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6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红水河龙滩水电站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391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5日 |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红水河龙滩水电站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8-450000-04-01-150160)位于河池市天峨县龙滩水电站枢纽右岸山体,拟建两级垂直升船机紧邻大坝右岸非溢流坝布置。龙滩水电站建设时通航建筑物设计规模为500吨级,目前500吨级通航建筑物的通航坝段、上游引航道建筑物、中间渠道边坡等已于2011年随电站同时建成并已通过验收。本项目按1000吨级规模建设,通航坝段、上游引航道建筑物、中间渠道边坡、施工导流围堰使用已建成设施,本项目补充建设第一级垂直升船机、中间渠道、第二级垂直升船机、辅助闸室及下游引航道等。
(二)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项目按1000吨级两级升船机(Ⅲ级升船机)建设,设计代表船型为1000吨级(特殊船型)单船,承船厢有效尺度为73.0米×12.2米×3.5米(有效长度×有效宽度×有效水深,两级相同)。上、下游引航道宽38.5米,最低水深4米;设计单向通航能力为375.46万吨/年。龙滩水电站工程前期建设阶段,原主干道路及建筑物布置区域已完成永久征地手续;综合加工厂、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系统、施工营地、龙滩沟渣场、麻村料场、临时施工道路等属于临时用地,总占地面积57.00万平方米,均位于原征地红线范围内,需延长使用时段,本项目无新增征地。项目总投资48.3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3733亿元;计划工期69个月。
(三)选址合理性。
根据《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项目河段规划为四级航道;根据2023年发布的《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港口与航道规划》、《河池港总体规划(2019—2035年)》等规划,均已将项目河段规划为三级航道,本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项目不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1.工程的砂石加工系统和龙滩沟弃渣场位于天峨县陇麻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分别距离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0.4千米和2.7千米。在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及做好汛期环境应急等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对水源地环境影响较小;天峨县人民政府已复函同意项目建设。
2.本项目对外交通道路使用龙滩水电站建设期间已建成道路,该道路穿过龙滩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在采取严控物料运输车辆通行时间(22:00—次日6:00)等措施后,项目建设对森林公园影响较小。
3.根据《研究红水河综合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落实工作的纪要》(桂政阅〔2014〕3号),龙滩梯级业主负责与平班梯级业主合作建设鱼类增殖站,以及实施集运鱼过鱼措施、开展低温水减缓措施研究,开展水库水质和水生态监测及增殖放流效果监测等工作。根据实际建设需要,渔业增殖站、增殖放流等措施由本项目实施,过鱼设施建设、栖息地保护、低温水减缓措施研究等由龙滩水电站8、9号机组工程实施。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增殖放流种类为白甲鱼、乌原鲤、长臀鮠、三角鲤、长鳍光唇鱼、唇鲮和暗色唇鲮等7种珍稀特有鱼类,放流规模为130万尾/年;后续根据土著鱼类的繁育技术研究进展情况,适时增加卷口鱼、单纹似鳡等土著鱼类的增殖放流。根据渔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种类、数量及放流地点开展经济鱼类增殖放流。后期对放流效果进行监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放流种类及数量进行调整。
2.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占地不超过原龙滩水电站一期工程占地并远离环境敏感区域。施工期加强宣传教育,严禁施工人员捕杀野生动物;施工前对施工区域周边野生动物进行驱赶,并以警戒线划分施工区域边界,防止施工人员误入工区外的区域。合理安排开挖等高噪声作业时间,避免晨昏和正午进行大型机械施工;避免高噪声施工设备同时施工。
3.水下施工优先安排在枯水期进行涉水施工,施工前进行驱鱼作业。施工围堰内的鱼类及时进行捕捞暂养或放归。
4.配合地方政府建立鱼类栖息地保护机制,在北盘江董箐坝下龙滩水库库尾45.3千米回水变动段、龙滩水电站坝区安全管理区及水库坝下至天峨二桥红水河段已经进行栖息地保护基础上,将布柳河规划最末梯级新林电站以下至河口约42千米河段、曹渡河最末梯级坪岩电站以下至拉彩8千米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除民生、防洪等必要设施外不再建设拦河闸坝,推动将栖息地保护河段纳入地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先保护单元。
5.加强天峨四桥产卵场环境风险防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针对天峨四桥产卵场制定对策措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海事、渔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基坑废水经絮凝沉淀后抽排回用于绿化和洒水降尘。砂石加工系统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净化法处理后回用于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系统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本系统。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和车辆冲洗。施工期生活污水采用成套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后回用于绿化。
2.非汛期施工期间,应采取在弃渣场区设置马道平台、堆渣体山体侧设置浆砌石排水沟、对弃渣场边坡采取干砌石护坡等措施,在开采范围下游侧布设尼龙编织袋挡墙临时拦挡等措施,在麻村砂石料场、砂石加工系统四周修建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施工废水进入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3.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时序,尽量避免在雨季和汛期施工,暴雨时应停止施工。弃渣场、砂石料场及加工系统场地四周均修建截排水沟、布设尼龙编织袋临时拦挡,场地下游设置沉砂池,雨季和汛期期间的地表径流截流后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红水河。施工结束后,拆除所有设施并对施工场地进行场地平整及生态恢复。
4.运营期生活污水纳入龙滩水电站管理区现有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绿化。通航建筑物运行期间,过往船只应配备集污舱和垃圾收集箱,对船舶污水和垃圾临时储存,并按照海事、生态环境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理船舶污水和垃圾,禁止将污水和垃圾排入红水河。在通航建筑物上游引航道和下游引航道的靠船墩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天峨县陇麻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置信息,并要求未设置集污舱的船只在通航建筑物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航行时,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采用湿式作业,爆破前对预爆体表面洒水湿润表面,爆破后马上进行洒水喷雾,控制粉尘蔓延。燃油机械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并加强施工机械的日常修护保养。优化施工工艺,混凝土拌和系统尽量采用成套封闭式拌和楼进行生产,水泥和粉状材料运输采用密闭运输,施工运输等路段每天定时洒水降尘。加强通航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管控,通航船舶燃油选择、使用、运输和贮存等应满足《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中相关标准要求,船舶尾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四)噪声及振动防治措施。
1.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期间加强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车辆运行期间的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次日7:00)从事爆破、清挖、运载物料等高噪声施工作业。在车辆通过道路沿线村庄等环境敏感点时,尽量保持匀速行驶,车速控制在25千米/时以内并禁止鸣笛,并设置限速标志和禁鸣标志。避免夜间(22:00—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车辆穿越龙滩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
2.航行船舶应安装符合工艺设计规范要求的消声器,同时航运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禁止不安装消声器或私自拆除消声降噪设备的船舶通行。升船机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管理现代化进程,逐步取消以鸣号作为船舶过机、联系、调度信号的手段,最终达到全面禁鸣。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机械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贮存于综合加工厂内设置的临时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
2.施工船舶和运营期通航船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要求,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施工船舶应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 451-2017)要求,配备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材料、消油剂、储油罐等环境应急设备,针对船舶碰撞溢油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当地应急计划管理;若发生溢油事故影响陇麻水厂政策供水,应通过增加峨里湖水厂供水量保障天峨县城群众用水安全。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应适时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天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天峨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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