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3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港港口管理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5〕37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7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钦州港港口管理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钦州港港口管理基地(项目代码:2305-450704-04-01-529378)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滨海公路金鼓江大桥南,金鼓江东侧的大榄坪作业区港口辅助岸线区域内,北端紧靠钦州港航标养护及应急反应综合基地,南端水域对岸为规划的港口支持系统岸线。项目拟新建工作船泊位5个,其中2000吨级工作船泊位3个、1000吨级工作船泊位2个,岸线长493.6米,建设内容包括码头水工工程、港池疏浚工程、护岸工程、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工程、港内道路工程、场地硬化工程、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供电照明工程、通信及导航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投资总额17990.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21.53万元,占总投资7.35%。
2009年10月,原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以《关于钦州港港口管理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市环管字〔2009〕226号)批复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前拟建钦州港港口管理基地的码头性质、泊位等级及布置形式变更、项目用海总面积增加,判定本次变更属于重大变动,现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钦州港总体规划(2035年)》、《北部湾港总体规划(2035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建设不占用海洋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海洋公园、红树林分布区、养殖区和旅游休闲娱乐区等海洋环境敏感功能区,距离最近的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是金鼓江红树林分布区,距离为0.22千米;距离其他海洋环境敏感区较远,因此在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后项目对海洋环境敏感目标影响可接受。项目陆生生态评价范围内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重要生境、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等陆域生态敏感区;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将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措施。项目建设需做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一是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并将具体方案报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做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包括受损海洋生态修复与整治、受损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填海形成陆域后需建设生态景观、建设生态化岸线等。
(二)严格落实海洋水质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在疏浚过程中需设置防污帘,施工营地设简易环保厕所和防渗水池,收集施工期生活污水,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接收处理,不外排;施工期施工船舶污水按照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进行管理,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及处置;施工船舶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陆域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封闭运输到现场浇灌的施工方式;禁止内河船舶及“三无”船舶参与海上施工和运输,作业船舶应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相关要求,通过使用符合规定的清洁燃料油,满足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营运期码头设置岸电,食堂安装油烟机净化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优先选取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设备,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做好机械设备和船舶的调度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船舶鸣笛,降低交通噪声。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疏浚物需取得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将其外抛至指定的海洋倾倒区;施工船舶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陆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营运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含油抹布、废机油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专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收处理。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本工程建设期和营运期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主要为船舶往来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船用燃料油泄漏入海的风险。建设单位应根据《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三、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工程需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投资资金。工程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及其他相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按规定对工程施工、验收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报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