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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5〕41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9-22 22: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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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新能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位于来宾市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B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综合产业园,现有工程占地面积约266亩,主要包括“象州县铜资源环保再生利用项目”、“有价金属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和“增建危废原料库项目”,均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51322MA5MYT6D56001V。现有工程综合处理固体废物42万吨/年,其中危险废物30万吨/年,含铜废物2万吨/年,紫杂铜10万吨/年,年产冰铜4368吨/年、阳极铜101493吨/年。

(二)项目概况。

新能源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备案为新建项目,位于来宾市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B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综合产业园,占地面积119599.72平方米,紧邻现有工程用地。本项目以高冰镍为原料,经过浸出、萃取、蒸发结晶、电积等工序生产硫酸镍、电积镍。产品为电解镍板10010.01吨/年(10000吨/年镍金属量)、精制硫酸镍45045.05吨/年(10000吨/年镍金属量)、阴极铜1800吨/年、硫酸钴1477.87吨/年、元明粉29288.27吨/年。

本项目主要建设料浆处理及常压浸出车间、加压浸出车间、冰镍萃取车间、P507镍萃取一车间、P507镍萃取二车间、料液除油及溶液净化车间、镍电积车间、镍钴蒸发结晶车间、铜电积车间、溶剂油及萃取剂贮存车间、元明粉仓库、酸碱罐区等主体和公辅工程,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设施等环保工程。

本项目蒸汽和氧气来自现有工程,生活污水依托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处理厂环评由原来宾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来环审〔2014〕40号),一期工程处理规模为1.0万立方米/天,于2022年1月完成一期工程自主验收,尾水排至柳江。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工程总投资8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800万元,占投资额的10%。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要求,象州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本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411-451322-04-01-738380)。

本项目符合《来宾市三江口新区总体规划修编(2020—2035)》《象州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9—2035)》及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符合《来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有关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来宾市人民政府、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和你公司共同确认的《广西飞南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1)常压浸出废气。

常压浸出过程产生的硫酸雾经密闭罐体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1#)处理,净化后由新建的1根23米排气筒(DA019)排放。

(2)加压浸出废气。

加压浸出过程产生的硫酸雾经密闭罐体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2#)处理,净化后由新建的1根18米排气筒(DA020)排放。

常压浸出和加压浸出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铜电积废气。

铜电积槽顶部进行加盖和抽气收集,产生的硫酸雾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3#)处理,净化后由新建的1根24米排气筒(DA021)排放。

(4)镍电积废气。

镍电积槽顶部进行加盖和侧面抽风,产生的硫酸雾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6#)处理,净化后由新建的1根24米排气筒(DA023)排放。

铜电积和镍电积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萃取含酸有机废气与反萃含酸废气。

萃取含酸有机废气经密闭槽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4#)+树脂柱吸附装置(1#)处理;反萃含酸废气经密闭槽上方的管道负压引入1套酸雾吸收塔(5#)处理。萃取含酸有机废气与反萃含酸废气各自净化后一起由新建的1根26米排气筒(DA022)排放,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限值。

(6)精制硫酸镍干燥废气。

精制硫酸镍干燥采用蒸汽间接加热,干燥设备为封闭的成套系统并保持负压收集,产生的颗粒物引入1套布袋除尘器(1#)处理,净化后由新建的1根24米排气筒(DA024)排放。

(7)硫酸钴干燥废气。

硫酸钴干燥采用蒸汽间接加热,干燥设备为封闭的成套系统并保持负压收集,产生的颗粒物引入1套布袋除尘器(2#)处理,净化后由新建的1根24米排气筒(DA025)排放。

(8)元明粉干燥废气。

元明粉干燥采用蒸汽间接加热,干燥设备为封闭的成套系统并保持负压收集,产生的颗粒物引入1套布袋除尘器(3#)处理,净化后由新建的1根24米排气筒(DA026)排放。

精制硫酸镍干燥、硫酸钴干燥、元明粉干燥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9)溶剂油及萃取剂贮存废气。

溶剂油及萃取剂采用吨桶贮存,采用密闭软管+隔膜泵输送,同时车间密闭并在贮存区设置集气系统,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引入1套树脂吸附(2#)处理,净化后由新建的1根26米排气筒(DA027)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限值。

(10)备用燃气锅炉废气。

本项目设置1台20吨/小时的备用天然气燃气锅炉,设置1套低氮燃烧装置,备用燃气锅炉废气经1根新建的24米排气筒(DA028)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要求。

2.无组织排放废气。

本项目各浸出槽、反应槽、萃取槽等均采用密闭设计,电积槽上方设置酸雾盖(罩),侧面抽风。项目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1)本项目锌铝反萃后液经沉锌铝后与转皂后液、P507萃镍余液、酸雾吸收塔废水等含硫酸钠废水经硫酸钠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回用于生产。硫酸钠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预处理(除油+除重)+低温热法浓缩+硫酸钠MVR蒸发结晶(432立方米/天)”。低温热法浓缩产生的淡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硫酸钠MVR蒸发结晶产生的冷凝液用于制备纯水,纯水回用于生产,浓水进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不外排;MVR蒸发结晶产生的部分母液进入杂盐MVR蒸发系统进一步处理不外排。杂盐MVR蒸发系统处理工艺为“一体化处理设施(除油+除重)+杂盐MVR蒸发结晶(144立方米/天)”。杂盐MVR蒸发结晶产生的冷凝液用于制备纯水,纯水回用于生产,浓水进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不外排。

(2)本项目循环系统排污水经一般废水处理系统(720立方米/天,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过滤+反渗透),反渗透产生淡水回用于湿法设备循环系统补水,浓水进入杂盐MVR蒸发系统进一步处理不外排。

(3)本项目铜反萃后液经沉铜、含氯铁液经沉铁镁与化验室废水一起经杂盐MVR蒸发系统处理回用于生产。

2.初期雨水。

本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容积4800立方米)收集后,排入初期雨水处理站(80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气浮机除油+一体化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3.生活污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放至柳江。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新建1座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环境保护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加压浸出渣、铜电积阳极泥、萃取三相渣、活性炭渣、废油、铜渣、锌铝渣、含氯铁渣、镍电积阳极泥、废水处理污泥、沉重渣、杂盐、废树脂、废布袋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矿物油由现有工程处置。新建1座危废暂存库,危废暂存库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有组织排放颗粒物33.53吨/年、二氧化硫232.08吨/年、氮氧化物304.96吨/年、二噁英0.26克/年、铅233千克/年、镉21千克/年、铬331千克/年、砷107千克/年、汞4千克/年、锡0.67吨/年、锑1.069吨/年、氟化物8.4吨/年、氯化氢10.44吨/年、氨气2.816吨/年、硫化氢6.1千克/年、硫酸雾5.09吨/年、非甲烷总烃7.44吨/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请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能评、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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