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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铜32万吨含铜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37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桂铜32万吨含铜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8-22 15: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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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桂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桂铜32万吨含铜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拟建项目简况。

项目位于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龙潭片区,占地面积约260亩。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采用“富氧侧吹炉+阳极炉”处理低品位铜砂(一般工业固废)20万吨/年、废杂铜5万吨/年、废线路板(HW49:900-045-49)5万吨/年、化学镀铜污泥(HW17:336-058-17)5000吨/年、铜和电镀化学品镀铜污泥(HW17:336-062-17)5000吨/年、敷金属法镀铜污泥(HW22:304-001-22)4000吨/年、铜氧化处理污泥(HW22:398-005-22)3000吨/年、铜板蚀刻污泥(HW22:398-051-22)3000吨/年,主要产品为阳极铜108000吨/年,副产品次氧化锌34312吨/年、锡锭1056吨/年。二期工程利用一期工程生产的阳极铜通过“铜电解”工艺生产主要产品A级铜105572吨/年,利用电解过程产生的阳极泥进行稀贵金属综合回收,主要产品为金锭9.5吨/年、银锭126.80吨/年,同时副产品次氧化锌增加至35372吨/年、锡锭产量仍为1056吨/年、1号标准铜825吨/年、粗硫酸镍1470吨/年、粗硫酸铅275吨/年。

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危废原料贮存处理车间、熔炼车间等主体工程,还原剂车间、空压及制氮车间、氧气站、化学水站、余热发电车间、压滤车间、总降压站、循环水泵房、浇铸沉淀水池、浇铸冷水池、余热发电循环水池、消防水池、阳极板堆场(一期)、机修车间等辅助工程,原料仓库、还原剂仓库、杂铜库、综合仓库、氨水罐区等储运工程,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降噪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风险事故应急设施等环保工程;二期工程主要建设电解及净液车间、稀贵金属综合回收车间等主体工程,阳极板堆场(二期)、电解循环水池等辅助工程,酸碱罐区等储运工程及废气处理设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170749.27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10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86%。

(二)项目依托工程。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龙潭伟业污水处理厂处理。龙潭伟业污水处理厂位于项目厂址南面约2.7千米处,处理规模为2万立方米/天,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调节)+改良型CASS池+中间调节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床滤池+紫外线消毒处理”工艺,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后,北海铁山港A5排放口建成前排放至位于白沙河支流长岭溪的现状排污口,A5排放口建成后须接入深海排放管网进行深海排放。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相关要求,于2024年6月获得了玉林市发展改革委驻玉林龙潭产业园行政许可窗口的备案,项目代码为2406-450900-04-01-842827。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于2025年2月26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桂发改环资〔2025〕170号)。

项目产业定位、用地布局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

根据《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核实桂铜32万吨含铜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区三线”符合性意见的复函》,项目用地范围均位于博白县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桂铜32万吨含铜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项目原料来源管理措施。

1.进厂废杂铜均须满足《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23)中相关要求,不含废塑料、橡胶废油等杂质,并进行辐射监测。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2.项目外购的危险废物原料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分区贮存和管理,相关暂存库均需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二)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脱锡和熔锡废气。

废线路板预处理系统设置3台烧板机(以天然气为燃料,产生热风用于废线路板脱锡)和1台熔锡锅,产生的脱锡和熔锡废气设置1套洗涤塔洗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30米的DA001排气筒排放。

2.线路板破碎转运废气。

线路板破碎转运系统设置2台破碎机,产生的线路板破碎转运废气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7米的DA002排气筒排放。

3.污泥干燥废气。

污泥干燥系统设置1台圆筒干燥机,产生的污泥干燥废气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7米的DA003排气筒排放。

4.配料转运废气。

原料仓库设置1台圆筒混料机,产生的配料转运废气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7米的DA004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5.富氧侧吹炉烟气、烟化炉烟气、贫化电炉烟气。

项目设置1台富氧侧吹炉、1台烟化炉、1台贫化电炉,富氧侧吹炉烟气设置1套SNCR脱硝+余热锅炉+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法脱硫+电除雾收尘+SCR脱硝处理,烟化炉烟气设置1套SNCR脱硝+余热锅炉+省煤器+布袋除尘处理,贫化电炉烟气设置1套冷却器+布袋除尘处理,烟化炉烟气及贫化电炉烟气经上述各自处理设施处理后合并再经1套石灰-石膏法脱硫+SCR脱硝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富氧侧吹炉烟气合并通过1根60米DA005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氟化物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特别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氯化氢、二噁英、铊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逃逸氨控制浓度须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表4中的脱硝系统工艺参数要求(3.8毫克/立方米)。

6.阳极炉烟气。

项目设置3台250吨的阳极炉(2用1备),阳极炉烟气设置1套二次燃烧室+SNCR脱硝+板式冷却器+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法脱硫+SCR脱硝处理后经1根60米DA006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氟化物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逃逸氨控制浓度须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表4中的脱硝系统工艺参数要求(3.8毫克/立方米)。

7.粉煤制备废气。

项目设置1套10吨/小时粉煤制备装置,产生的粉煤制备废气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7米的DA007排气筒排放。

8.铜电解废气。

项目电解槽加盖并负压收集,电解液循环槽、电解液高位槽、种板电解液高位槽、阳极泥储槽等均为封闭储槽,废气经管道负压收集,电解系统产生的铜电解废气设置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经1根27米DA008排气筒排放。

9.铜净液废气。

项目脱铜高位槽、黑铜泥浆化槽、脱铜电解槽等均为封闭储槽,废气经管道负压收集,净液系统产生的铜净液废气设置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27米DA009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的颗粒物、硫酸雾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0.稀贵金属回收废气。

项目稀贵金属回收系统产生的稀酸分铜、铜银置换、氯化分金、还原分金、银电解等酸性废气设置1套碱液喷淋塔,浸银、水合肼还原等碱性废气设置1套稀硫酸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27米的DA0010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的氮氧化物、硫酸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氯气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

11.备用燃气锅炉废气。

项目设置1台20吨/小时的备用天然气燃气锅炉,产生的备用燃气锅炉废气设置1套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27米的DA01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要求。

12.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氯气、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其修改单要求,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氨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要求。

(三)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1)项目脱硫塔废水、化验室废水、喷淋塔废水、洗银废水等含重金属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的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贫化炉渣水淬循环系统,作为补充水,不外排。

(2)项目余热锅炉排污水、循环系统排污水、清洗水等一般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的一般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贫化炉渣水淬循环系统、阳极浇铸循环水系统等工业浊循环系统,作为补充水,不外排。

(3)项目化学水站制备浓水直接回用于贫化炉渣水淬循环系统,作为补充水,不外排。

(4)厂区污水处理站的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300立方米/天,处理工艺为“隔油+气浮+除硬、除重+沉淀过滤+除氮”。厂区污水处理站的一般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2400立方米/天,处理工艺为“调节池+调pH值+絮凝沉淀+过滤”。

3.初期雨水。

建设1个有效容积为32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后,分期分批(按3天)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的一般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回用至贫化炉渣水淬循环系统、阳极浇铸循环水系统等工业浊循环系统,作为补充水,不外排。

(3)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相应的纳管标准后排入龙潭伟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原料贮存处理车间、危废暂存库、熔炼车间、电解及净液车间、稀贵金属综合回收车间、污水处理站、压滤车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烟气处理区、氨水罐区、酸碱罐区、浇铸沉淀水池、浇铸冷水池、废水输送管道区域。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井,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五)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备消声、隔振和减振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合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贫化炉渣外售水泥厂等综合利用;化学水站废活性炭、化学水站废RO膜、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分银渣外售金属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富氧侧吹炉烟尘、阳极炉烟尘、阳极炉渣、贫化电炉烟尘返回富氧侧吹炉利用;废活性炭、隔油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废布袋、废耐火材料、在线监测废液、废包装袋、废催化剂、除杂渣送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锡渣、脱硫石膏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金属回收单位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

4.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执行。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一期工程建成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25.31吨/年、二氧化硫88.42吨/年、氮氧化物116.18吨/年、铅170千克/年、镉13千克/年、砷10千克/年、汞4千克/年、铬122千克/年、锡1.35吨/年、锑0.07吨/年、氟化物3.43吨/年、氯化氢5.16吨/年、二噁英0.08克/年、氨气6.42吨/年、铊13.6克/年、非甲烷总烃1.51吨/年。

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25.78吨/年、二氧化硫89.19吨/年、氮氧化物126.67吨/年、铅172千克/年、镉13千克/年、砷10千克/年、汞4千克/年、铬123千克/年、锡1.36吨/年、锑0.07吨/年、氟化物3.45吨/年、氯化氢6.00吨/年、二噁英0.08克/年、氨气7.74吨/年、铊13.6克/年、非甲烷总烃1.51吨/年、硫酸雾6.82吨/年、氯气0.71吨/年。

五、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氨水储罐边界外50米范围,危废原料贮存处理车间边界外200米范围,原料仓库边界外500米范围,稀贵金属综合回收车间边界外100米范围;熔炼车间富氧侧吹炉车间边界外600米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建设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按照《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桂铜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村庄征拆安置方案的通知(博政办函〔2025〕2号)》的要求,按时完成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老象队、乌石子队的搬迁工作。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产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产业园区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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