前进行宣传教育,发现珍稀濒危水生保护动物后应在当地渔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运营期在鱼类重要生境路段设置警示牌,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3.穿越生态保护红线路段及临近森林公园、学校、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等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4.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造成惊扰。

5.项目拟设1#、2#、3#、6#、7#、8#、9#、10#、11#、12#、13#、14#、15#、16#取土场在现有公路可视范围内,7#、12#、16#、17#、21#、22#、23#、26#、29#、33#、37#、39#、40#、41#、48#弃渣场在现有公路可视范围内,应另行选址;7号施工生产生活区部分区域位于雁江镇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调整范围或另行选址,直至完全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号、9号、12号、18号施工生产生活区115米范围内分布有居民区,对居民环境影响较大,应另行选址。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拟建公路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钢围堰设置应在河流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应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钢围堰内桩基础施工产生的废渣、基坑水等不得直接排入围堰外水体;桥梁桩基施工泥浆固化后运送至指定渣场堆弃;临河路段施工区周边应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出水口处设置临时沉淀池,排水经沉淀后方可接入周边排水系统。

2.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污水外排农灌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3.加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环境管理。施工期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桥梁预制场、施工营地、弃渣场、临时堆土场等临时设施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挖沙、取土、堆存生活垃圾以及施工机械冲洗等活动,以及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水源保护区内土石方外运应采取密闭运输。加强对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避免出现漏油影响水质等情况。

4.运营期应针对每个水源地开展环境风险分析预测,根据预测结果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在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两端和桥梁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限速牌,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采取设置防撞护栏、路面及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警示标志牌、设置应急物资库(点)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路基施工等应避免破坏沿线村屯输水管线及设备,如施工活动无法避让输水管线或设备时,应与受影响的村委进行协商,对受到破坏的相关输水设备或管线等进行改移改建,在不影响村民饮水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一步开工建设。

6.服务区、收费站等共计18处站区拆除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小林服务区废水经处理达到《公路服务区污水再生利用 第1部分:水质》(JT/T645.1-2016)标准(同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后优先回用,剩余部分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农田灌溉,禁止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百色服务区、田阳收费站、百东新区收费站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附近市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余站区废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排入有农灌功能水体的,应同时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后外排。禁止将污水排入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水域。在小林服务区上下行各设置有效容积为735立方米的蓄水池,在坛洛服务区、果化服务区上下行各设置有效容积分别为770立方米、675立方米的蓄水池,用于储存雨季无法用于农灌的废水。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采取围挡以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施工期拌和站采用集中场站拌和方式,沥青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300米;骨料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200米。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

3.服务区、收费站等采用清洁能源,不设燃煤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较近的路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及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敏感点,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

2.对运营中期预测超标的142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双层中空玻璃窗等声环境保护措施,共设置声屏障28610米、双层中空玻璃窗4500平方米,总投资9563万元。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运营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及运营管理。

(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坛洛-坛洛西枢纽、坛洛西枢纽-那桐、那桐-那桐枢纽、那桐枢纽-小林、小林-隆安、隆安-平果、平果-平果西、平果西-玻利互通、玻利互通-思林、思林-田东枢纽、田东枢纽-田东、田东-祥周、祥周-那满枢纽、那满枢纽-田阳、田阳-那坡镇、那坡镇-百峰互通、百峰互通-百东新区、百东新区-四塘互通公路中心线两侧557米、579米、542米、556米、534米、509米、501米、508米、541米、532米、530米、519米、504米、454米、496米、372米、409米、405米范围内,不宜布局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如若建设,建筑物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运营期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百色市生态环境局、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百色市生态环境局、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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