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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平南县中医医院甲亢科放射药品应用场所退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31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平南县中医医院甲亢科放射药品应用场所退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7-22 09:0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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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中医医院:

《平南县中医医院甲亢科放射药品应用场所退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平南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平安路6号、13号。医院拟对平安路13号院区辅助楼一层西北侧原核医学科乙级非密封放射源工作场所实施退役,停止在该场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碘-131开展诊疗项目,该项目所有防护设施设备全部停止使用。同时对该场所实施封闭管理且经终态监测达标后,最终实现场所配套防护设施设备等到达清洁解控水平,以及场所无限制开放或使用。

二、《报告表》的环境影响分析可靠,提出的退役措施可行,我厅同意《报告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报告表》提出的退役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医院需按《报告表》提出的退役方案及措施实施退役,确保退役场所达到清洁解控水平。

四、项目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终态辐射监测,并将监测表或监测报告提交我厅,同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事宜。

五、医院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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