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吨高(超高)纯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365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7日 |
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吨高(超高)纯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基本情况。
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铟泰)成立于1999年10月,位于柳城县工业区六塘片区,现有厂区占地36318.85平方米,是一家高纯金属材料制造企业,专业从事5N-7N高纯铟及其系列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主要产品有高纯铟锭、高纯铟棒、高纯铟珠等,属于新材料/金属材料/半导体新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领域。
2011年11月10日,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吨4N铟锭项目获得原柳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柳环审字〔2011〕267号),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4N精铟铟锭(铟含量≥99.993%)30吨/年。2013年12月30日,取得原柳州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柳环验字〔2013〕127号)。
2015年6月17日,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吨6N高纯铟技改项目获得原柳城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柳城环审字〔2015〕9号)。2017年4月,该项目生产规模由年产30吨变更为年产5吨,编制了《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吨6N高纯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同年,原柳城县环境保护局对变更后的内容予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柳城环验字﹝2017﹞9号)。
2018年1月30日,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吨高纯铟技改项目获得原柳城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柳城环审字〔2018〕4号),项目目前生产厂房已建设完成,由于市场变化,建设单位决定不再建设年产60吨高纯铟技改项目,拟将该厂房改造用于本项目超高纯镉生产线建设。
2011年建厂至今,广西铟泰已具备年产30吨4N铟、5吨6N铟的生产能力。
广西铟泰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现有排污许可证编号:9145020071512762XG001W,有效期限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8年7月14日止,许可排放量为:颗粒物0.864吨/年,化学需氧量 0.0267吨/年。
由于精铟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市场变化致使广西铟泰2019年开始全厂停产至今。
(二)技改项目概况。
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吨高(超高)纯材料技改项目在广西铟泰现有厂区内技改扩建,不新增占地;形成超高纯碲3吨/年、超高纯镉3吨/年、高纯锑10吨/年的生产能力。
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已建的3#现有仓库东部进行建设一条超高纯镉生产线,以外购的4N镉为原料(镉含量≥99.99%),用量4.2吨/年,经真空蒸馏、直拉提纯、压铸成型生产超高纯镉;利用现有2#仓库东部改建为十万级洁净车间,建设一条高纯锑生产线,以2N锑为原料(锑含量≥99%),用量14吨/年,经氯化、精馏提纯、还原、真空蒸馏除氧生产高纯锑;在3#现有仓库北面扩建万级~十万级洁净车间,建设一条超高纯碲生产线,以外购的4N碲为原料(碲含量≥99.99%),用量3.75吨/年,经真空蒸馏、区熔生产超高纯碲。同时配套安装配电间、空调主机房、循环冷却水系统、环保设备、消防设施、网络监控等附属生产设施,以及生产线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用电量344.03万千瓦时/年。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生产、生活废水依托柳城县工业区六塘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技改项目总投资为5867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1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73%。
根据广西铟泰运营计划,本项目正式投产的同时现有项目复产。因此,技改项目投产后加上现有工程复产,全厂形成年产30吨4N铟、5吨6N铟、3吨超高纯碲、3吨超高纯镉、10吨高纯锑的生产能力。全厂用电量为427.43万千瓦时/年。
项目于2022年6月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代码为2205-450222-07-02-921082。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的相关要求。
项目符合柳城工业区六塘片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在原厂址建设,不新增建设用地,厂区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出具复函(柳资源规划函〔2024〕67号),确认项目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与柳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无重叠。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吨高(超高)纯材料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锑车间废气。
锑氯化废气经工位排气管道收集,采用1套碱液喷淋洗涤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内径0.6米的DA002排气筒排放;精馏废气和锑还原废气经工位排气道收集,采用1套碱液喷淋洗涤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内径0.6米的DA003排气筒排放。
2.碲车间废气。
碲提纯废气经工位排气道收集,采用1套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内径0.6米的DA004排气筒排放;高纯镉生产线器皿洗涤废气经通风橱排气管道收集,采用1套碱液喷淋洗涤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内径0.5米的DA005排气筒排放。
3.镉车间废气。
镉提纯废气经工位排气管收集,采用1套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内径0.5米的DA006排气筒排放;高纯镉生产线器皿洗涤废气经通风橱排气管道收集,采用碱液喷淋洗涤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内径0.4米的DA007排气筒排放。
上述处理后外排废气中氯化氢、氮氧化物、颗粒物、镉及其化合物、碲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项目实施后,全厂纯水制备浓水用于厂区绿化、道路降尘及景观补水;镉车间酸洗废水经蒸发结晶后,蒸发的水分经单独管道并入DA007排气筒排放;镉车间、锑车间、碲车间废水分别排入污水沉淀池(镉车间废水单独排入一个污水沉淀池,沉淀剂为氢氧化钠、硫化钠;锑车间废水、碲车间废水排入同一个污水沉淀池,沉淀剂为氢氧化钠)预处理,镉车间、碲车间废水经预处理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锑车间废水经预处理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中车间排放口排放标准要求,最后各车间废水均由厂区生产废水总排口(DW002)排入工业园污水管网,进入六塘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生活污水
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间接排放标准后经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六塘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属于危险废物的精馏残液、废手套和废滤纸、蒸发残渣、检测废液、废化学品废包装物、沉淀渣、废机油、废石英器皿收集储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送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
3.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4.项目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监测计划,制定地下水污染风险或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预报预案,及时采取封闭、截流等处理等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
(七)同步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另行委托有“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类危险废物利用资质的单位对阳极泥、污水处理沉渣进行利用。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全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585吨/年、氯化氢1.020吨/年、氮氧化物0.154吨/年、镉及其化合物0.11千克/年、砷及其化合物4.11×10-6千克/年、镍及其化合物1.89×10-6千克/年、铅及其化合物1.09×10-6千克/年、硫酸雾0.0037吨/年。
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9.114千克/年、氨氮4.172千克/年、总镉0.024千克/年、总砷2.44×10-5千克/年、总镍4.20×10-8千克/年、1.94×10-5千克/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请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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