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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0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卧龙矿业100万吨铜精矿“保税混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39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卧龙矿业100万吨铜精矿“保税混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9-05 17: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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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卧龙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卧龙矿业100万吨铜精矿“保税混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卧龙矿业100万吨铜精矿“保税混矿”项目(项目代码:2502-450502-04-01-716875)位于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占地面积约86142.68平方米,建设厂房面积约4.4万平方米,配套约3900平方米办公楼,建设内容包括混矿生产线、原料堆场、成品堆场,辅助设施包括地磅房、配电室、制样室、洗车台、值班室等。项目建设2条混矿生产线,设计产能为每年混矿100万吨。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4万元。

(二)选址合理性。

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B区及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三)环境质量现状。

1.浸谷塘地下水型水源地(位于项目西北侧,距离厂界约5.6千米)、彬池村供水工程(位于项目西北侧,距离厂界约4.32千米)、富屋村地下水型水源地(位于项目西北侧,距离厂界约4.38千米)pH值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地下水pH超标主要为北海地质环境本底值因素导致。

2.东侧虾塘地下水监测井pH值、细菌总数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地下水监测井pH超标主要为北海地质环境本底值因素导致,细菌总数超标为附近虾塘养殖废水排放导致。

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对物料运输车辆进行遮盖,运输道路定时洒水抑尘,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避免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2.设置密闭式厂房,厂房内全面硬化并进行防渗处理,原料堆场、产品堆场均位于全封闭厂房内。设置洒水喷淋装置对原料及产品堆场进行加湿处理,使矿粉含水率控制在8~9%。矿石装卸应在密闭厂房内进行,装卸完成的车辆应进行冲洗后离厂。对卸料点、输送带转接处、堆取料机作业点等易产生扬尘区域采取安装喷雾洒水设施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厂区内安装电子监控装置,确保视频监控覆盖全厂区,及时发现并处理装卸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应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中“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3.混矿工序投料口、落料口处设置密闭吸尘罩对粉尘进行负压收集,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1#混矿生产线、2#混矿生产线粉尘由配套密闭吸尘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分别通过18.5米高排气筒(1#混矿生产线由DA002排气筒排放,2#混矿生产线由DA003排气筒排放)排放。

4.原料与产品的运输均采用集装箱运输或封闭式自卸车,严格按照规划路线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不得中途停留,运输线路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运输道路每天进行清扫。运输过程进行限速,对进出码头的车辆冲洗,减少扬尘产生。运输车辆配备GPS定位和状态监控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状态。对驾驶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内容涵盖铜精矿的环境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平稳驾驶、避免急刹急转)、防泄漏、防扬撒的具体要求等。定期冲洗厂内运输道路,运输车辆冲洗后离厂;厂内配有清扫吸尘车,每天对厂内地面进行清扫吸尘,保持道路干净整洁,减少物料经雨水冲刷进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加强对运输工具密闭性、装卸操作规范性、防污设施运行情况、应急能力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运输工具在最佳使用状态。运输路线部分路段(滨海大道)正在进行施工,需在本项目投产前通车。

5.项目实验室产生的酸雾废气经通风橱负压收集,通过酸雾净化塔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的50%标准限值后,经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冲洗车辆设备及洒水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铁山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铁山港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车辆冲洗废水、厂区地面冲洗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实验室废水、酸雾净化塔废水经酸碱中和池中和沉淀后用于喷淋降尘用水,不外排。

3.设置容量不小于6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喷淋降尘;收集的初期雨水应当在5日内全部利用完毕。后期雨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排入铁山港海域。

(三)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对项目厂房、办公楼、道路等所在区域(绿化区域除外)进行地面硬化,四侧厂界均建设护栏网围墙,厂界围墙内侧建设雨水收集沟,厂区周边设置沟槽连接至沉淀池,沟槽、中和池、雨水收集池和沉淀池池底及四壁做防渗处理。

2.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处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初期雨水收集池、1#沉淀池及2#沉淀池沉渣清理后混入高杂矿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设置危废暂存间,布袋除尘器报废布袋、空试剂瓶、沾有实验试剂的一次性手套、废滤纸、损坏的实验器材(试管等)、中和池沉渣、原料废包装袋、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存放至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运营期对贮存区域加强检查,定期巡检防渗漏地面、导流沟和废液收集池等,防止出现地面裂痕,发现裂痕应及时修补。

3.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五)声环境保护措施。

1.运输线路避开居民点等噪声敏感区域,车辆进行限速,禁止夜间(22:00—次日06:00)进行运输。

2.对机械进行基础减振处理;在运营过程中加强设备维护,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运营期各侧厂界噪声均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辐射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矿源辐射检测,卧龙公司全球各原料矿点进口矿镭-226、钍-232、铀-238、钾-40的活度浓度均≤1Bg/g,满足《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GB 20664-2006)及《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 27742-2011)免管浓度值。后期如需进口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1Bg/g的矿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报批。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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