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07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贵港港桂平港区木圭作业区1号至5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5〕100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1日 |
广西新航港务有限公司:
《贵港港桂平港区木圭作业区1号至5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11-450000-04-01-708806)位于桂平市木圭镇江边枒村附近浔江右岸,中心坐标为:110.288671118°E,23.549996063°N。项目上距郁江桂平航运枢纽约42.3千米、相思洲特大桥约4.0千米,下距平南三桥约5.2千米、长洲水利枢纽坝址约116.34千米。
(二)技术参数和工程量。
工程拟建5个3000吨级通用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781万吨,设计年吞吐量760万吨(其中散货700万吨,件杂货60万吨)。运输的货种包括散货(煤炭)、件杂货(主要为袋装成品化肥、生物医药等),不涉及油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工程、装卸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疏浚工程、陆域形成以及地基处理工程、道路堆场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供电照明工程、导航通信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项目总用地面积26.4562公顷,主要分为堆场区、码头区,码头使用港口岸线521.5米。工程陆域开挖土石方54.31万立方米,水下疏浚量9.7万立方米,炸礁量5.3万立方米,土石方总开挖量为69.31万立方米,总填方为60.05万立方米,弃方总量为9.26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130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3.57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47%,计划工期18个月。
(三)规划符合性。
工程为《贵港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项目,符合《贵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工程占用《珠江—西江经济带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岸线保留区长度236.5米,该段岸线保留区在规划期内暂无开发利用需求,且工程选址无法完全避让该保留岸线,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原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方案。
(四)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 工程岸线范围涉及占用桂平市南海科技有限公司取水口、木圭镇旱改水项目取水口。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桂平市南海科技有限公司取水口、木圭镇旱改水项目取水口搬迁。
2. 项目下游2.95千米处分布有盆龙鱼类产卵场,在采取水下施工避开鱼类集中产卵季节以及施工前驱鱼等措施后,项目建设对产卵场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水下施工避开盆龙鱼类产卵场的鱼类繁殖期(4—9月)。在疏浚作业前2—3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优化炸礁工艺,严格采用微差延时爆破方式,采用小药量、多爆点、延时爆破方式,严格控制一次爆破总药量,严禁随意爆破;钻孔形成的钻渣及时清理上岸,控制悬浮泥沙的产生量及水下冲击对水生生物的影响。施工前进行宣传教育,发现珍稀濒危水生保护动物后应在当地渔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2.炸礁和疏浚产生的土石方优先用于项目护岸和后方陆域回填,剩余部分运至广西心连心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厂区进行回填,禁止随意抛弃进入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含油施工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抛入项目所在河段;施工物料应远离水体堆放,各类材料应设置遮雨设施,并在物料场周围挖明沟、沉沙井和防护墙等。油漆、防腐剂等有害化学品严禁露天堆放,避免物料被暴雨冲入施工河段。施工结束时,及时做好沿岸的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3.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公开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及落实情况。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并预留增殖放流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方案实施前应征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船舶压载水管理工作,预防生物入侵。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对表土堆土场、临时堆土场,施工区、表土堆土场及临时堆土场采取设置临时沉砂池、临时拦挡、临时覆盖等措施,以及在表土堆土场播种草籽进行临时防护。施工场地周边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及沉淀池,严禁向水域直接排放废水、固体废物及抛弃有毒有害物质。港池疏浚应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必要时应在施工水域附近设置防污帘,减轻悬浮泥沙对河流生态的不利影响。桩基钻孔泥浆及时清理上岸并使用沉沙池沉淀;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区洒水抑尘;严格检查施工机械和船只,防止油料泄漏;施工船舶舱底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接收处置。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农灌。
2.设置有效容积为900立方米的散货污水收集池,码头后方陆域初期雨水收集至散货污水收集池,码头作业区初期雨水、冲洗废水、运输散货车辆冲洗废水和流动器械冲洗废水经码头面集污池收集后泵送至散货污水收集池;机修车间含油污水暂存于含油污水收集池;港区人员生活污水进入生活污水收集池。散货污水收集池、含油污水收集池、生活污水收集池中的废水分别经配套管廊输送至桂平新材料产业园内的广西心连心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绿色化工新材料项目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其项目生产用水,剩余部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设置有效容积为5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以满足6天污水的暂存需求。
3.在码头前沿设置到港船舶生活污水、舱底含油污水通岸接口,到港船舶生活污水置于移动式储罐中暂存,定期委托外运处置;舱底含油污水经接收上岸后置于移动式含油污水储罐,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
4.码头前沿预留坡度,坡向后方陆域;码头前沿及岸线两翼设置挡水围堰,防止初期雨水从码头前沿直接排入浔江。运营期间应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督管理,禁止船舶污染物直接入河。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在场界设置围挡,通过采取购买预拌混凝土、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的影响;露天材料、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措施,减少堆料、临时堆土场扬尘的产生;做好地面清洁,对运输车辆及时清洗,以及运输时采用篷布遮盖,降低交通运输扬尘的影响;采用尾气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尾气排放,降低施工机械废气对环境的影响。
2.对港区内道路、地面进行及时清扫以及洒水降尘。煤炭卸船机采用全密闭抓斗,卸船皮带机两侧设置挡风板,导料槽处设置喷嘴组,卸船机处设置供水槽和供水卷缆,配置喷淋设备。采用全密闭皮带机,在转运站处设置防尘帘以及微雾除尘系统,并在转运站(兼顾采样间处)设置布袋除尘器对转运扬尘进行收集处理。煤炭堆场采取全封闭+堆场内喷洒水+堆场斗轮堆取料机设置喷雾除尘系统等措施;件杂货采用封闭式仓库进行储存。
3.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运营期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产生的弃土运至广西心连心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绿色化工新材料项目用于场地平整回填。建筑垃圾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指定的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2.运营期到港船舶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散货装卸作业洒落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煤炭)经清扫后回收利用;码头面集污池、散货污水收集池沉渣定期清掏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码头工作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生活污水收集池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清掏处置。
3.运营期油污水收集池污泥、机修废油、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船舶检修废物暂存于项目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到港船舶舱底含油污水经码头前沿接收设施接收上岸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根据施工材料的运输目的地选取适宜的运输路线,经过居民点时减速慢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06:00)和中午(12:00—14:00)进行施工作业;高噪声设备施工时应实施封闭或半封闭隔声降噪。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厂界处应设置实心围挡作为隔声屏障,减少噪声对居民区的影响。
2.在厂界周边设置绿化带,选择吸声性能较好的植物品种进行隔音降噪。加强船舶航运噪声管理,在岸侧居民密集的航段禁止使用汽笛,合理使用其他噪声污染小的声响装置,降低鸣笛噪声。货物运输选取适宜的运输路线,路过居民点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