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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隆安至硕龙公路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5〕3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0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隆安至硕龙公路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2-05 16:2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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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隆安至硕龙公路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017-450000-48-02-013603)位于南宁市隆安县和崇左市大新县、天等县境内。原项目于2017年8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7〕105号),原建设单位为广西隆硕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后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因地质条件不理想、纵面指标较差等原因,你公司对路线进行优化调整,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路段长度累计超过原线路长度的62.14%,线路变化导致项目新增穿越3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37个)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56.1%,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项目路线包括主线和2条连接线,主线全长107.323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车速12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27米;大新连接线长6.755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25.5米;龙虎山连接线长4.602公里,采用双向两车道的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8.5米。项目主线桥梁全长18672.5米/87座,其中特大桥1749米/2座,大桥14502.5米/54座,中桥2421米/31座,涵洞111道;隧道12456.6米/28座(不含互通内隧道),其中长隧道1731.5米/1座,中隧道6536米/9座,短隧道4189.1米/18座;互通式立交7处,全线共设服务区3处(加油站不在本次评价范围),收费站6处,养护工区1处(与收费站合建),大新管理分中心1处。大新连接线设置大桥106米/1座,涵洞14道,短隧道740米/3座;龙虎山连接线不设桥隧,设置涵洞15道。

项目总占地面积1011.5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752.3022公顷,临时占地259.28公顷。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4202.53万立方米(表土212.56万立方米),填方总量为2776.87万立方米(表土212.56万立方米),综合利用793.67万立方米,借方209.40万立方米,永久弃方841.39万立方米(运至弃渣场)。全线拟设置弃渣场23处、临时堆土场15处、施工生产生活区42处、取土场1处。项目总投资156.000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271.72万元,占总投资0.4%,计划工期40个月。

(三)选址合理性。

拟建公路属于《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中规划项目。工程穿越西大明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右江中下游干流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桂西南岩溶山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和左江干流流域—高峰岭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属于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工程与隆安县城镇开发边界存在重叠,涉及占用南宁市、崇左市境内永久基本农田,南宁市、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已出具意见,认定工程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用地预审报告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桂自然资报〔2024〕38号)。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1.工程穿越西大明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右江中下游干流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桂西南岩溶山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和左江干流流域—高峰岭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在采取隧道穿越、生态恢复等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影响较小。

2.工程穿越隆安县乔建镇博浪村小龙潭、隆安县屏山乡雅梨村、大新县福隆乡四达、天等县福新镇把榜、天等县福新镇黎亮村布堪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穿越隆安县乔建镇慕垦、隆安县乔建镇龙弟村准保护区以及大新县县城乔苗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和准保护区;南宁市、崇左市人民政府已复函同意线路穿越。

(五)现存环境质量问题。

根据环评期间监测结果,拟建公路路线200米范围内的三卡屯、潭主屯、新榜屯、备屯、下榜屯、逐伸、逐仗\逐烂屯、弄巷、松山街和松山小学、百光屯、那春11处分散式农村人饮工程水井取水口总大肠菌群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要求,超标原因主要受村民生活污水、牲畜饲养污水未经收集处理达标直接排放及农业面源污染所致。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临近龙虎山自然保护区路段施工前应在自然保护区边界设置警示牌,禁止将临时用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2.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3.下一步设计应优化线路走向,优先避让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植物及古树名木,在路线避让技术或环境影响不可行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就近移栽保护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并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4.临近自然保护区、村庄、学校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等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5.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造成惊扰。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拟建公路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跨河桥梁应优化选址,跨河大桥选择合理的跨越形式,减少水中桥墩数量,减少水下施工量。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钢围堰设置应在河流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应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桩基钻孔灌注施工中,护壁泥浆采用循环方式,不外排;产生的废浆清运至废浆干化池,沉淀后的废渣运至弃渣场填埋。

2.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污水外排农灌沟渠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3.加强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土石方及时清运、避免施工机械漏油、桥梁桩基泥浆循环不外排等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占地以及服务区、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4.路基施工等应避免破坏沿线村屯输水管线及设备,如施工活动无法避让输水管线或设备时,应与受影响的村委进行协商,对受到破坏的相关输水设备或管线等进行改移改建,在不影响村民饮水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作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隆安县屏山乡群力村潭主屯、天等县龙茗镇东南村逐仗屯和逐烂屯(逐仗屯和逐烂屯共用)2处分散式农村人饮工程水井取水口迁移工作,在新水源点水量和水质满足供水要求后,方可对穿越原取水口路段进行施工。

5.那桐服务区、平良服务区、龙茗服务区上下行各设置1套5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系统;天等东收费站设置1套20立方米/天、那桐西收费站设置1套1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系统;龙虎山收费站、昌明收费站、大新东收费站、福新收费站分别设置1套5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排入有农灌功能水体的,应同时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后外排。大新管理分中心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大新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禁止将污水排入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水域。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施工期拌和站采用集中场站拌和方式,沥青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300米;骨料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200米。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

3.距离居民点较近的隧道施工应采用湿式作业,减少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产生量。运营期将隧道排风方向设置在远离居民点一侧。

4.服务区、管理站等采用清洁能源,不设燃煤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较近的路段应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及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敏感点,避开午间、晚间及考试等特殊时段。

2.隧道洞口周边分布有居民点的,施工图阶段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优化施工方案,优先采取非爆破工艺,如盾构法或掘进机法等,如确需爆破应采取微差爆破、控制一次爆破炸药量等措施,禁止夜间进行爆破。

3.对运营中期预测超标的43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双层中空玻璃窗等措施,设置声屏障7657米,双层中空玻璃窗1700平方米,总投资2467.1万元。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运营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及运营管理。

(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公路两侧用地规划布局,项目主线起点—那桐西互通、那桐西互通—龙虎山互通、龙虎山互通—大新东互通、大新东互通—天等东互通、天等东互通—福新互通、福新互通—内屯枢纽路段和大新连接线、龙虎山连接线公路中心线两侧487米、482米、423米、409米、393米、326米、219米、19米范围内不宜布局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如若建设,建筑物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运营期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天等生态环境局、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天等生态环境局、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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