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锡系统利用再生原料综合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5〕47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08日 |
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锡系统利用再生原料综合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原来宾冶炼厂,以下简称来冶公司)是国家大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位于来宾市工业园区河南工业园,于1988年批复建立。经过几十年的技改扩建后,目前全厂占地面积256.4万平方米,形成以下生产线:锡生产系统、锌生产系统、铟生产系统、固废综合利用系统、制酸系统、动力分厂(已停用)共6个部分。
来冶公司现有工程批复主要产品产量为粗锡17556吨/年(中间产品)、锡锭16870吨/年、锌锭10万吨/年、铟锭115吨/年、硫酸159591.07吨/年、次氧化锌11731.24吨/年、铅锑合金340吨/年、锌基合金2万吨/年。现有工程均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51300564018433H001P)。
来冶公司锡生产系统占地6.84万平方米,以锡精矿(设计年用量35750吨)为原料,已建成2台90吨/天的沸腾炉、1台8.2吨/小时的奥炉、2台76吨/天的烟化炉、2台108吨/天的离心机、3台90吨/天的氧化锅、3台27吨/天的结晶机、1台50吨/天的真空炉、1台100吨/天合锡锅以及配套的环保工程、储运工程等。现有锡生产系统建设至今,因锡精矿供应不足一直未能达到批复产能。
(二)项目概况。
来冶公司锡系统利用再生原料综合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属于技改(项目代码:2020-451309-32-03-057544),在来冶公司锡生产系统现有厂区内技改,主要建设内容为:①将锡生产系统原料改为年用锡精矿21500吨、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20000吨、外购粗锡3800吨;②奥炉工艺改为富氧顶吹(新建一座制氧站,制氧规模为3500 标立方米/小时,采用变压吸附制氧工艺),不改变其余现有工程生产工艺;③进行危废原料暂存库、水淬渣库、富渣库、含砷烟尘库、原料配料、动力波洗涤废水回用管路、雨污分流等工程改造,新建1座405平方米脱硫石膏库和原料库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本项目外购的危废原料主要为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具体类别包括321-010-48类3500吨/年,321-013-48类3500吨/年,321-016-48类1500吨/年,321-017-48类2000吨/年,321-018-48类4800吨/年,321-019-48类3400吨/年,321-027-48类1300吨/年。本项目建成后粗锡保持原批复产能不变,即粗锡产量仍为17556吨/年,对应的锡锭产量仍为16870吨/年。
本项目总投资为729.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0万元,占总投资的87.71%。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锡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5年第89号公告)等产业政策相关要求,于2020年11月取得来宾市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符合来宾市工业园区河南工业园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来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来环发〔2024〕8号)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锡系统利用再生原料综合升级改造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沸腾炉+奥炉+烟化炉废气。
沸腾炉废气经电除尘+布袋除尘,奥炉和烟化炉废气分别经各自的余热锅炉+表冷器+布袋除尘,三股烟气合并进入低浓度二氧化硫尾气处理系统(动力波洗涤+除雾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经由一根160米排气筒(DA003)排放。
2.原料库废气。
原料库投料产尘点上方设置集气罩,对罩内进行抽风并形成负压,废气经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由1根20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
3.奥炉环境集烟+精炼工序废气。
奥炉环境集烟通过在奥炉出渣口、投料口、放锡放渣口等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精炼工序离心机、氧化锅、结晶机、合锡锅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和原料反应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各自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各自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奥炉环境集烟和精炼工序各废气合并后,经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气筒)排放。
上述沸腾炉+奥炉+烟化炉、奥炉环境集烟+精炼工序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以及原料库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5锡冶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全厂无组织排放的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要求,二氧化硫、颗粒物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要求,氮氧化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砷及其化合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本项目建设动力波洗涤废水回用管路,动力波洗涤废水送至现有厂区一级污水处理站1#收集池,经污水调节池预处理后,加入石灰乳、硫化钠中和氧化,经斜板沉淀、压滤后,返回锡系统脱硫洗涤回用;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冲渣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余热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冲渣不外排;地面冲洗水经沉淀回用于冲渣不外排。
2.生活污水。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和生活设施,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现有生活污水经现有二级污水处理站(同时接纳来冶公司现有其它系统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为石灰乳中和—辐流沉淀—石英石过滤)处理,相关污染物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中最严值,后从厂区东面排入龙洞河,最终流入红水河。
3.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经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排至现有二级污水处理站处理,相关污染物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中最严值,后从厂区东面排入龙洞河,最终流入红水河。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布袋返回奥炉熔炼;锡沸腾炉收尘、废润滑油、动力波洗涤废水污泥和硫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富渣返回烟化炉利用,但产生后须鉴别,鉴别之前贮存过程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水淬渣、脱硫石膏、废耐火材料产生后鉴别,鉴别之前贮存过程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根据鉴别结果,若为危险废物则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则外售综合利用。
3.现有工程已建成的废润滑油库、废布袋库,由原废耐火材料库改造的含砷烟尘库,拟进一步改造的中转渣库、水淬渣库和富渣库,以及新建的脱硫石膏库等暂存设施均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改造或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要求开展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和处置工作,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本项目建成后锡生产系统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如下:颗粒物26.68吨/年,二氧化硫149.59吨/年,氮氧化物54.06吨/年,重金属(铅+砷+镉+汞)1.027吨/年;全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如下:颗粒物62.62吨/年,二氧化硫690.4吨/年,氮氧化物232.64吨/年,重金属(铅+砷+镉+汞)3.05953吨/年。
四、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原料库外100米、奥炉车间外100米包络范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请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厂外土壤超标点的跟踪监测监控,尽快开展区域土壤污染现状调查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土壤污染治理方案。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