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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0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57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2-09 10: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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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循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10-450000-04-01-747374)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广西14个设区市布局建设25个危险废物综合收集点,并建成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信息服务平台。项目一期拟在南宁、河池、钦州、贺州、百色、桂林等6个市各建设一个危险废物综合收集点,并设计、开发、运营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信息服务平台。南宁、河池、钦州和贺州4个市收集点由现有危险废物收集点升级改造而成,百色、桂林2个市收集点为新建;其中南宁市收集点设计收运危险废物25大类共5万吨/年,河池市44大类共13万吨/年,钦州市28大类共4万吨/年,贺州市23大类共5万吨/年,百色市19大类共4.5万吨/年,桂林市21大类共4万吨/年,一期工程建成后危险废物总收集规模35.5万吨/年。项目总投资3231.38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20万元。

(二)项目规模。

1.南宁市收集点:拟申请对HW02、HW03、HW04、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4、HW16、HW17、HW18、HW22、HW23、HW27、HW29、HW31、HW34、HW35、HW36、HW46、HW48、HW49和HW50共25大类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和贮存,设计收集规模5万吨/年。

2.河池市收集点:拟申请对HW02、HW03、HW04、HW05、HW06、HW07、HW08、HW09、HW10、HW11、HW12、HW13、HW14、HW16、HW17、HW18、HW19、HW20、HW21、HW22、HW23、HW24、HW25、HW26、HW27、HW28、HW29、HW30、HW31、HW32、HW33、HW34、HW35、HW36、HW37、HW38、HW39、HW40、HW45、HW46、HW47、HW48、HW49和HW50共44大类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和贮存,设计收集规模13万吨/年。

3.钦州市收集点:拟申请对HW02、HW03、HW04、HW05、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6、HW17、HW18、HW21、HW22、HW23、HW29、HW31、HW34、HW35、HW36、HW39、HW40、HW45、HW46、HW48、HW49和HW50共28大类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和贮存,设计收集规模4万吨/年。

4.贺州市收集点:拟申请对HW02、HW03、HW05、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6、HW17、HW18、HW21、HW23、HW24、HW29、HW31、HW34、HW35、HW46、HW48、HW49和HW50共23大类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和贮存,设计收集规模5万吨/年。

5.百色市收集点:拟申请对HW02、HW03、HW04、HW06、HW08、HW11、HW12、HW13、HW14、HW16、HW17、HW18、HW27、HW31、HW34、HW36、HW45、HW48和HW49共19大类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和贮存,设计收集规模4.5万吨/年。

6.桂林市收集点:拟申请对HW02、HW03、HW06、HW08、HW09、HW12、HW13、HW14、HW16、HW17、HW18、HW21、HW23、HW29、HW31、HW34、HW35、HW36、HW48、HW49和HW50共21大类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和贮存,设计收集规模4万吨/年。

(三)环境质量现状。

各收集点总悬浮颗粒物、氟化物监测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参照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甲苯、二甲苯、氯化氢、硫酸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要求。各收集点四周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收集点周边土壤监测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二类用地标准限值要求;各收集点周边地表水监测值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监测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四)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及各收集点所在的园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收集点危险废物仓库均按封闭库房设计建设,入库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包装容器或包装物进行分类运输和存放。危险废物进厂后不进行分拣,正常情况下不打开盛装容器,减少废气泄漏。运营期加强管理,实行规范化操作,减少危险废物在运输、贮存和装卸过程中的排放量。

2.在储罐及各中转贮存区设置集气罩,储罐大小呼吸及贮存废气汇入废气总管,再进入各收集点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由各收集点独立设置的排气筒排放。

3.各收集点甲苯、二甲苯、氯化氢、硫酸、氟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氨和硫化氢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要求。贺州收集点周边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公租房、桂林收集点周边大丰西村处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氯化氢、硫酸、氟化物、氨、硫化氢浓度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附录A、《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南宁市收集点、钦州市收集点、百色市收集点、桂林市收集点生活污水依托园区或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河池市收集点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边林地;待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贺州市收集点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由园区临时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待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2.本项目各收集点不对车辆及收集容器进行清洗,收集贮存过程无生产废水产生。

(三)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将贮存设施区域设为地下水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库内地面、墙裙和地面衔接处、围堰区基础防渗层采用1层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膜+混凝土层+环氧地坪漆,废液收集池采用2毫米厚环氧聚氨酯防渗涂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库内做好硬化处理,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仓库外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

2.运营期对贮存区域加强检查,定期巡检防渗漏地面、导流沟和废液收集池等,防止出现地面裂痕,发现裂痕应及时修补。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收集点产生的废油储罐罐底油泥、废含油抹布及劳保清洁用品、废弃破损容器、废活性炭、废碱液等用专用容器或包装物分类收集封装,进入各收集点对应类别中转贮存区贮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2.项目危险废物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执行。

(五)声环境保护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处理,项目风机加装隔声罩,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建筑物阻隔和距离衰减降低项目产生的噪声等措施进行降噪。各收集点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环发〔2013〕41 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2022)要求制定废气和噪声监测计划;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1209-2021)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要求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计划。运营期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得超总量排污。

运营期各收集点污染物排放量为:

(一)南宁市收集点: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64吨/年、甲苯0.037吨/年、二甲苯0.001吨/年、氯化氢0.0071吨/年、硫酸雾0.015吨/年、氟化物0.018吨/年、氨0.013吨/年、硫化氢0.00008吨/年;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64吨/年、甲苯0.037吨/年、二甲苯0.001吨/年、氯化氢0.018吨/年、硫酸雾0.037吨/年、氟化物0.044吨/年、氨0.032吨/年、硫化氢0.00008吨/年。

(二)河池市收集点: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1.41吨/年、甲苯0.088吨/年、二甲苯0.0023吨/年、氯化氢0.038吨/年、硫酸雾0.078吨/年、氟化物0.095吨/年、氨0.070吨/年、硫化氢0.00042吨/年;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1.41吨/年、甲苯0.088吨/年、二甲苯0.0023吨/年、氯化氢0.095吨/年、硫酸雾0.20吨/年、氟化物0.24吨/年、氨0.18吨/年、硫化氢0.00042吨/年。

(三)钦州市收集点: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65吨/年、甲苯0.040吨/年、二甲苯0.001吨/年、氯化氢0.0076吨/年、硫酸雾0.016吨/年、氟化物0.019吨/年、氨0.014吨/年、硫化氢0.00008吨/年;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65吨/年、甲苯0.040吨/年、二甲苯0.001吨/年、氯化氢0.019吨/年、硫酸雾0.039吨/年、氟化物0.047吨/年、氨0.035吨/年、硫化氢0.00008吨/年。

(四)贺州市收集点: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60吨/年、甲苯0.038吨/年、二甲苯0.001吨/年、氯化氢0.0073吨/年、硫酸雾0.015吨/年、氟化物0.018吨/年、氨0.013吨/年、硫化氢0.00008吨/年;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60吨/年、甲苯0.038吨/年、二甲苯0.001吨/年、氯化氢0.018吨/年、硫酸雾0.038吨/年、氟化物0.046吨/年、氨0.034吨/年、硫化氢0.00008吨/年。

(五)百色市收集点: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65吨/年、甲苯0.039吨/年、二甲苯0.001吨/年、氯化氢0.0076吨/年、硫酸雾0.016吨/年、氟化物0.019吨/年、氨0.014吨/年、硫化氢0.00008吨/年;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65吨/年、甲苯0.039吨/年、二甲苯0.001吨/年、氯化氢0.019吨/年、硫酸雾0.039吨/年、氟化物0.047吨/年、氨0.035吨/年、硫化氢0.00008吨/年。

(六)桂林市收集点: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80吨/年、甲苯0.049吨/年、二甲苯0.0013吨/年、氯化氢0.0094吨/年、硫酸雾0.019吨/年、氟化物0.024吨/年、氨0.017吨/年、硫化氢0.00010吨/年;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80吨/年、甲苯0.049吨/年、二甲苯0.0013吨/年、氯化氢0.024吨/年、硫酸雾0.049吨/年、氟化物0.059吨/年、氨0.043吨/年、硫化氢0.00010吨/年。

五、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南宁市、河池市、钦州市、贺州市、百色市、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南宁市、河池市、钦州市、贺州市、百色市、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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